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複議申請書

General 更新 2024年12月23日

  認定是否工傷是社保機構的專屬權利,仲裁和法院不能干涉,這是行政權與司法權的嚴格劃分,除非遇到極有勇氣的仲裁員或法官,否則沒人願意越界的。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一些關於aa的模板,希望對大家有用。

  篇一

  申請人:中國口口銀行口口市支行,地址:口口區口口街 46 號,負責人:口口,職務: 行長。 委託代理人:口口, 中國口口銀行口口市支行組織人事部經理。 委託代理人:口口,中國口口銀行口口市支行個人業務部副經理。 被申請人:口口市口口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地址:口口區口口處江城大道 236 號,負 責人:口口,職務:局長。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二 00 七年六月七日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口口勞社傷險認決字 [2007]803 號***,向口口區人民政府提出複議申請,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口口勞社傷險 認決字[2007]803 號《工傷認定決定書》關於口口不屬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決定並重新認定為 工傷。 事實及理由: 申請人計劃財會部員***口受申請人指派於 2007 年 3 月 2 日前往口口市參加口口農行 組織的全系統財務、安全保衛、業務交叉大檢查,當日晚飯後 8 時許口口與同事散步返回住 宿樓***口口行口口市分行幹部培訓中心住宿樓***時不慎摔傷右膝,經西南醫院診斷為右膝脛骨 髁間後棘骨折。被申請人在口口勞社傷險認決字[2007]803 號《工傷認定決定書》中認為: 口口是因工外出期間在休息期間因意外受傷, 而不是由於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其受傷 情形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第十五條應當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的任何條款, 故認定 口口的受傷不屬於工傷或視同工傷。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作出“因工外出期間在休息期間 因意外受傷,而不是由於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是對《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 “因工作原因” 的片面理解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保障受傷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賠償的立法目的,屬於認定事實 和適用法律錯誤。理由如下: 口口受申請人指派於 2007 年 3 月 2 日前往口口市參加口口行組織的全系統財務、安全 保衛、業務交叉大檢查。按要求,為執行檢查任務做準備,包括口口在內的所有參加人員必 須於 3 月 2 日集中在口口分行報到並接受統一培訓和安排,包括吃、住、行等。當日晚飯後 8 時許口口與同事***檢查組成員***上住宿樓時,不慎摔傷右膝,經西南醫院診斷為右膝脛骨髁 間後棘骨折。

  上述事實已經被申請人調查確認。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款規定,因 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無疑,在 因工外出期間,只要是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就應當認定為工傷。申請人認為,是否“工作 原因” 要結合因工外出期間的具體提請複議

  篇二

  申請人:XXX,女,土家族,XX 歲,身份證號:XXXXX。 被申請人:XXX 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住所地:XXXX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 [ ] 年 負責人: XX,職務: XX

  勞社月 日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號***,向 XX 人民政府提出複議申請,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認定為工傷。 複議請求:

  《工傷認定決定書》 關於不屬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決定並重新認定。

  一、請求複議機關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決定。

  二、請求複議機關依法作出田明會的受傷屬於工傷的認定決定。 事實與理由: XXX 是在上班途中受的傷。申請人在 XXXX 工作,因工作需要***XXX 年 X 月 X 日有晚 自習***,須 XX 年 X 月 XX 日回 XXX, 乘車至 XXXXX,在橫過公路的途中,被秦某駕駛的小型 轎車撞倒,造成 XXX 受傷。XXX 的受傷是在居住的住所到工作區域之間的必經路途,必要時 間所發生的人身傷害事故。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款之規定,XXXX 的受傷符 合認定為工傷的條件。 綜上所述, XXX 的受傷符合認定為工的條件, ,被申請人 的決定

  沒有任何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應當予以撤銷,請求複議機關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重新 作出認定,支援申請人的全部複議請求。 此致 XXX 縣人民政府 申請人:XXXX 二 O 一二 年 月 日

  篇三

  申請人:XXX 性別:女 年齡: 歲 單位: 職業: 住址:XXXXX 市 XXX 區 XXX 小區 120 幢 35 號 被申請人:XXXXX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地址:XXXXX 市 XXX 路 X 號 法定代表人:XXX 職務: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 XXX 年 X 月 XX 日作出的《工傷 認定結論通知書》***2011X 勞工傷認 326 號***具體行政行為, 向 XXXXX 市人民政府提出複議申請,要求撤銷該具體行政行 為。 事實及理由: 我丈夫王 XX 系 XXXXX 市 XX 公司職工,X 年 X 月被借調 至 XXXXX 市 XXX 區 XXXX 單位,從事 xx 崗位工作。2011 年 3 月 13 日上午 10 時 30 分許,在 XXXX 單位辦公室突發病,同 事當即撥打 120 急求電話,XXXXX 市人民醫院現場搶救,並 以“呼吸心跳驟停”收住院,住院後診斷為:多發腦幹出血、 蛛網膜下腔出血;深度昏迷,提示腦死亡。在搶救治療過程 中,XXXX 單位、XX 公司領導十分關心,聘請專家,醫院也 是本著人道主義精神積極採取措施救,最終王 XX 於 2011 年 3 月 19 日呼吸心跳停止,3 月 28 日醫院出具死亡醫學證明 書,死亡原因系:多發腦幹大量出血。 XX 公司於 2011 年 3 月 30 日向 XXXXX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 局提出工傷申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核實,認為王 XX 在工 作中突發疾病,經搶救 155 小時後死亡的情形,不屬於視同認定工傷範圍。 我認為 XXXXX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結論不正確。

  理由:一是王 XX 系在 XXXX 單位工作崗位發病,屬於工作時 間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有 4 名同事證人證言為證;二、王 XX 突發疾病沒有當場死亡,但病情嚴重,呼吸心跳驟停,送 往醫院後,經醫院評定,達深度昏迷 7 分,診斷為腦死亡。 後經醫院的積極救治,延遲了呼吸心跳停止的時間,有醫院 的診斷證明書及搶救經過為證。

  因此我認為:王 XX 符合《工 傷保險條例》第三章第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在工作時 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的情形,應該認定因工死亡。 王 XX 的死亡給家庭造成了極大的損失,使本來生活拮 據的家更加貧困,70 多歲的母親年邁體弱無收入;做為妻子 的我無正式工作,收入極低,孩子年幼僅 5 歲。如果王 XX 在 48 小時內不經積極救治呼吸心跳停止,我們的待遇就可 以得到補償。但是王 XX 沒有在 48 小時搶救之內死亡的原因 是醫療機構的救死扶傷的積極救治、是家人不放棄不拋棄的 努力、是單位領導的全力關心才延緩了生命、延遲了呼吸心 跳停止的時間,勞動保障局認為的王 XX 發病 155 小時之後 死亡,不屬於因為死亡的情形,我們就得不到應有的待遇, 對此我們不能理解。 勞動法律規範所體現的是傾斜立法、保護弱者的原則。 提請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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