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能一次性結算退休金嗎能單方降低退休金嗎??

一、企業能一次性結算退休金嗎

企業不能一次性結算離退休人員退休金。已經結算的要立即予以糾正。

1995年6月20日原勞動部發布了《關於不得對企業離退休人員採取一次性結算離退休金的通知》(勞部發〔1995〕262號)指出,一次性結算辦法引起了離退休人員的不滿,影響了社會安定。這種做法是錯誤的,必須予以糾正。該通知規定:

1、凡執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地區,對於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和工齡條件,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按月支付退休(退職)金,不得采取一次性結算退休(退職)金的辦法。

2、凡按照《國務院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國發〔1995〕6號),進行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改革的地區,對於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和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達到規定年限的人員,必須按規定按時足額支付養老金,不得采取一次性結算退休(退職)金的辦法。

3、由於企業破產、瀕臨破產、租賃、承包、辭退、終止勞動合同、安置富餘人員及經濟性裁員等原因,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的企業,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一次性支付給職工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金。在其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或重新就業後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凡參加退休費用社會統籌的人員,仍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退休手續,按月支付其養老金。

4、凡不符合上述規定採取一次性結算退休金的,必須立即糾正。

二、單位能單方降低退休金待遇嗎

關於退休金標準能否變更的問題,我國勞動法並沒有明確規定。勞動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勞動者在退休時,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待遇必須按時足額支付。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已按有關規定辦理了退休的工人,其退休費標準低於本辦法所定標準的,自本辦法下達之月起,改按本辦法規定的標準發給,……已按有關規定辦理了退職的工人,其待遇一律不再變動。

從上述規定的精神來看,勞動者在退休後,其退休金待遇應基本維持穩定。一般而言,用人單位不得變更勞動者的退休金髮放標準和發放方式,即使變動,也應當按照規定標準提高,而不是在原告退休兩年後,被告在沒有充分法律依據的情況下降低原告退職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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