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車輛購置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納稅人購買自用應稅車輛的,應當自購買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的,應當自進口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自產、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並用自用應稅車輛的,應當自取得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車輛購置稅應當一次繳清。 國家稅務總局於2005年11月15日下發的《車輛購置稅徵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第15號令)第三條對此有具體規定: 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時應如實填寫《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同時提供以下資料的原件和影印件。影印件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以下簡稱統一發票)報稅聯由主管稅務機關留存,其他原件經主管稅務機關稽核後退還納稅人。 (1)車主身份證明 ①內地居民,提供內地《居民身份證》(含居住、暫住證明)或《居民戶口簿》或軍人(含武警)身份證明。

-

②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臺灣地區居民提供入境的身份證明和居留證明。 ③外國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證明和居留證明。 ④組織機構,提供《組織機構程式碼證書》。 (2)車輛價格證明 ①境內購置車輛,提供統一發票(發票聯和報稅聯)或有效憑證。 ②進口自用車輛,提供《海關關稅專用繳款書》、《海關代徵消費稅專用繳款書》或海關《徵免稅證明》。 (3)車輛合格證明 ①國產車輛,提供整車出廠合格證明。 ②進口車輛,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貨物進口證明書》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進(出)境領(銷)牌照通知書》或《沒收走私汽車、摩托車證明書》。 (4)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車輛, 居民, 購置稅, word,
相關問題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