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離婚損害賠償範圍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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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或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當事人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一)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提出主體:離婚損害賠償請求只能由無過錯方提出。

(二)離婚損害賠償請求可以在協議離婚後提出: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後一年內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三)損害賠償請求可以在訴訟離婚中提出:

1、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損害賠償請求。

2、無過錯方作為被告:

(1)離婚損害賠償請求可以在一審中提出:a。可以在離婚訴訟過程中提出損害賠償請求;b。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且在離婚訴訟中不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單獨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2)損害賠償請求可以在二審中提出:如果被告在一審時未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起訴。

二、離婚損害賠償範圍如何確定

侵權損害的賠償原則是完全賠償。離婚損害可以是財產的、身體的、精神的多方面損害,應該得到全面的賠償。婚姻法修正案出臺以前,很多人認為可以就婚姻損害予以精神損害賠償。但現在,僅有精神損害賠償是遠遠不夠的,它還包括財產損害賠償和人身損害賠償。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共規定了四種離婚賠償情形。一是重婚。二是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三是實施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發生在家庭內部的暴力、傷害行為,包括對財產進行打砸的財產暴力、針對身體的肉體暴力、性暴力以及針對精神的精神暴力等等。四是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對於重婚,如果因為重婚侵害到婚姻另一方的財產權,如重婚者為第三者提供了生活費用、生活物資、生產物資和產業以及其他經濟開支等,除了將這些財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外,還應另外判決重婚者予以相應賠償,以懲罰重婚者;對於在重婚中有過錯的第三者,應判決其與重婚者承擔共同賠償責任;對於因為重婚導致家庭暴力、虐待、遺棄的,還應判決加害者向受害人作出人身損害賠償;對造成受害人精神損害事實的,則應同時判決加害人賠償精神損失。

對於同居,由於同居與重婚只是在名義上有所不同,它們在侵害的物件、侵害的形式、侵害的內容以及結果上都是一致的,因而其賠償的原則和內容也與重婚沒有區別。

對於家庭暴力,受害人不僅會受到身體的傷害,還可能在長期的暴力下造成精神的損害,對此,應分別予以人身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對於在家庭暴力中造成財產損害的,施暴者應予以賠償;受暴者因反抗暴力而損害的財產損失以及出於自衛和避險而對施暴者造成的身體傷害可以並應當免除賠償責任。

對於虐待,受害人在身體上、精神上受到的傷害往往是十分嚴重甚至是超出人的想象的,對此應視虐待、傷害的時間長短和程度,加大懲處力度,加大精神、人身賠償的數額。特別是要考慮到對受害人身體和心理上造成的後遺症的恢復、治療問題,以充分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對於遺棄,受害人的財產損失往往是主要損失,且大多存在對共同財產不知情現象,存在舉證不能情況,這就要求在審判實踐中注重調查、收集財產證據,正確分割財產,並加大對財產損害賠償的數額,嚴懲以霸佔、規避共同財產為主要目的的過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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