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養費是父母或其他對未成年人負有撫養義務的人,為未成年人承擔的生活、教育等費用。我國法律上的撫養費,是指當這些人不能充分履行或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支付給未成年人的費用。現實生活中,子女撫養費在給付問題上一般是從約定的。那麼,子女撫養費有哪些給付方式?在實踐中,能變更撫養費支付方式嗎?這些問題直接或間接關係到未成年的健康成長,值得大家關注。
一、子女撫養費有哪些給付方式
在撫養費的數目確定後,涉及到一個如何履行的問題。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採用以下三種方式:
(一)一次性給付。
對於這種給付的方式,雖然有人認為應謹慎使用,但目前因人們經濟收入有顯著的增加,工作調動甚為頻繁,也考慮到法院的執行效率;在法院判決離婚涉及子女撫養費的,往往大多都採用這種方式。而且這種方式被大部份當事人所接受。
(二)定期給付。
定期給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給付。但有時會出現撫養人沒有及時給付的現象,有時甚至放棄給付。
(三)以物折抵。
在特殊情況下,承擔撫養義務的人還可以以其他物品抵付撫養費。
同時需要注意,一次性給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週歲為底線,即具體數目是按月或年的撫養費的數額乘以將子女撫養至十八週歲為止,計算總數一次性給付完畢。
二、能變更撫養費支付方式嗎
對於撫養費的支付形式,一般是現金支付,也可以是實物抵付,當然實物抵付時,應以同子女共同生活一方有相應的經濟收人為宜。撫養費的支付週期,一般是逐月支付,或者是雙方商定的一個特定期間支付。有條件的,或者是有可能以後難以找到對方支付撫養費的,可以要求一次性支付。有給付撫養費義務的一方,無經濟收人或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撫養費。
很多時候,在離婚前夫妻雙方就處於矛盾激烈期,並選擇分居,子女甩手由一方撫養,而另一方以離婚為條件等拒不支付撫養費。這種情況,在離婚時,撫養子女的一方可要求對方對分居期間的撫養費進行補償。
以上就是關於“子女撫養費有哪些給付方式”、“能變更撫養費支付方式嗎”相關問題的解答。現實生活中關於離婚後子女問題產生的糾紛的確不少,例如,享有子女撫養權的一方拒絕另一方探望子女而產生糾紛、獲得子女撫養權一方虐待子女但不願意放棄撫養權等。不少當事人遇到這種情況都會不知所措。實踐證明:遇到類似的子女撫養糾紛,一般情況下當事人都會去找專業的婚姻家庭的律師尋求幫助。進行諮詢或者是幫助當事人打官司,都會贏得不少勝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