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結婚的情形有哪些,禁止結婚的血親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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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禁止結婚的情形有哪些

1、禁止結婚的情形之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2、禁止結婚的情形之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在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中沒有規定。實踐中可借鑑《母嬰保健法》的規定來判斷禁止結婚或暫緩結婚的疾病,包括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有關精神病。

3、禁止結婚的疾病之患有嚴重遺傳性疾病

嚴重遺傳性疾病,是指由於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後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

4、禁止結婚的疾病之患有有關的精神病

有關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鬱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5、禁止結婚的疾病之患有指定傳染病

指定傳染病,是指《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等以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母嬰保健法》第9條規定: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內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的,醫師應當提出醫學意見;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暫緩結婚。

另外,對有生理缺陷的不能發生性行為的,是否屬於禁止結婚的情形呢?從上述對“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認定來看,有生理缺陷不能發生性行為的,不屬於禁止結婚的情形,原因在於,這種缺陷既無傳染性,有無遺傳性,對當事人雙方的健康並無影響,如果當事人雙方互相知情而自願結合,對本人和社會並無危害,因此法律沒有禁止其結婚的必要。

隨著醫學的進步,一些不宜結婚的疾病會被治癒,但同時又會發現一些新的不宜結婚的疾病,因此,我國婚姻法沒有具體列舉患有哪些疾病的人禁止結婚,而是隻做原則性規定。

二、禁止結婚的血親包括哪些

婚姻法禁止結婚的血親有兩類:

1、直系血親。包括父母子女間,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間。即父親不能娶女兒為妻,母親不能嫁兒子為夫。爺爺(姥爺)不能與孫女(外孫女)婚配,奶奶(姥姥)不能與孫子(外孫子)結合。

2、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包括:(1)同源於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間不能結婚。(2)不同輩的叔、伯、姑、舅、姨與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兒結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兒子結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兒結婚;姨媽不能和姊妹的兒子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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