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3年初,山東就已經對本地的生育政策作出了調整。山東對《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進行修訂:一是放寬再婚生育條件;二是對生育間隔時間作適當調整。但這樣的調整僅針對特殊人群。到2013年的11月份,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實施單獨二胎政策,作為基本國策的計劃生育政策,來了個非常驚喜的變化。
山東的生育政策變成怎樣了呢?其實就是在已有的二胎生育政策上多加了對單獨家庭生育二胎的政策。那麼,在接下來的2014年裡,山東的生育政策就是:
1、夫妻一方為獨生子女的;
2、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
3、經設區的市以上計劃生育技術鑑定組確診第一個子女為fycxcb,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4、曾患byz,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又懷孕的;
5、夫妻雙方均為少數民族的;
6、夫妻再婚前各有一個子女,均隨前婚配偶,新組合家庭無子女的;
7、夫妻一方為烈士的獨生子女或二等乙級以上傷殘軍人的;
8、夫妻一方因非遺傳性殘疾失去勞動能力,只生育一個女孩的;
9、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10、只生育一女孩,母女均為農村居民且母親居住在農村連續5年以上,以農林牧漁業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
鼓勵公民晚婚晚育、少生優生,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公民,經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經夫妻雙方申請、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
(二)經設區的市以上計劃生育技術鑑定組確診第一個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