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規定結婚的條件,哪些屬於婚姻法禁止結婚?

在本篇介紹了關於:【婚姻法規定結婚的條件,哪些屬於婚姻法禁止結婚】,並提供了相應的法律常識,希望對此問題有疑問的朋友能帶來幫助。

一、婚姻法規定結婚的條件

婚姻法規定結婚的條件是:

(一)達到法定婚齡:男二十二歲,女二十歲。法定年齡以戶口薄、身份證為準。

計演算法定年齡應以個人的週歲計,不能以兩個人的年齡合併計算。

法定結婚年齡是政府依據我國人民身心發育及責任能力和國家政治、經濟發展狀況,為控制人口過度增長、保證優生優育制定的,任何人不得隨意更改(民族自治地區政府可按本民族情況制定婚齡報全國人代會批准後方可實施)。

為保證人口的優生優養,提高全民素質,婚姻法提倡晚婚晚育,相應的行政法規也對晚婚晚育制定鼓勵政策,從方方面面加大了對法定婚齡的執行力度。

(二)結婚必須是男女雙方完全自願。

婚姻法規定結婚必須是男女完全自願,是基於我國婚姻家庭關係是建立在愛情的基礎上,一方不能把結婚要求強加於另一方。

(三)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第三者加以干涉。

這是對“結婚必須是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的補充,也是婚姻自由的具體體現,這裡的“強迫和干涉”包括父母等長輩,也包括兄、姐和其他人,如果有“強迫或干涉”的情形,則是違反婚姻法的規定,當事人應對其加以勸說,如果“強迫和干涉”造成後果,則應負相應民事或刑事責任。

二、哪些屬於婚姻法禁止結婚的疾病

哪些屬於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主要依據是《母嬰保健法》、《傳染病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相關規定如下:

第八條 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對下列疾病的檢查:

(一)嚴重遺傳性疾病;

(二)指定傳染病;

(三)有關精神病。

經婚前醫學檢查,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出具婚前醫學檢查證明。

第九條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內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的,醫師應當提出醫學意見;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暫緩結婚。

第三十八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指定傳染病,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以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

嚴重遺傳性疾病,是指由於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後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

有關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鬱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概括起來,不應當結婚或者暫緩結婚的疾病主要包括:重症精神病,即精神分裂症和躁狂抑鬱症。重症智力低下者,即痴呆症。處於發病期間的法定傳染病,包括未經治癒的梅毒、淋病、愛滋病、甲型肝炎、開放性肺結核、麻風病等等。

婚姻法沒有規定結婚必須做婚前檢查,因此未做婚檢無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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