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店名稱設計的原則?

零售策劃者在為零售店命名時,一般應遵循以下原則:

零售店名稱設計的原則

工具/原料

店鋪名稱

方法/步驟

易讀、易記原則

  易讀、易記原則是對零售店名的最根本的要求,零售店名只有易讀、易記,才能高效地發揮它的識別功能和傳播功能。如何使零售店名易讀、易記呢,這就要求零售店經營者在為零售店取名時,要做到以下幾點:

  1.簡潔。名字單純、簡潔明快,易於和消費者進行信息交流,而且名字越短,就越有可能引起顧客的遐想,含義更加豐富。絕大多數知名度較高的零售店名都是非常簡潔的,這些名稱多為2個一3個音節。

  2.獨特.名稱應具備獨特的個性,力戒雷同,避免與其他零售店名混淆。如日本索尼公司(SONY),原名為“東京通信工業公司”,本想取原來名稱的三個字的第一個拼音字母組成的TTK作名稱。但產品將來要打入美國,而美國的這類名稱多如牛毛,如ABC、NBC、RCA、AT&T等。公司經理盛田昭夫想,為了企業的發展,產品的名稱一定要風格獨特、醒目、簡潔,並能用羅馬字母拼寫。再有,這個名稱無論在哪個國家,都必須保持相同的發音。

  遵循上述想法;盛田昭夫查了不少字典,發現拉丁文中“SONUS”是“SOUND”(英文,意為“聲音”)的原型;另外“SONNY”一詞非常流行,是“精力旺盛的小夥子”、“可愛的小傢伙”之意,正好有他所期待的樂觀,開朗的含意。同時,他又考慮到該詞如果照羅馬字母的拼法,發音正好與日文中的“損”字相同,這將引發不利的產品聯想。突然,盛田昭夫靈機一動,將“SONNY”的一個字母去掉,變為“SONY”。“SONY’既是“SOUNS”的諧音,又有“SONNY”之意,簡直太棒了。

  盛田昭夫將“SONY”作為公司生產的所有產品的註冊商標,並將公司名稱由“東京通訊工業公司”改為“SONY公司”,這一名稱使SONY公司財運亨通,而且也成為消費者愛不釋手的名牌商標。

  3.新穎。這是指名稱要有新鮮感,趕上時代潮流,創造新概念,如柯達(KODAK)一詞在英文字典里根本查不到,本身也沒有任何含意,但從語言學來說,“K”音如同“P”音一樣,能夠給人留下深刻的印象,同時“K”字的圖案標誌新穎獨特,消費者第一次看到它,精神常為之一振,這就更進一步加深了消費者對Kodak的記憶。

  4.響亮。這是指零售店名要易於上口,難發音或音韻不好的字,都不宜用作名稱。例如,健伍(KENWOOD)音響原名為特麗歐(TRIO),改名的原因是TRIO音感的節奏性不強,前面“特麗(TR)”的發音還不錯,到“O”時,讀起來便頭重腳輕,將先前的氣勢削弱了好多。改為KENWOOD後,效果就非常好。因為KEN與英文中的CAN(能夠)有諧音之妙,而且朗朗上口,讀音響亮。WOOD(茂盛森林)又有短促音的和諧感,節奏感非常強,二者組合起來,確實是一個非常響亮的名字。

  5.高氣魄。這是指零售店名要有氣魄,起點高、具備衝擊力及濃厚的感情色彩,給人以震撼感。如珠海的海蓉貿易公司為了使其生產的服裝打入國際市場、參與世界競爭,公司決定改名。通過對幾個方案的比較,最後決定用“卓夫”為產品和公司的名稱。“卓夫”是英語“CHIEF”的音譯,英文含義為首領、最高級的(名詞或形容詞);中文含義為“卓越的大丈夫”。中英文合二為一,演繹出一種高雅、俊逸,不同凡響的風格。還如設計者所言:“作為產品,它是高級、高檔、質量的象徵;作為企業,它是卓越、領先、超眾的代表。”

