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供電系統由幾個不同用途的獨立電源以一定的方式相互連線起來構成一個電力網路進行供電,這樣可以提高供電的可靠性和經濟性。一般可按照其供電範圍和時間把系統中的電源分為主電源和應急電源兩類。主電源指電力系統電源,應急電源可由自備柴油發電機組或蓄電池組擔任。對於停電時間要求特別嚴格的用電裝置,可採用不停電電源(UPS)進行供電。
一、消防供電系統要求
消防用電裝置如果發生火災時一旦失電,則勢必影響早期報警、安全疏散、自動和手動滅火操作,甚至造成極為嚴重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所以建築電氣設計中,必須認真考慮火災時消防用電裝置的電能連續供給問題。對電源及配電系統提出的基本要求是:
(1)可靠性——火災時若供電中斷,會使消防用電裝置失去作用,貽誤滅火戰機,給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帶來嚴重損失,因此要確保消防電源及其配電線路的可靠性。
(2)耐火性——火災時消防電源及其配電系統應具有耐火、耐熱、防爆效能,以保障不間斷供電的能力。
(3)安全性——消防電源及其配電系統設計應符合電氣安全規程的要求,保證人身安全,防止觸電事故發生。
(4)有效性——消防電源及其配電系統要保證規範規定的供電持續時間,確保應急期間消防用電裝置發揮作用。
(5)科學性——保證消防電源及其配電系統供電質量,力求接線簡單、操作方便、投資省,執行費用低。
二、消防配電裝置規定
配電裝置應設在不燃區域內,設在防火分割槽時要符合耐火結構要求。消防用電裝置的配電線路應滿足火災時連續供電的需要,其敷設應符合:
(1)暗敷時,應穿管並應敷設在不燃燒體結構內且保護層厚度不應小於30mm。明敷時(包括敷設在吊頂內),應穿金屬管或封閉式金屬線槽,並應採取防火保護措施。
(2)當採用阻燃或耐火電纜時,敷設在電纜井、電纜溝內可不採取防火保護措施。
(3)當採用礦物絕緣類不燃性電纜時,可直接明敷。
(4)宜與其它配電線路分開敷設,當敷設在同一井溝內時,宜分別佈置在井溝的兩側。
1.消防供電迴路規定
消防用電裝置應採用專用的供電迴路,是指從低壓配電室至消防裝置最末級配電箱的配電線路。從配電箱至消防用電裝置應是放射式配電,在負荷的連線上不應將一些與消防無關的裝置接入。如果建築物發生火災,可能會造成電氣線路短路或電氣線路使火災蔓延擴大,還可發生救火中觸電或線路漏電,造成人員傷亡。因此,發生火災後,消防人員必須是先切斷生產、生活用電電源,然後救火,保障撲救中的安全。而消防用電裝置的電源不能切斷,必須有電,所以消防用電必須採用單獨迴路,電源直接取自配電室的母線排,保證撲救工作的正常進行。
2.消防裝置標誌規定
當生產、生活用電被切斷時,應仍能保證消防用電,其配電裝置應有明顯標誌。一旦發生火災,為防止火勢沿電氣線路蔓延擴大和預防觸電事故等,消防人員在滅火時首先要切斷起火部位的一般配電電源。世紀星介紹如果高層建築配電設計不區分火災時哪些用電裝置可以停電,哪些不能停電,發生火災後只能切斷全部電源,致使消防用電裝置不能執行,這是不允許的。因此,消防用電裝置的配電線路不能與其它動力、照明共用迴路,並且還應設有緊急情況下方便操作的明顯標誌,否則容易引起誤操作,影響滅火戰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