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的意義和目的是什麼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16日

  與單位籤合同時有試用期,單位簽訂試用期的目的和意義是什麼,下面是小編為你解答試用期的目的是什麼的疑問,希望對你有用。

  試用期的意義和目的

  試用期,又叫適應期,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為相互瞭解、選擇而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不超過6個月的考察期。目的是讓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相互考察,以決定是否建立勞動關係。

  試用期中勞動者可以享受的權利

  試用期中勞動者享有:1、要求支付工資的權利。2、加班時應同樣享受加班待遇的權利。3、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可要求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權利。

  試用期期限的相關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此時我們還應注意一下幾點:1、同一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且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不能把試用期計算在勞動合同以外,即試用期滿後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2、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3、試用期適用於初次就業或再次就業後改變崗位或工種的勞動者,對工作崗位沒有發生變化的勞動者只能試用一次;續訂勞動合同時,勞動者改變工種的,可以重新約定試用期,不改變工種的,不再約定試用。4、同時企業給員工調換崗位不能再設試用期。5、試用期不得延長。勞動者對用人單位不滿意或認為不適合工作,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發現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不能延長試用期繼續進行考察。

  試用期的工資規定

  在《勞動合同法》中第二十條規法規定了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這是對員工試用期工資權益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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