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私募基金公司牌照?

註冊私募基金公司牌照

私募基金(Privately Offered Fund)是指一種針對少數投資者而私下(非公開)地募集資金併成立運作的投資基金,因此它又被稱為向特定物件募集的基金或“地下基金”,其方式基本有兩種:一是基於簽訂委託投資合同的契約型集合投資基金,二是基於共同出資入股成立股份公司的公司型集合投資基金。 私募股權基金的運作方式是股權投資,即通過增資擴股或股份轉讓的方式,獲得非上市公司股份,並通過股份增值轉讓獲利。

私募基金牌照設立條件

名稱應符合《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允許達到規模的投資企業名稱使用“投資基金”字樣。

名稱中的行業用語可以使用“風險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投資基金”等字樣 。“北京”作為行政區劃分允許在商號與行業用語之間使用。

基金型:投資基金公司“註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於5億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 收資本(實際繳付的出資額)不低於1億元;5年內註冊資本按照公司章程(合夥協議書)承諾全部到位。”

單個投資者的投資額不低於1000萬元(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不在本限制條款內)。

至少3名高管具備股權投基金管理運作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

基金型企業的經營範圍核定為:非證券業務的投資、投資管理、諮詢。(基金型企業可申請從事上述經營範圍以外的其他經營專案,但不得從事下列業務:

發放貸款;

公開交易證券類投資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

對除被投資企業以外的企業提供擔保。)

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資基金管理:“註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於3000萬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收資本(實際繳付的出資額)”

單個投資者的投資額不低於100萬元(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不在本限制條款內)。

至少3名高管具備股權投基金管理運作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

私募基金立法

私募基金的立法要重點考慮以下五個方面:

第一,由於私募基金具有高風險高收益的特性,所以應該考慮私募基金投資人的風險承受能力。對於個人而言,應該規定投資額的下限;對於機構投資者,也應規定相應的投資額和淨資產收益率的下限。

第二,財務槓桿係數的控制,即借款融資的數量應該規定一定的範圍,如規定其佔基金淨值的比例,以控制私募基金的風險。

第三,私募基金定期向投資者披露資訊,以增加透明度。

第四,要求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投入的資金在籌集的基金總額中必須佔到一定的份額,以避免利益主體的缺位。

第五,私募基金應該有固定的組織形式、內部管理章程,以強化其內部控制,並明令禁止銀行貸款、國有資產等風險承擔能力較低的社會資金投向私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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