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學考點分析之婚姻的效力

General 更新 2024年12月24日

  婚姻法幾乎每年都會出現一至兩道選擇題,從近幾年的真題中不難看出,出現大題的可能性不大,但是也會有這個可能。單從婚姻的效力來看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在歷次的考試中都或多或少的出現了,而且考察的形式也越來越活,故此,考試網帶領大家來看看婚姻的效力。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首先我們看看無效婚姻,無效婚姻,是指不符合結婚的實質條件,在法律上不具有合法效力的婚姻。婚姻無效的情形:

  ***1***重婚,所謂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再與第三者建立夫妻關係。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依據我國《婚姻法》規定,直系血親與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婚姻無效。

  ***3***患有禁婚疾病,婚前患有醫學上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婚姻無效。

  ***4***未達法定婚齡,

  宣告婚姻無效的程式,確認方式:我國婚姻無效採取宣告無效方式,應經過司法機關依訴訟程式辦理。有權依法請求宣告婚姻無效的,應為婚姻當事人和利害關係人。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七條的規定,利害關係人包括:①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②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③以有禁止婚姻的親屬關係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④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有權宣告婚姻無效的機關只能是人民法院。

  婚姻無效的法律後果:

  ***1***無效婚姻一經確認,當然自始不發生合法婚姻的效力,在當事人之間不產生夫妻人身及財產方面的權利義務關係。

  ***2***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除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外,按共同共有處理。

  ***3***當事人所生的子女為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有同等的權利。

  可撤銷婚姻,是指已成立的婚姻關係,因欠缺結婚的真實意思,受脅迫的一方當事人可依法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的婚姻。我國《婚姻法》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撤銷婚姻的程式,撤銷婚姻的請求權應屬於受脅迫的婚姻當事人一方,其他單位或個人均無此權利。受脅迫方是否請求撤銷婚姻,由其本人決定。有權撤銷婚姻的機關是婚姻登記機關和人民法院。受脅迫方行使撤銷權的法定期限為一年,該一年期限從婚姻登記時計算;在被脅迫方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情況下,該期限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計算。

  婚姻被撤銷的法律後果***1***婚姻被撤銷後自始無效。***2***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除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外,按共同共有處理。***3***當事人所生的子女為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有同等的權利。

  1.下列情形中,屬於無效婚姻的是******

  A.雙方為四代旁系血親B.因欺詐而結婚

  C.雙方未達法定婚齡D.因脅迫而結婚

  2.以下屬於可撤銷婚姻的是******

  A.重婚

  B.直系血親之間結婚

  C.未到法定婚齡結婚

  D.因脅迫結婚.

  3.甲與乙結婚一年後又與丙登記結婚。甲與丙結婚的行為構成******

  A.合法婚姻B.重婚C.可撤銷婚姻D.事實婚姻

  4.周某與葉某結婚後,又與柳某辦理結婚登記,周某與柳某婚姻******

  A.有效B.無效C.可撤銷D.效力待定

  5.下列屬於可撤銷婚姻的是******

  A.甲謊稱為富二代與乙締結婚姻

  B.甲與表妹乙締結婚姻

  C.甲未達到法定婚齡與乙締結婚姻

  D.甲脅迫乙締結婚姻

  從這些真題中我們不難看出,考察的形式非常的單一。而且也非常的簡單,對於可撤銷婚姻和無效婚姻的情形是我們考生需要重點記憶的內容。可撤銷婚姻就只有脅迫婚姻一種,無效婚姻則具有四種情形,記憶的量並不是很大。由此看來,婚姻的效力問題是非常容易解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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