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化品安全管理制度範文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30日

  管理危化品,應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規和制度,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確保公司的安全生產。下面是危化品安全管理條例,歡迎參閱。

  危化品安全管理制度篇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集團公司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規定了集團公司危險化學品以下簡稱“危化品”的種類以及在採購、儲存、使用和運輸過程中的安全要求。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於集團所屬各單位,本制度適用於集團公司各種危化品的管理。

  第二章 定義和範圍

  第四條 定義: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第五條 危化品具有以下特徵:

  1. 具有爆炸性、易燃、毒害、腐蝕、放射性等性質;

  2. 在生產、運輸、使用、儲存和回收過程中易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毀;

  3. 需要特別防護。

  第六條 公司主要的危化品種類詳見公司《危險化學品目錄》見附件

  第三章 危化品的採購管理

  第七條 危化品的採購由使用單位提出需求計劃,按照太煤化供字201496號《太原煤氣化集團公司關於下發物資採購範圍的通知》要求,集中採購部分由供銷分公司統一實施採購,自行採購部分嚴格按照供銷分公司相關制度規定,自行實施採購。

  第八條 危化品的供應商應當具備危化品生產或銷售資質,其提供的產品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

  第九條 嚴禁向無生產或銷售資質的單位採購危化品。危化品凡包裝、標誌不符合國家標準規範或有破損、殘缺、滲漏、變質、分解等現象的,嚴禁入庫。

  第十條 嚴格控制採購和存放數量。危化品採購數量在滿足生產的前提下,不得超過臨時存放點的核定數量。危化品的存放數量由使用單位供應部門負責核定,嚴禁超量存放。

  第十一條 各單位需建立危化品管理制度和管理檔案,嚴格按照管理制度要求,加強對危化品的供應商、檢驗、入庫、存放、使用的全過程管理,同時認真做好危化品的檢驗和交付記錄。

  第四章 危化品的存放管理

  第十二條 各單位修建危化品場所,必須將設計方案及相關資料平、剖、立、水、電、氣、施工等圖報消防部門審查,經稽核確認後方可施工。

  第十三條 危化品存放點建築耐火等級必須達到二級以上,防火間距應符合安全性評價要求和消防安全技術標準規範的要求。

  第十四條 危化品的存放應嚴格遵循分類、分項、專庫、專儲的原則。化學性質相牴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危化品不得同存一庫。

  第十五條 危化品存放點應張貼危化品MSDS單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標明存放物品的名稱、危險性質、滅火方法和最大允許存放量等資訊。

  第十六條 危化品存放點應有醒目的職業健康安全警示標誌,並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做到賬物必須相符,發現問題及時處置和上報。

  第十七條 危化品存放點應根據其種類、性質、數量等設定相應的通風、控溫、控溼、洩壓、防火、防爆、防晒、防靜電等消防安全設施,並定時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和記錄,發現隱患及時整改。

  第十八條 危化品庫管人員必須經過國家專業機構的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操作合格證後方可上崗作業。

  第五章 危化品的運輸管理

  第十九條 在廠區內運輸危化品時,應仔細檢查包裝是否完好,防止運輸過程中危化品出現撒漏,汙染環境或引發安全事故。

  第二十條 運輸危化品的各種車輛、裝置和工具應當安全可靠,防止運輸過程中因機械故障導致危化品出現劇烈碰撞、摩擦或傾倒。在運輸危化品過程中儘量選擇平整的路面,控制速度,遠離人群。一旦發生事故,要擴大隔離範圍,並立即向安全部門報告。

  第二十一條 對不同化學性質,混合後將發生化學變化,形成燃燒、爆炸,產生有毒有害氣體,且滅火方法不同的化學危險品,必須分別運輸、貯存,嚴禁混合運輸、貯存。

  第二十二條 對遇熱、受潮易引起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的危化品,在運輸、貯存時應當按照性質和國家安全標準規範,採取隔熱、防潮等安全措施。

  第二十三條 嚴禁無關人員搭乘裝有危化品的運輸工具。 第二十四條 危化品運輸工具,必須按國家安全標準規範設定標誌和配備滅火器材。

  第六章 危化品的使用管理

  第二十五條 用汽油、煤油、柴油等易燃液體清洗物品時,應在具備防火防爆要求的房間內進行。生產現場臨時清洗場地,應採取可靠地安全措施,廢油用有色金屬盛裝,統一回收存放並加蓋封閉,嚴禁倒入地下溝道和亂存亂放。

