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完善智慧財產權訴前臨時措施的思考與建議?

我國立法受大陸法系影響較多,根據大陸法系國家的現行立法規定,在智慧財產權法領域主要存在兩種請求權: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和智慧財產權請求權。我國智慧財產權訴前臨時措施的完善要注意這兩種方式的綜合運用,做到適應變化,與時俱進,不斷賦予其新的內涵。因此,要考慮到新的訴前臨時措施以正面支援權利人合法權利為主,輔助以兼顧未明確侵權責任人利益的立法條款,也就是要給予未明確侵權責任人或善意取得的侵權人提供調解、補償解決糾紛的權利。現有訴前臨時措施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予以補充考慮:

方法/步驟

訴前禁令中涉及的措施內容太過抽象,在實際判斷時不易執行,往往是權利人的申請得到了滿足,而被申請人的有關行為卻沒有受到任何遏制。筆者認為應將訴前禁令予以細化,可設計多種臨時措施停止侵權行為,使訴前禁令具有針對性。如在網路侵權方面可採用停止提供有關接入服務,斷開網路連線,登出有關網路使用者賬號,去除侵害人在權利作品上設定的技術加密或數字水印等技術障礙。這樣,訴前禁令就有了明確的針對性,並可發揮其在特定領域的法律作用。

我國訴前臨時措施在不斷地完善的同時,又一直被侷限於智慧財產權領域,考慮到智慧財產權保護與反不正當競爭的密切關係,在《民事訴訟法》修訂後,在反不正當競爭案件中引入訴前臨時措施終於有了法律依據。找律師網指但訴前臨時措施在反不正當競爭案件中仍然面臨著幾個問題:一是反不正當競爭案件訴前禁令的申請人都是經營者,經營者之間存在競爭關係,如果對訴前禁令的適用把握不當,容易被經營者利用該措施打擊競爭對手;二是在反不正當競爭案件中,權利人的權利界線模糊,不經審判很難判斷,如在商業祕密中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不經過充分的舉證、質證甚至專家鑑定,往往難以判斷其為商業祕密,而訴前禁令則要求一般應在48小時內作出初步審查判斷,執行難度相當大。考慮到以上兩點因素,若要在反不正當競爭案件中使用臨時措施,應當嚴格審查申請人提交的證據,認真評估勝訴的可能性以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能性。另外,在擔保數額上,要充分考慮如果申請錯誤,可能造成的直接損失及有關的間接損失。在反不正當案件中臨時措施適用還應及時予以填補充實。

在法院行使訴前禁令和訴前財產保全時,可以允許被申請人單方採取反擔保。在實踐中,經常會遇到錯誤申請,這些錯誤申請嚴重影響了被申請人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並影響被申請人的商業信譽和企業形象。法律貓解釋為了及時維護被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可以不需申請人同意,在未明確法律責任和法院未作出生效判決階段,在被申請人提供財產擔保,並承諾定期提供銷售記錄、在庫產品登記和財務收支賬冊後,允許被申請人繼續實施相應的民事權利行為,待法院判明結論後,過錯方承擔法律和經濟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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