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紅木進口瀕危證辦理/物種證明如何辦理?

辦理程式:

受理條件

1、申請人應具備的條件

(1)對瀕危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使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2)具有有效控制措施並符合生態安全要求及公共利益;

(3)來源合法;

(4)申請人提供的材料真實有效;

(5)不屬於國務院或者國務院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禁止出口的;

(6)申請者屬商業性進出口的,必須具有進出口經營權。

(7)申請者屬非商業進出口的,應具有經有關主管部門確認的從事野生動物馴養繁殖、科學研究、文化交流、宣傳教育等相應資格及具有合法擁有野生動物的相關證明檔案。

(8)申請活體野生動物進口及申請《進口種用野生動物證明》的飼養繁殖單位、個人必須有適宜的飼養繁殖野生動物的固定場所和必須的設施;具備與飼養繁殖野生動物種類相適應的資金、人員和技術;飼養繁殖野生動物的單位、個人必須首先取得《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飼養繁殖野生動物的飼料來源有保證;

(9)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公示的其他條件。

2、申請人進口、出口、再出口須提交的申辦材料

(1) 《野生動物保護管理行政許可事項申請表》;

(2)《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申請表》;

(申請表應用印表機列印(進出口個人擁有所有權的野生動物種標本的情況除外)、使用國際標準計量單位;單位申請的須加蓋公章,個人申請的須有本人簽名;對於含野生動物成分的標本,應註明所含監管物種部分的淨含量。)

(3)進出口合同或協議(進出口個人擁有所有權的野生動物種標本的情況除外);

①屬於商業性進出口的,須提交申請人或代理人與外方簽訂的進出口貿易合同;

②屬於科學研究等非商業性進口的,提供合作研究等相關協議、工作方案、證明檔案,包括目的、內容、期限、地點、技術路線、組織方式、權益分配方式等;

③屬於委託代理進出口的,須提交代理人與外方簽訂的合同或協議及申請人與代理人簽訂的進出口委託代理合同或協議。

(4)證明出口國家重點保護野生(陸生)動物或進出口中國參加的國際公約所限制進出口的野生(陸生)動物及其產品來源的有效檔案或材料,包括特許獵捕證、馴養繁殖許可證、經營許可證明、執法查沒物品處理文書、發票、個體譜系等相關材料;

(5)物種成分含量表和說明書;

出口含野生動物成分的、儀器等產品的,須提供所涉產品的成分含量表、構成和外包裝說明書。

(6) 進口陸生野生動物活體用於馴養繁殖的,提供馴養繁殖許可證明;

(7) 馬戲團攜國際公約限制進出口的陸生野生動物來華表演的,提供有關野生動物馴養繁殖條件、資質證明和安全防範措施的說明材料,以及表演所在地省級林業主管部門的同意函。

(8) 海關證明檔案;

屬加工貿易方式性質進出口及再出口野生動物種標本的,須提供海關核發的相關登記手冊影印件;再出口野生動物種標本的,須提供原批准進口時的海關報關單影印件。

(9) 允許進出口證明書;

進口原產於我國的野生動物種標本,須提供原批准出口的允許進出口證明書影印件;再出口野生動物種標本的,須提供原批准進口的允許進出口證明書影印件。

(10) 外方相關證明檔案;

①出口《公約》附錄I所列但不屬於《公約》豁免範圍之內的野生動物種標本的,或再出口《公約》附錄I但不屬於《公約》豁免範圍之內的野生動物種活體標本的,須提供進口國或地區《公約》管理機構簽發的進口證明書影印件;

②進口《公約》附錄I所列且屬於《公約》豁免範圍之內的野生動物種標本的,須提供出口國(地區)或再出口國(地區)《公約》管理機構簽發的批准出口或再出口證明檔案;

③進口《公約》附錄II或附錄III所列野生動物種標本的,須提供出口國(地區)或再出口國(地區)《公約》管理機構簽發的出口證明書影印件、再出口證明書影印件、原產地證明書影印件、檢疫證明書影印件或其他有效的批准出口或再出口的證明檔案;

④進口非《公約》附錄野生動物種標本的,特殊情況下可以要求提供出口國(地區)或再出口國(地區)相關機構出具的能夠證明標本來源合法性的檔案;

⑤涉及與非締約國間的《公約》附錄野生動物種標本的進口、出口或再出口,按《公約》規定提交有關材料。

(11) 當年首次申請的,需提交證明申請人身份、資格的有效檔案或材料,以及從事相關活動的背景材料或年度報告;

(12) 申請進口種用陸生野生動物的,應提交:

①《進口種用野生動物證明》申請表;

②進口合同影印件;

③允許進出口證明書影印件;

④提交企業營業執照影印件和《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影印件。

(13) 申請單位(個人)須提交所有外文資料的中文譯本。

(14) 以上材料一式四份(申請進口公約附錄II動物皮製品的,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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