  第二十六條 噴漆場所、調漆間的漆料、稀釋劑不得超過當班的生產用量,暫存間的噴料、稀釋劑週轉儲量不得超過一週的

  生產用量。調漆間應定專人管理,並在通風良好的配漆室內進行。

  第二十七條 危化品的使用單位根據生產需要制定需求計劃,說明危化品的存放時間、地點、用量,經主管領導批准後領取。

  第二十八條 易燃、易爆、劇毒品,必須隨用隨領,領取的數量不得超過當班用量,剩餘的要及時退回庫房。

  第二十九條 使用危化品的場所,應根據化學物品的種類、效能設定相應的通風、防火、防爆、防毒隔離等安全設施。

  第三十條 酸類物品,嚴禁與氰化物相遇。

  第三十一條 操作者工作前必須穿戴好專用的防護用品。

  第七章 報廢處理

  第三十二條 危化品及其使用者的包裝箱、紙袋、瓶桶等,必須嚴加管理,統一回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危化品及其包裝物。

  第三十三條 廢棄且能夠回收的危化品及其包裝物由採購部門負責回收處理。凡不能回收處理的危化品及包裝物由使用單位報材料科、公司辦公室稽核同意後,由材料科聯絡具有銷燬資質的企業進行銷燬,嚴禁隨一般生活垃圾運出。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制度自頒佈之日起施行。

  二0xx年四月

  附件:危險化學品目錄

  1.汽油、柴油

  2.煤油

  3.潤滑油

  4.化工產品

  危化品安全管理制度篇2

  一 目的

  為了保障在危險化學品的生產、使用、儲存、運輸和處置過程中的健康和安全,防止環境汙染,特制定本制度。

  二 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危險化學品的生產、使用、儲存、運輸和處置。

  三 職責

  3.1 安全環保科是本制度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對危險化學品的監督、檢查和回收處理。

  3.2 銷售科和相關部門負責保管。

  3.3 技術中心、質監科負責對危險化學品的技術指導。

  3.4 各生產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保管、貯存和使用管理過程中的危害與環境因素識別,並採取相應的控制措施,杜絕或降低危險化學品在保管、貯存和使用管理過程中對員工健康的威脅及對環境的汙染。 4 工作程式

  4.1 危險化學品管理的基本要求

  4.1.1 危險品指《危險貨物分類與品名編號》gb6944– 86中規定的物品,對其實施分類管理。

  4.1.2 對危險品要按其性質危險程度、儲存數量、工藝條件特殊性及一旦發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後果等,按有關規定劃定危險等級,分類登記造冊,上級有關部門稽核批准後,實施管理。

  4.1.3 各有關部門要嚴格控制和管理危險物品生產、儲存、經營和運輸的地點、區域和線路,以及危險品的使用範圍。

  4.1.4 對危險品的管理和操作人員要嚴格考核,配備技術等級高、有實際經驗、責任心強的人,經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後上崗,同時要登記造冊、建立安全檔案。

  4.2 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和使用

  4.2.1 生產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部門,應當根據危險物品的種類、效能、設定相應的通風、防火、防爆、防毒、監測、報警、降溫、防潮、避雷、防靜電、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

  4.2.2 盛裝危險化學品的壓力容器,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壓力容器的規定,並定期進行維護和檢驗,使用前後,必須檢查,防止火災、爆炸、中毒等事故發生。

  4.2.3 生產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必須有安全防護措施和用具。

  4.2.4 生產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部門和個人,必須遵守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4.2.5 生產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部門,必須按照環保的有關規定,妥善處理廢水、廢氣和廢渣。

  4.2.6 銷燬處理有易燃、爆炸、中毒和其他危險的廢棄化學物品,應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並經安全環保科、公司安全生產監察處等部門審批。

  4.3 危險化學品的儲存

  4.3.1 入庫的危險化學品應符合產品標準,收貨保管員應嚴格按gb190的規定驗收內外標誌、包裝、容器等,並做到賬、貨、卡相符。

  4.3.2 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專用儲存室櫃內,並設專人管理。

  4.3.3 庫存危險化學品應根據其化學性質分割槽、分類、分庫儲存,禁忌物料不能混存如:氧化劑物質不能與還原劑、有機物同存一庫。滅火方法相牴觸的物質,應嚴格按規定分類儲存。

