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外匯市場的現狀分析?

中國當前的外匯市場是一個封閉的、以銀行間市場為中心同時外匯交易的諸多方面受到政府管制的市場體系,造成了市場競爭不足、效率低下等問題,因此需要加大國有銀行的商業化改革、逐步放鬆外匯存貨管制、完善中央銀行的外匯干預機制、促進各銀行業的公平競爭等措施進行完善。

中國外匯市場是中國金融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完善匯率形成機制、推動人民幣可兌換、服務金融機構、促進宏觀調控方式的改變以及促進金融市場體系的完善等各方面已經發揮不可替代的作用。自1994年後,我國外匯市場開始由外匯調劑市場過渡到以中國外匯交易中心為核心的銀行間外匯市場,這無疑是我國外匯市場的重大進步。

中國外匯市場的現狀分析

我國外匯市場發展現狀的不足

我國的外匯市場主要指銀行之間進行結售匯頭寸平補的市場,就是通常所說的國內銀行間外匯市場。根據國家規定,金融機構不得在該市場之外進行人民幣與外幣之間的交易。論文百事通但對於不同外匯之間的交易,國內銀行可以自由地參與國際市場的交易,沒有政策限制。1994年中國外匯管理體制進行了重大改革,作為改革的措施之一,採取政府推動的方式,建立了全國統一的銀行間外匯市場,從而徹底改變了市場分割、匯率不統一的局面,奠定了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單一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的基礎。市場模式的選擇充分考慮了漸進、統一、可控和有效的原則,在調劑市場的基礎上發展出“分別報價、撮合成交、集中清算”的交易方式。多年的實踐充分證明,現行的銀行間外匯市場在服務金融機構、保持人民幣匯率的穩定、支持經濟增長和改革開放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從我國外匯市場多年的運作看,其基本框架的設計是合理的,但還是在交易過程中存在一些弊端。

1.1妨礙交易者的自由選擇

從理論上講,只要不存在負的外部性,市場主體的自由選擇總是有利於實現最大化的社會利益。一般來說,外匯市場上的外匯交易基本上不產生外部經濟,交易參與者各自選擇最為有利的交易方式和交易對象最符合經濟效率,但是現行的外匯場內交易制度強迫外匯銀行必須在交易所競價撮合,其交易對象限定於交易所會員。這一制度阻礙了市場參與者自由意志的實現,使某些可能實現的交易利益未能實現,從而會損害市場效率。

1.2無法保證交易的連續性

單一的場內交易的銀行間外匯市場受到交易所營業時間和交易對手的限制,無法保證外匯交易的連續進行。交易的不連續不利於穩定市場預期,例如開盤或收盤時匯價容易發生跳躍或劇烈波動,從而增加匯市的風險。另外,交易的不連續也使交易者因無法即時交易而付出高昂的等待成本。

1.3市場覆蓋範圍狹窄

首先,場內交易的銀行間外匯市場受到交易場所的限制。儘管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實行計算機聯網交易,並在20多個大中城市建立了聯網的交易系統和遠程交易站,但仍有大量地區沒有聯通交易網絡。其次,場內交易的外匯市場還受到交易所席位的限制。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實行會員制,各家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必須在總中心和分中心申請席位並派出交易員才能進場交易,國有商業銀行一般只有總行和經授權的分行才能進入這一市場,大量沒有交易席位的金融分支機構也無法直接參與。結果是:一方面市場參與主體數量少、結構簡單、競爭性不強、不利於市場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相當大範圍的外匯交易不能直接納入此交易網絡,而是通過上級銀行或有代理資格的交易中心會員代理進行,增大了交易費用。

1.4場內交易組織結構費用較高

首先,場內交易相對自由交易來說,具有更加複雜的組織形式。維持交易所的正常運行和交易的集中撮合、清算都需要耗費巨大的成本。其次,所有銀行間外匯交易必須通過中國外匯交易中心進行,這使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成為銀行間外匯市場上的壟斷性中介組織,在缺乏競爭的條件下,交易中心沒有降低費用的經濟動機。綜合以上因素,中國場內市場的組織費用較高。據估計,中國外匯市場的組織費用要比國外無形市場高出10倍左右。

1.5中央銀行對外匯市場過多的干預,造成外匯市場供求失真

一般說來,中央在外匯市場上只是宏觀調控者,不是市場主體,外匯指定銀行才是市場的真正主體、外匯市場的主要媒體,處於中心的地位,從事代客買賣和自營買賣。而我國現代代理的特徵決定了在外匯市場上央行的干預行為和職能的扭曲。央行對外匯指定銀行匯結算週轉餘額實行比例幅度管理。這樣,便使外匯指定銀行系統內宏觀調控的難度增大,其結果使央行成為市場上最大的買主和唯一的買主,這種被動性的市場干預只有在市場出現突發性的大幅波動央行才進行主動干預的職能是相背離的。同時,央行在通過公開市場操作、收購外匯拋售本幣來穩定匯率的過程中,由於國內缺乏本幣公開市場業務操作與之配套進行,因此,央行在外匯市場拋售本幣即相當於向國內投放貨幣,這對我國通貨膨脹居高不下的現狀更是雪上加霜。

我國外匯市場的發展與完善

從當前中國外匯市場面臨的主要問題出發,外匯市場發展的難點在於人民幣尚沒有實現資本項目可兌換,我們不能照搬發達國家外匯市場的發展模式;結售匯制度決定了我國外匯市場的改革必須保持人民幣匯率的相對穩定,結售匯制度的改革直接決定了外匯市場的改革。既要考慮如何在現行外匯管理體制下進行外匯市場的改革,又要考慮資本項目可兌換的實際進程,兩者需兼顧。中國外匯市場面臨著以下方面亟待進一步改革和完善。