零售店名稱設計的原則

暗示商店經營產品屬性原則

  零售店名還應該暗示經營產品某種性能和用途。顯而易見的問題是,名稱越是描述某一類產品,那麼這個名稱就越難向其他產品上延伸。因此,零售店經營者在為零售店命名時,勿使零售店名過分暗示經營產品的種類或屬性,否則將不利於企業的進一步發展,零售店名也因此而失去了特色。這類零售店較著名的有“美國聯邦捷運”。

啟發零售店聯想原則

  它是指零售店名要有一定的寓意,讓消費者能從中得到愉快的聯想,而不是指消極的零售店聯想。

零售店名稱設計的原則

支持標誌物原則

  零售店標誌物是指零售店中可被識別但無法用語言表達的部分,如可口可樂的紅白標識,萬寶路的英文字體,麥當勞醒目的黃色“M”以及奔馳的三叉星環等。

  標識物是零售店經營者命名的重要目標,需要與零售店名聯繫起來一起考慮。當零售店店名能夠刺激和維持零售店標識物的識別功能時,零售店的整體效果就加強了。例如當人們聽到蘋果牌的牛仔服時,立刻就會想起那隻明亮的能給人帶來好運的蘋果,這樣,蘋果這一零售店在消費者心目中就留下了根深蒂固的印象。

適應市場環境原則

  零售店名對於相關人群來說,可能聽起來合適,併產生使人愉快的零售店聯想,因為他們總是從一定的背景出發,根據某些他們偏愛的零售店特點來考慮該零售店。但是,一個以前對它一無所知的人第一次接觸到這個名字,他會產生怎樣的心理反應呢?這就要求零售店名要適應市場,更具體的說要適合該市場上消費者的文化價值觀念。零售店名不僅要適應目前目標市場的文化價值觀念,而且也要適應潛在市場的文化價值觀念。

  文化價值觀念是一個綜合性的概念,它包括風俗習慣、宗教信仰、價值觀念、民族文化、語言習慣、民間禁忌等。不同的地區具有不同的文化價值觀念。因此,零售店經營者要想使零售店進入新市場,首先必須人鄉隨俗,有個適應當地市場文化環境並被消費者認可的名稱。

  不同的國家和地區,在文化上具有很大的差別。如同樣的植物或動物,具有不同的象徵意義;例如,熊貓在我國乃至多數國家和地區均頗受歡迎,是“和平”、“友誼”的象徵,但在伊斯蘭國家或信奉伊斯蘭教的地區,消費者則非常忌諱熊貓,因為它形似肥豬。仙鶴在中國與日本都被視為長壽的象徵,而在法國則被看成是蠢漢或誣婦的代表。菊花在意大利被視為國花,但在拉丁美洲有的國家則視菊花為妖花,只有在送葬時才會用菊花供奉死者;法國人也認為菊花是不吉利的象徵。我國菊花牌電風扇如果出口到這些國家,銷售前景必然暗淡。

  鑑於此,零售店策劃者應本著適應性原則,在為商店命名時,要把眼光放遠一點,給商店起一個走遍世界(起碼被目標市場認可)都叫得響的名字,這樣才有利於商店的發展。

受法律保護原則

  零售店經營者還應該注意,絞盡腦汁得到的零售店名一定要能夠註冊,受到法律的保護,要使零售店名受到法律保護,必須注意以下兩點:

  1.該零售店名是否有侵權行為。零售店經營者要通過有關部門,查詢是否已有相同或相近的零售店被註冊。如果有,則必須重新命名。美國有一種叫“伊麗莎白·泰勒熱情”專賣香水的連鎖店,銷售業績非常好,但其連鎖專賣店發展到第55家時,就被迫停賣。因為它的一家競爭者的產品叫“熱情香水”,對方向法院起訴。最後“伊麗莎白·泰勒熱情”連鎖店不得不改弦易張,重新命名,原先的廣告促銷活動也付之東流了。

  2.該零售店名是否在允許註冊的範圍以內,有的零售店名雖然不構成侵權行為,但仍無法註冊,難以得到法律的有效保護。如1915年以前德國商標法規定僅有數字內容的商店名稱是不可能註冊登記的。零售店經營者應向有關部門或專家諮詢,詢問該零售店名是否在商標法許可註冊的範圍內,以便採取相應的對策。

零售店名稱設計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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