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死刑複核案件流程分為上報、處理、核准與不核准三部分
上報
一、上報程式
1、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階人民法院複核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階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
2、高階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和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3、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由高階人民法院核准。
二、時間
3日內自動上報、逐級上報、一案一報
複核審理
一、死刑複核審理法院
死刑立即執行由最高人民法院複核
二、死刑複核庭組成
由三名審判員組成死刑複核合議庭
三、死刑複核必須提審被告人,一般以遠端視訊提審為主,極少情況下會赴案發地提審,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複核楊方振搶劫殺人死刑複核案時就去到案發地河北省黃驊市提審並且開庭、傳訊新證人出庭作證,最終楊方振被不予核准死刑,依法改判,三進宮累犯溫珂踢死警察案件由於重大案情複雜,最高法院法官也是親自去看守所提訊,最終不核准死刑,後來法院依法改判死刑緩期二年。
四、審理的原則
1、死刑複核案件,應當全面審查以下內容:
①被告人的年齡,有無責任能力,是否正在懷孕的婦女;
②原審判決認定的主要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
③犯罪情節、後果及危害程度;
④原審判決適用法律是否正確,是否必須判處死刑,是否必須立即執行;
⑤有無法定、酌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節;
⑥其他應當審查的情況。
2、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在死刑複核時,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但不影響對其他被告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執行;發現對其他被告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時,可以指令原審人民法院再審。(全案審查、分別生效)
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複核後有四種處理結果:
1、予以核准。
2、不予核准。
3、依法改判。
4、發回重審。
核准死刑
1、直接核准死刑: 原判事實、法律正確、量刑適當、訴訟程式合法的,裁定予以核准。
2、糾正後核准死刑:原判判處被告人死刑並無不當,但具體認定的某一事實或者引用的法律條款等不完全準確、規範的,可以在糾正後作出核准死刑的判決或者裁定。
不予核准
1、複核後認為原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事實原因)。
2、複核後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正確,但依法不應當判處死刑的(法律原因)。
3、複核後認為原審人民法院違反法定訴訟程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程式原因)。
改判
對於一人數罪被判處死刑,或者兩名以上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經複核認為其中部分犯罪或者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認定事實正確,但依法不應當判處死刑的,可以改判。
發回重審
(一)一般情形
裁定不予核准,並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
1、死刑複核後認為原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事實原因)
2、死刑複核後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正確,但依法不應當判處死刑的(法律原因)。
3、死刑複核後認為原審人民法院違反法定訴訟程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程式原因)。
(二)特殊情形
特殊情況下的特殊處理:一人數罪、一案數人
1、部分犯罪、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全案裁定不予核准,並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一併原則)
2、部分犯罪、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認定事實正確,但依法不應當判處死刑的——可以改判並對其他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決。(分離原則)
(三)發回重審的審理方式
1、發回哪一級法院:一審法院或者二審法院,發回複核的高階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高階人民法院可以提審或者發回第一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2、發回後應當開庭審理的情形
(1)、發回第二審重審的案件——必須通過開庭審理查清事實、核實證據的,或者必須通過開庭審理糾正原審程式違法的。
(2)、發回第一審重審的案件(全部)。
3、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的情形
(1)、原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事實原因)。
(2)、部分犯罪、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事實原因)。
(3)、違反法定訴訟程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程式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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