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篇介紹了關於:【如何看待離婚協議書的效力,有多份離婚協議書怎】,並提供了相應的法律常識,希望對此問題有疑問的朋友能帶來幫助。
一、如何看待離婚協議書的效力
凡是協議離婚的,都必須要有一個書面形式的離婚協議書,夫妻雙方也必須通過協商對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條款達成一致意見,否則協議將很難達成。那麼離婚協議書到底有多大的效力?本律師總結自己的代理案件的經驗,現對一些現象總結如下,供大家考慮
1、有些人根本沒有把離婚協議書當回事,在簽訂離婚協議書時根本不假思索,隨便得就在上面簽上自己的大名。
2、有些人動不動就籤離婚協議書,在正式離婚之前有人居然簽了十份協議,每個版本都不一樣!
3、有些人對協議書視為禁書,哆裡哆嗦就是不敢在上面簽字,唯恐自己的利益在上面表現得不全面
4、有些人則是讓寫什麼就寫什麼,反正自己也不想履行該協議書。
5、有些人在對待協議書的約定時很不認真,仔細一讀,到處都是漏洞,為今後的履行帶來很多麻煩
總之,在對待離婚協議書的觀點、態度及做法上差別很大,在此就不一一列舉了,但是不管有什麼樣的觀點、態度,想要通過協議的方式離婚的夫妻:對協議書不可小看。
二、有多份離婚協議書怎麼辦
有的當事人離婚過程是痛苦和漫長的,在反覆拉鋸式的討價還價過程中,可以產生二份甚至若干份離婚協議,當事人最終會依據最後一份離婚協議辦理離婚登記手續。
首先應該強調,在民政局備案的那份離婚協議應具有最強的效力,除非當事人在之後的時間另有約定。既然已辦理離婚登記,在民政局登記之前所產生的離婚協議書自然也具備了生效條件。若民政局備案的離婚協議書中涉及到的約定,以民政局備案的協議書中的約定為準;若民政局備案的離婚協議約定沒有涉及到而之前的離婚協議書有詳細的可操作的具體描述,應該說以前的離婚協議的約定為有效,對雙方具有約束力。若民政局離婚登記中的離婚協議沒有涉及,而之前的幾份離婚協議中的約定有矛盾的,以最後一份離婚協議書中的約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