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結婚登記應提交哪些證件,涉外結婚登記的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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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外結婚登記應提交哪些證件

(一)本市居民

1、本人常住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宣告。

(二)澳門居民

1、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港澳同胞回鄉證。

2、澳門居民身份證。

3、經澳門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宣告。

(三)臺灣居民

1、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證件。

2、本人在臺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身份證件。

3、臺灣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宣告。

(四)香港居民

1、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同胞回鄉證。

2、香港居民身份證。

3、經香港委託公證人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宣告。

(五)出國人員、華僑

1、本人的有效護照。

2、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宣告,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證明。

(六)外國人

1、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2、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與中國無外交關係的國家出具的有關證明,應當經與該國及中國均有外交關係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和中國駐第三國使(領)館認證,或者經第三國駐華使(領)國認證。

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及國外的無配偶宣告或者證明,自出具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

二、涉外結婚登記的流程

(一)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共同到所在省市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二)申請補辦結婚登記或復婚登記的,按照結婚登記程式辦理。

(三)結婚登記雙方當事人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宣告書》。

(四)結婚登記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結婚登記宣告書》中“宣告人’一欄簽名或按指印。

(五)結婚登記雙方當事人向婚姻登記員宣讀本人的宣告書。

(六)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宣告進行審查,符合結婚條件的,予以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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