礦權評估程式?

根據各礦業權市場主體在礦業權評估過程中主導地位的變化,可以將礦業權評估分解為三個階段:

  一、委託評估階段

  在這一階段,主導者是評估委託人和評估機構,管理的主要內容是委託程式和內容。《探礦權採礦權評估管理暫行辦法》對評估委託人、評估機構和委託程式作了規定。

  1. 委託評估人和評估委託人

  委託評估人:一般為有權出資探明礦產地礦業權的權利人(礦業權出讓管理機關和礦業權人)。此外的相關人委託評估礦業權是其自己的權利和選擇,但後續程式有別於權利人。

  評估委託人:必須具有國土資源部認定的礦業權評估資格的機構才能接受委託。

  2. 委託程式的規定

  委託、受託是通過雙方鑑定的合同書(委託人的委託書)建立的服務經濟關係和法律關係。委託人有權自己選擇礦業權評估機構,評估管理機關不予指定,其他人無權干涉。

  委託人應向委託機構說明評估目的、委託評估物件、範圍、權屬情況、投資性質等

  評估委託合同書明確委託的評估物件、評估基準日、雙方的權利、義務和承諾事項、法律責任等。

  二、評估階段

  (一) 準備工作

  (1) 聽取委託人對評估物件的詳細情況介紹。

  包括:評估物件的登記變動史和評估史,地質工作歷史沿革,不同階段的工作時間、工作單位、工作性質、勘察成果、投資性質和數額。

  (2) 評估人員到現場勘察礦業權的情況。

  (3) 調查收集當地礦產品的市場交易情況和價格。

  (4) 擬定評估思路、技術路線,確定方法。

  (5) 歸納、整理資料,核實資料和材料。

  (二) 評定估算

  (三) 定稿

  三、評估結果確認或備案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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