  4.3.4 庫存危險化學品應保持相應的垛距、牆距、柱距。垛與垛間距不小於0.8m,垛與牆、柱的間距不小0.3m。主要通道的寬度不於小1.8m。

  4.3.5 危險物品露天堆場,應符合防火、防爆的要求。爆炸物質、一般易燃物質、遇水燃燒物質、劇毒物質和濃酸不得露天堆放。

  4.3.6 庫房應具有良好的通風、排風裝置及必要的避雷設施。

  4.3.7 庫房內電氣設施應符合防火、防爆要求,一般不準架設臨時線。

  4.3.8 庫區的安全、消防、衛生設施,應根據危險性設定相應的防火、防爆、洩壓、通風、溫度調節、防潮、防雨等安全措施和器材。

  4.3.9 進入庫區的機動車輛必須對可能發生的火花、靜電等,採取有效的防範措施,禁止帶有鐵輪的車輛進入庫區。

  4.3.10 危險化學品倉庫應設有專職或兼職安全員,負責危險化學品管理和監督工作;危險化學品倉庫保管員應經過崗前和定期培訓,持證上崗。

  4.3.11 倉庫保管員和安全員應做到一日兩檢,並做好檢查記錄。檢查中發現危險化學品存在質量變質、包裝破損、滲漏等問題應及時通知安全環保科和相關部門,採取應急措施解決。

  4.3.12 庫房必須建立、健全各種安全管理制度。如來人登記,危險化學品驗收、保管、領用,庫房、庫區的禁火、動火管理制度和記錄。特別是爆炸物質、劇毒物質和放射物質,應採取雙人收發、雙人記賬、雙人雙鎖、雙人運輸和雙人使用的

  4.4 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和裝卸

  4.4.1 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執行國家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對不符合規定的,發貨人不得託運,運輸部門不得承運。

  4.4.2 運輸裝卸危險品,應遵守下列規定:

  4.4.2.1 輕拿輕放、防止撞擊、拖拉和傾倒。

  4.4.2.2 碰撞互相接觸容易引起燃燒、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險的危險物品,以及化學性質或防護、滅火方法互相牴觸的危險物品,不得混裝。

  4.4.2.3 不得客貨混載,禁止無關人員搭車。

  4.4.2.4 遇熱、遇潮容易引起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危險品,在裝運時應當採取隔熱、防潮措施。

  4.5 危險化學品廢棄物處置

  4.5.1 各部門處置產生的危險化學品廢棄物包括危險化學品、貯存容器等,應上報安全環保科備案。

  4.5.2 安全環保科根據危險廢棄物的特性,進行鑑別、分析,確定安全的處置措施。

  4.5.3 處置危險廢棄物時,車間、安全環保科以及接收處置廢棄的車間必須做好危險廢棄物處置登記表。

  4.5.4 本廠不能處理或暫時不處理的危險廢棄物,應暫存在指定的場所,暫存場所應有防雨淋、防洩漏、防火措施,由安全環保科負責監督指導。

  4.5.5 堆存的危險廢棄物應有醒目的

  4.6 危險化學品的監督檢查

  4.6.1 各使用易燃易爆和化學品的部門,對其貯存、運輸和使用情況,應結合月度安全檢查時一併進行檢查並做好相應記錄。

  4.6.2 安全環保科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運輸、儲存、使用及廢棄物處理情況定期或不定期進行監督檢查,並做好檢查的記錄。

  4.6.3 對各類檢查發現的問題,具體執行《不符合、糾正和預防措施控制程式》。

  危化品安全管理制度篇3

  1 目的

  為加強對本廠危險化學品的使用、儲存、廢棄物處置等過程中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 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本廠管轄範圍內的危險化學品使用、貯存、廢棄物處置等過程的管理。

  3 定義和引用檔案

  危險化學品,是指《危險貨物品名錶》GB12268規定的分類標準中的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溼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蝕品等。

  本廠使用、貯存的危險化學品種類主要有:酒精、鋼網清洗劑等。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編寫規定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棄物汙染環境防治法》

  4 職 責

  4.1安全第一責任人主要負責人/總經理對本廠危險化學品的儲存、使用和處置的安全負全面責任。

  4.2 安全主任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修訂並監督執行。

  4.3 安全主任負責危險化學品儲存、使用等設施建設的安全審查;負責組織對危險化學品儲存、使用設施進行安全評估。

  4.4 安全主任負責對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進行監督管理。

  4.5安全主任負責組織危險化學品使用人員的安全培訓、考試、發證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倉管人員的送外培訓取證工作;負責定期每年組織危險化學品從業人員進行職業病體檢並建立、完善職業病健康監護管理檔案。

  4.6 安全主任負責危險化學品使用人員、倉管人員安全培訓的授課。

  4.7安全主任負責制定、完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並定期每年1-2次進行應急預案演練。

  4.8物控部根據各部門的危險化學品採購申請單採購危險化學品。

  4.9各生產部門負責本部門危險化學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負責危險化學品相關裝置、設施安全管理。

