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撫養權糾紛有哪些,如何應對子女撫養權糾紛?

在本篇介紹了關於:【子女撫養權糾紛有哪些,如何應對子女撫養權糾紛】,並提供了相應的法律常識,希望對此問題有疑問的朋友能帶來幫助。

一、子女撫養權糾紛有哪些

第一,離婚協議中撫養費約定不合理。

離婚協議中撫養費約定不合理是撫養費糾紛的重要原因之一。

當事人離婚時為了達到離婚或獲得子女撫養權的目的,往往在撫養費問題上做出讓步,約定由自己負擔全部或大部分撫養費。而離婚後反悔或因生活陷入困難無法負擔子女撫養費,起訴要求變更撫養費數額。特別是在北京這樣的一線城市,生活消費與教育消費都很高,所以,較低的撫養費用無法滿足子女正常的生活與教育需要。

第二,無法行使探視權。

為什麼無法行使探視權會成為子女撫養糾紛案件的原因?主要是無法行使探視權,當事人就以拒絕支付撫養費為抗辯理由。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視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但在審判實踐中,夫妻離婚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以種種理由拒絕對方探視子女,另一方無法行使探視權就選擇以不支付撫養費的方式相對抗,使雙方矛盾激化,糾紛解決難度加大。

第三,非婚生子女撫養費糾紛解決難度加大。

隨著社會的開放,傳統道德意識與婚姻家庭觀念受到猛烈衝擊,非婚同居生育現象增加。而多數非婚生子女的父母工作不穩定,收入不高,支付能力不足。有的甚至直接否認親子關係的存在,拒不履行撫養義務,此類案件由於雙方不存在合法的婚姻關係,需要做親子鑑定,既增加了當事人的訴累,又加重了當事人的經濟負擔。

案例:如王某與孫某非婚生子女撫養費糾紛一案中,王某與孫某之母在網上相識後多次發生性關係,後孫某之母懷有身孕,並與2008年生下孫某。孫某之母以孫某的名義將王某告上法庭,要求王某支付孫某從出生至今的撫養費以及今後每月撫養費。王某承認自己與孫某之母的親密關係,但否認孫某是自己的兒子,而且拒絕做親子鑑定。經法庭釋明,王某仍然不同意法院委託相關部門進行親子鑑定,法院遂依法判令王某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依法認定孫某系王某之子,判令王某支付孫某從出生至今的撫養費53538元以及今後每月支付撫養費1000元。

第四,惡意拖欠撫養費。

惡意拖欠撫養費是撫養費拖欠案件的主要情形。

惡意拖欠撫養費是指當事人有能力支付撫養費,卻拒絕履行支付義務。部分當事人甚至通過偽造證據,隱匿轉移財產等手段逃避支付撫養費義務,極大地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二、如何應對子女撫養權糾紛

第一、委託人在離婚時一定要加強離婚與離婚協議的風險防範,在離婚時,一定要聘請專業的律師幫助自己制定合理的解決方案,不得衝動和盲目,更不能不顧子女以後成長而放棄要求對方承擔撫養費用。無論當事人通過協議離婚還是法院訴訟的方式離婚,都要對子女的撫養問題負責。婚姻關係的終結並不等於父母對子女撫養義務的終結,雙方在離婚之後仍應有義務為子女健康成長提供必要的物質條件與精神關愛。如果撫養費約定不合理,離婚後一方明顯難以支付的,應及時採取必要的救濟手段。

第二、行使探視權與支付撫養費是兩個不同的權利與義務。任何一方不得以此予以拒絕。探視權受國家法律保護,對於拒不協助另一方探視的當事人法院有權對其進行罰款、拘留。

第三、非婚生子女根據法律規定,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他們有權利得到父母的撫養,因此,如果遇到一方不支付自己撫養費的情況,可以依法來主張自己的權利,如果不熟悉法律的規定,可以聘請律師來幫助自己。

第四、對於惡意拖欠撫養費、出具虛假證明或隱匿轉移財產,拒不履行撫養費義務的情況,當事人一方要即時聘請專業律師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得拖延,以免耽誤自己及時主張權利,調取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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