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清算所得稅申報表如何填報??

一、適用範圍

本表適用於按稅收規定進行清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居民企業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申報。

二、填報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相關稅收政策規定計算填報。

三、有關專案填報說明

(一)表頭專案

1.“清算期間”:填報納稅人實際生產經營終止之日至辦理完畢清算事務之日止的期間。

2.“納稅人名稱”:填報稅務機關統一核發的稅務登記證所載納稅人的全稱。

3.“納稅人識別號”:填報稅務機關統一核發的稅務登記證號碼。

(二)行次說明

1.第1行“資產處置損益”:填報納稅人全部資產按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扣除其計稅基礎後確認的資產處置所得或損失金額。本行通過附表一《資產處置損益明細表》計算填報。

2.第2行“負債清償損益”:填報納稅人全部負債按計稅基礎減除其清償金額後確認的負債清償所得或損失金額。本行通過附表二《負債清償損益明細表》計算填報。

3.第3行“清算費用”:填報納稅人清算過程中發生的與清算業務有關的費用支出,包括清算組組成人員的報酬,清算財產的管理、變賣及分配所需的評估費、諮詢費等費用,清算過程中支付的訴訟費用、仲裁費用及公告費用,以及為維護債權人和股東的合法權益支付的其他費用。

4.第4行“清算稅金及附加”:填報納稅人清算過程中發生的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

5.第5行“其他所得或支出”:填報納稅人清算過程中取得的其他所得或發生的其他支出。其中,其他支出以“-”號(負數)填列。

6.第6行“清算所得”:填報納稅人全部資產按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其計稅基礎、清算費用、相關稅費,加上債務清償損益等後的餘額。

7.第7行“免稅收入”:填報納稅人清算過程中取得的按稅收規定免稅收入。

8.第8行“不徵稅收入”:填報納稅人清算過程中取得的按稅收規定不徵稅收入。

9.第9行“其他免稅所得”:填報納稅人清算過程中取得的按稅收規定免稅的所得。

10.第10行“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填報納稅人按稅收規定可在稅前彌補的以前納稅年度尚未彌補的虧損額。

11.第11行“應納稅所得額”:金額等於本表第6-7-8-9-10行。本行按照上述順序計算結果為負數,本行金額填零。

12.第12行“稅率”:填報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稅率25%。

13.第13行“應納所得稅額”:金額等於本表第11×12行。

14.第14行“減(免)企業所得稅額”:填報納稅人按稅收規定準予減免的企業所得稅額。

15.第15行“境外應補所得稅額”:填報納稅人按稅收規定在清算期間發生的境外所得應在境內補繳的企業所得稅額。

16.第16行“境內外實際應納所得稅額”:金額等於本表第13-14+15行。

17.第17行“以前納稅年度應補(退)所得稅額”:填報納稅人因以前納稅年度損益調整、彙算清繳多繳、欠稅等在清算期間應補(退)企業所得稅額。其中,應退企業所得稅額以“-”號(負數)填列。

18.第18行“實際應補(退)所得稅額”:金額=本表第16+17行。

四、表內及表間關係

1.第1行=附表一第32行“資產處置損益(4)”列的總計數。

2.第2行=附表二第23行“負債清償損益(4)”列的總計數。

3.第6行=本表第1+2-3-4+5行。

4.第11行=本表第6-7-8-9-10行。

5.第13行=本表第11×12行。

6.第16行=本表第13-14+15行。

7.第18行=本表第16+17行。

附表一《資產處置損益明細表》填報說明

一、適用範圍

本表適用於按稅收規定進行清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居民企業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申報。

二、填報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相關稅收政策規定計算填報。

三、有關專案填報說明

1.標有*行次由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納稅人填報;標有#行次由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納稅人填報;其他行次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和企業會計準則的納稅人均填報。

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和企業會計準則以外的納稅人,按照本表的行次內容根據其資產情況分析填報。

2.“賬面價值(1)”列:填報納稅人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確定的清算開始日的各項資產賬面價值的金額。

3.“計稅基礎(2)”列:填報納稅人按照稅收規定確定的清算開始日的各項資產計稅基礎的金額,即取得資產時確定的計稅基礎減除在清算開始日以前納稅年度內按照稅收規定已在稅前扣除折舊、攤銷、準備金等的餘額。

4.“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3)”列:填報納稅人清算過程中各項資產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的金額。

5.“資產處置損益(4)”列:填報納稅人各項資產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其計稅基礎的餘額。

四、表內及表間關係

1.“資產處置損益(4)”列=本表“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3)”列-“計稅基礎(2)”列

