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沒有必要辦理婚前財產公證,怎麼辦理婚前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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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沒有必要辦理婚前財產公證

我國《公證法》第2條規定:“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從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規定來看,經過公證的法律文書的證明效力比較高,但是並不是說沒有經過公證的法律文書就沒有法律效力。

按照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屬於個人財產,發生糾紛時,只要有相關證據證明事實情況就可以。所以如果協商好辦理婚前財產公證的話,日後遇到糾紛就比較容易處理財產爭議。

二、怎麼辦理婚前財產公證

1、第一步,當事人要準備好以下幾種材料:

(1)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簿,已婚的還要帶上。

(2)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未拿到產權證的帶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

(3)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協議書的內容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個人基本情況;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歸屬;上述婚前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等。一般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和訂約日期空缺,待公證員對協議進行審查和修改後,再在公證員面前簽字。

2、準備好上述材料後,雙方必須共同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委託他人代理或是一個人來辦婚前,是不會被受理的。

3、公證申請被接待公證員受理後,公證員就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公證員的提問,公證員會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義務,告訴當事人簽訂財產協議後承擔的法律義務和法律後果,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證接談筆錄,並在筆錄上簽字確認。別小看公證員製作談話筆錄這個過程,由於婚前財產約定涉及到當事人財產實體權利的轉移,公證員在這個過程中,會再三確認當事人劃分財產歸屬的意見,明確雙方對財產的分配關係,當事人一旦在筆錄上簽字,該筆錄就成為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證據保存於公證卷宗內。這份筆錄和公證書不僅可以防止當事人間出現糾紛,而且,對於與當事人發生債權債務關係的第三人,也是一種保護。

4、雙方當事人在公證員的面前在婚前財產協議書上簽名。至此,婚前財產公證的辦證程式履行完畢,兩週後當事人就可憑收費單據來領取公證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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