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特點
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是一種以發行受益憑證的方式彙集多數投資者的資金,由專門的投資機構進行投資、經營和管理,並將投資綜合收益按比例分配給投資者的一種信託基金制度。下面由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希望大家喜歡。
REITs的特點
1、收益主要來源於租金收入和房地產升值;
2、收益的大部分將用於發放分紅;
3、REITs長期回報率較高,與股市、債市的相關性較低。
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是一種以發行收益憑證的方式彙集特定多數投資者的資金,由專門投資機構進行房地產投資經營管理,並將投資綜合收益按比例分配給投資者的一種信託基金。與我國信託純粹屬於私募性質所不同的是,國際意義上的REITs在性質上等同於基金,少數屬於私募,但絕大多數屬於公募。
REITs既可以封閉執行,也可以上市交易流通,類似於我國的開放式基金與封閉式基金。近二十年來,北美地區的REITs收益最佳***13.2%***,歐洲次之***8.1%***,亞洲REITs的平均收益最低***7.6%***;由於歐債危機的影響,歐洲REITs收益率迅速下降至-9.2%,而北美地區的REITs則取得了12.0%的平均收益。可見,在不同時間區間內,不同國家和地區的房地產景氣程度往往大相徑庭。
REITs的魅力在於:通過資金的“集合”,為中小投資者提供了投資於利潤豐厚的房地產業的機會;專業化的管理人員將募集的資金用於房地產投資組合,分散了房地產投資風險;投資人所擁有的股權可以轉讓,具有較好的變現性。
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執行模式
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作為房地產企業一種創新的融資手段,首先產生於20世紀60年代的美國。20世紀60年代後期,美國、日本等發達國家就已經形成了初步成熟的房地產證券化模式。進入20世紀80年代之後,房地產證券化得到了迅猛發展,英國、加拿大等其他國家和地區也先後開展了證券化業務。
2003年,房地產投資信託開始進入香港房地產市場運作,其資金管理採取外部管理方式。2005年6月,香港頒佈新規則允許房地產投資信託投資海外地產,並允許借款不超過持有房地產價值的45%。
美國REITs的設立主要由《證券投資法》和有關的稅法決定。REITs像其它金融產品一樣,必須符合美國1933年的《證券投資法》和各州的相關法律,而稅法則規定了REITs能夠享受稅收優惠的一些主要條件,從而解釋為什麼了美國REITs在結構、組織、投資範圍,收益分配等的發展都會圍繞著稅法的變更而展開。2
003年7月,香港證券和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香港證監會***頒佈了《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守則》,對REITs的設立條件、組織結構、從業人員資格,投資範圍、利潤分配等方面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香港在很大程度上借鑑了美國REITs的結構,以信託計劃***或房地產地產公司***為投資實體,由房地產地產管理公司和信託管理人提供專業服務。
按《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守則》規定,香港REITs每年必須將不低於90%的淨利潤以紅利形式分配給信託單位持有人。
儘管美國、澳大利亞和其他亞洲國家對REITs的收入分配都有要求,但是這些國家對REITs的分配要求與稅收條款相聯絡,尤其是美國的REITs發展基本上是稅收優惠驅動,收入分配要求其實是避免雙重徵稅的需要。香港的《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守則》規定上市的REITs必須交納地產稅,REITs面臨公司資本利得和地產稅的雙重徵稅。
香港採用的是比較謹慎而且限制性較強的模式,除了對結構、投資目標、收入分配等方面的規定外,《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守則》對REITs結構中的各參與方的資格和責任等方面作了非常嚴格的規定。
可見,美國的REITs是始終圍繞著稅法來發展的,其REITs的起源有明顯的稅收優惠特徵;而香港對REITs的規範不是通過稅法中稅收優惠的槓桿而實現,而是通過專項的立法、修改投資、信託等有關法律或新建法令,對REITs的結構、投資目標、收入分配等方面制定了硬性的規定,並沒有明顯的稅收優惠驅動的特徵,因而可以說香港的REITs是發展是專項法規型,這種模式對控制REITs這類新產品的風險有積極的作用。
美國的REITs的發展非常迎合市場的要求,所以可以說非常市場化,其REITs市場化導致的結構變異也得益於比較成熟的市場化經濟,以及其較成熟的金融體系;而由於REITs在香港的發展歷史較短,所以REITs的形成僅僅是在各個專項法規要求的規範框架內,因而REITs在香港也沒有形成由市場環境所致的結構上的變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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