2.第32行“賬面價值(1)”列總計=本表“賬面價值(1)”列第1+…+31行總計。

3.第32行“計稅基礎(2)”列總計=本表“計稅基礎(2)”列第1+…+31行總計。

4.第32 行“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3)”列總計=本表“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3)”列第1+…+31行總計。

5.第32行“資產處置損益(4)”列總計=本表第32行“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3)”列總計-本表第32行“計稅基礎(2)”列總計=本表“資產處置損益(4)”列第1+…+31行總計。

6.第32行“資產處置損益(4)”列總計=主表第1行。

附表二《負債清償損益明細表》填報說明

一、適用範圍

本表適用於按稅收規定進行清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居民企業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申報。

二、填報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相關稅收政策規定計算填報。

三、有關專案填報說明

1.標有*行次由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納稅人填報;標有#行次由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納稅人填報;其他行次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和企業會計準則的納稅人均填報。

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和企業會計準則以外的納稅人,按照本表的行次內容根據其負債情況分析填報。

2.“賬面價值(1)”列:填報納稅人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確定的清算開始日的各項負債賬面價值的金額。

3.“計稅基礎(2)”列:填報納稅人按照稅收規定確定的清算開始日的各項負債計稅基礎的金額,即負債的賬面價值減去未來期間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收規定予以扣除金額的餘額。

4.“清償金額(3)”列:填報納稅人清算過程中各項負債的清償金額。

5.“負債清償損益(4)”列:填報納稅人各項負債計稅基礎減除其清償金額的餘額。

四、表內及表間關係

1.“負債清償損益(4)”列=本表“計稅基礎(2)”列-“清償金額(3)”列

2.第23行“賬面價值(1)”列總計=本表“賬面價值(1)”列第1+…+22行總計。

3.第23行“計稅基礎(2)”列總計=本表“計稅基礎(2)”列第1+…+22行總計。

4.第23行“清償金額(3)”列總計=本表“清償金額(3)”列第1+…+22行總計。

5.第23行“負債清償損益(4)”列總計=本表第23行“計稅基礎(2)”列總計-本表第23行“清償金額(3)”列總計=本表“負債清償損益(4)”列第1+…+22行總計。

6.第23行“負債清償損益”列總計=主表第2行。

附表三《剩餘財產計算明細表》填報說明

一、適用範圍

本表適用於按稅收規定進行清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居民企業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申報。

二、填報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相關稅收政策規定計算填報。

三、有關專案填報說明

1.第1行“資產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填報納稅人全部資產的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金額。

2.第2行“清算費用”:填報納稅人清算過程中發生的與清算業務有關的費用支出,包括清算組組成人員的報酬,清算財產的管理、變賣及分配所需的評估費、諮詢費等費用,清算過程中支付的訴訟費用、仲裁費用及公告費用,以及為維護債權人和股東的合法權益支付的其他費用。

3.第3行“職工工資”:填報納稅人清算過程中償還的職工工資。

4.第4行“社會保險費用”:填報納稅人清算過程中償還欠繳的各種社會保險費用。

5.第5行“法定補償金”:填報納稅人清算過程中按照有關規定支付的法定補償金。

6.第6行“清算稅金及附加”:填報納稅人清算過程中發生的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

7.第7行“清算所得稅額”:填報納稅人清算過程中應繳的清算企業所得稅金額。

8.第8行“以前年度欠稅額”:填報納稅人以前年度欠繳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

9.第9行“其他債務”:填報納稅人清算過程中償還的其他債務。

10.第10行“剩餘財產”:填報納稅人全部資產按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清算稅費、清算所得稅額、以前年度欠稅和企業其他債務後的餘額。

11.第11行“其中:累計盈餘公積”:填報納稅人截止開始分配剩餘財產時累計從淨利潤提取的盈餘公積金額。

12.第12行“其中:累計未分配利潤”:填報納稅人截止開始分配剩餘財產時累計的未分配利潤金額。

13.第13-17行“股東名稱”列:填報清算企業的各股東名稱。

14.第13-17行“持有清算企業權益性投資比例”列:填報清算企業的各股東持有清算企業的權益性投資比例。

15.第13-17行“投資額”列:填報清算企業各股東向清算企業進行權益性投資總額。

16.第13-17行“分配的財產金額”列:填報清算企業的各股東從清算企業剩餘財產中按照其持有的清算企業的權益性投資比例分得的財產金額。

17.第13-17行“其中確認為股息金額”列:填報清算企業的各股東從清算企業剩餘財產分得財產中,相當於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按照其持有清算企業權益性投資比例計算確認的部分。清算企業的非企業所得稅納稅人股東不填此列。

四、表內及表間關係

1.第10行=本表第1-2-…-9行。

2.第2行=主表第3行。

3.第6行=主表第4行。

4.第7行=主表第16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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