2.1加大國有銀行的商業化改革

當前國有外匯銀行所有制的根本癥結在於產權的不明晰,從而造成經營者激勵約束機制的不健全,不適應交易商制度的建立。解決這一問題的根本出路在於進一步對國有銀行實行股份制改革,在適宜的時機將國有銀行推向股票市場並逐步減少國家持股的比例,從而明確國有銀行的產權歸屬。在產權明晰的基礎上,通過法律的規則,才能建立起合理的公司治理結構,使所有人能夠對經營者實施有效地約束和激勵。這樣的銀行才是真正按照市場經濟要求進行經營的商業銀行,才能在外匯市場中有效地發揮交易商的職能。

2.2逐步放鬆外匯存貨管制

現行的結算外匯週轉比例限額管理帶有明顯計劃經濟和外匯短缺時期的痕跡,隨著中國經濟開放程度的增加,用匯單位範圍越來越大,國家對外匯資金的管理越來越困難;另一方面,中國國際收支的連年順差也逐漸改變了過去外匯短缺的局面。在新的情況下,結算外匯週轉比例限額管理已逐漸失去了原有的意義;更重要的是,這一管制損害了中國銀行業的競爭力,不適應建立交易商制度的要求。因此,對外匯銀行的外匯存貨管制存在改革的必然。在進一步外匯體制改革中,可考慮逐步放鬆結算外匯週轉比例的浮動限度,使外匯銀行具有更大的選擇外匯資產存貨的自由;同時改革現行的每日平盤制,放寬強制平盤的期限,使外匯銀行能夠在更長的時間內安排外匯資產組合。在條件成熟的時候,中國應最終放棄這一管制,以保證外匯銀行擁有充分的經營自主權,為建立交易商制度奠定基礎。

2.3促進外匯銀行競爭,防止壟斷

在資本流動不完全的條件下,當前中國外匯市場的交易很大部分集中於中國銀行等少數國有銀行,造成了壟斷的可能。這一方面也是由於歷史原因,另一方面也是由於政府管制形成的,為了建立有效的交易商制度,應該改變這種狀況。應打破中國銀行等國有外匯銀行享有的政策優待,對各外匯銀行和進行外匯交易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實行同樣的待遇,使各銀行能在平等的基礎上自由競爭。同時,可以考慮有條件地開放資本項目,增大外匯供給的彈性,提高壟斷的難度。

2.4人民幣匯率機制與外匯市場發展相結合

從某種意義上說,外匯市場運行的過程也就是匯率生成的過程。因此,人民幣匯率的生成機制問題是外匯市場運行的核心問題。靈活的匯率生成機制可以起到調節外匯供求,併為中央銀行宏觀調控提供信號的作用。1994年外匯管理體制改革的內容之一,是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有管理的浮動匯制,匯率的形成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外匯市場的供求情況,但匯率的形成機制並不完善,由於對國內企業實行強制結售匯,中央銀行承擔了每天外匯供求差額的責任。人民幣匯率目前實行單一的盯住美元變動,從近年看,美元的變動較大,而人民幣匯率的浮動幅度較小,形成了事實上的與外匯供求不相符的官方匯率。需要完善人民幣匯率生成機制,提高匯率生成機制的市場化程度。擴大銀行間市場匯率浮動區間,比如允許匯率每天可以上下波動一、兩百個點。調整銀行的結售匯週轉外匯頭寸管理政策,近期內可考慮將銀行結售匯週轉頭寸下限調整為零,允許銀行持有零頭寸;中期內,應逐步擴大銀行持有外匯頭寸的上限,最終取消銀行持有外匯頭寸的限制。改革強制結匯制度,如擴大允許保留經常項目外匯收入的企業範圍,提高可以保留外匯的限額,延長結匯寬限時間等。

2.5完善中央銀行的外匯干預機制

中央銀行作為外匯市場的宏觀調控者不宜在市場上過度或過於頻繁的干預,要讓市場參與者自由地決定交易。鑑於目前我國國際儲備較為充足對國內外匯投機風險具備較強的抵禦能力,央行應該放寬外匯指定銀行所持結轉外匯數量的限制,擴大銀行自由買賣外匯的額度範圍,使他們真正成為外匯交易市場的主體,以發揮其在匯市中的緩衝調節功能,這對外匯市場的健康發展有著重大的意義。從國外的經驗來看,央行往往採取一些間接手段進行干預,即如果在外匯市場收購外匯拋售本幣,則在國債市場拋出短期國債回籠本幣,使得國內本幣的流動性並不因外匯市場操作而擴張,從而減輕干預外匯市場對本幣政策的不利影響,為了有效地干預外匯市場,我國應借鑑國外經驗,建立起相應的人民幣公開市場,配合外匯市場的公開操作,加大外匯干預的緩衝餘地。

注意事項

國內的銀行期待著監管部門解禁外匯保證金交易,但監管部門並未表態。外匯監管部門擔心由於外匯保證金交易的投機性和波動性較大,控制與監管由此導致的金融風險需要很好的金融體系對國家的貨幣政策進行反應。這種高投機性金融產品風險過大,境內的金融體系目前尚不具備監控的能力。

但我們必須看到,無論是境內居民,還是那些違規開展業務的境外外匯保證金交易經紀商,他們能夠把保證金交易作為一個重要的金融投資產品和業務來做,說明這個市場需求巨大。有關部門應加快確立有效的貨幣政策和金融體系,為保證金交易開放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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