  4.10製造部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存貯管理;負責建立、完善危險化學品出、入庫登記臺帳。

  4.11各生產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臨時存放點的安全檢查和日常檢查。

  5 危險化學品的採購

  5.1物控部採購危險化學品前,負責向供應商索取危險化學品的安全技術說明書MSDS、安全標籤;且要求供應商提供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等相關證照和資料並存檔。

  6 危險化學品的貯存

  本廠設有危險化學品小倉庫,所有采購的危險化學品驗收合格後均應貯存在危險化學品小倉庫內。

  6.1 危險化學品出、入庫安全管理

  6.1.1 危險化學品出、入庫前均應按進行檢查、驗收、登記。驗收內容包括:生產許可證、產品檢驗合格證、名稱、規格、數量重量、包裝、危險標誌、生產日期、生產單位名稱、有無洩漏、中文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籤等,經檢驗合格後方可入庫、出庫;當物品性質未弄清時不得入庫。

  6.1.2 生產領料、發料、回庫要注意核對原料名稱、數量,須經雙方確認。

  6.1.3 危險化學品入庫後應採取適當的養護措施,在貯存期內,定期檢查,發現其品質變化、包裝破損、滲漏、穩定劑短缺等,應及時處理。

  6.2 危險化學品的貯存要求。

  6.2.1 危險化學品倉管人員必須經專業知識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6.2.2危險化學品中間倉庫應專人負責管理,管理人員配備可靠的個人防護用品,並應正確佩戴。

  6.2.3各種危險化學品必須嚴格按照安全技術說明書要求貯存。

  6.2.4根據不同的危險化學品,在庫房內設定相應的標識和圖形標誌,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和防護器具如:防毒面具等。

  6.2.5稀釋劑、酒精等易燃液體同庫儲存。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應專庫、專存。

  6.2.6油漆、稀釋劑、酒精、煤氣受陽光照射時容易發生燃燒、爆炸的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存放在露天或高溫的地方。倉庫應採取降溫及隔熱措施。

  6.2.7性質不穩定容易分解和變質以及混有雜質易引起燃燒、爆炸危險品如:煤氣等應該經常進行檢查、測驗、化驗分析,防止自燃、自爆。

  6.2.8 貯存油漆、稀釋劑、酒精、煤氣等易燃易爆的危險化學品建築,必須安裝避雷裝置;其電氣裝置、電氣線路必須符合防爆、防靜電接地要求,其電氣連線處應進行可靠的電氣隔離密封。

  6.2.9 貯存油漆、稀釋劑、煤氣、的建築,必須安裝通風裝置,確保室內通風良好。

  6.2.10 庫房設定溫溼度計。嚴格控制溫度、溼度,經常檢查,發現變化及時調整。

  6.2.11貯存油漆、稀釋劑、煤氣等易燃易爆的危險化學品中間倉庫,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其電氣線路應符合防爆要求。

  6.2.12 貯存油漆、稀釋劑、煤氣的倉庫,應設定防液體流散的設施。

  6.2.13各種危險化學品入庫前必須經倉管人員驗收;倉管人員應進行發貨檢查、出入庫登記。

  6.2.14嚴禁在危險化學品中間倉庫/危險化學品臨時存放點內吸菸和使用明火,禁止一切火種和帶火、冒火和外部打火的機動車輛入內。

  6.2.15 不準在儲存化學危險物品的庫房內進行試驗、分裝、打包、焊接、氣割和其他可能引起火災的操作。必須動火時,危險化學品應全部轉移到安全地點,同時對倉庫進行必要的通風和清洗,按動火作業的類別落實安全措施、簽發動火許可證後方能實施。

  6.2.16庫房要求乾燥、無積水,屋頂不漏水,防潮物品應加木板墊放,放置整齊。

  6.2.17危險化學品應分割槽、分類儲存,應符合“五距”牆距:0.5米;柱距0.3米等要求。

  6.2.18危險化學品包裝要求完整無損,如發現破損、滲漏,必須立即與安全主任聯絡並進行安全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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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20 裝儲危險化學品的容器,必須一品一用,嚴禁混裝和混用。

  6.2.21 凡裝運危險化學品的容器,不得用來盛裝它物,特殊情況需要改裝其它物品時,必須進行置換清洗,經化驗分析合格,辦理審驗後,方可改裝。 7 危險化學品的使用

  7.1使用的危險化學品,應在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內附有與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並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加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標籤。

  7.2危險化學品的使用必須取得危險化學品使用許可證,其使用條件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保證危險化學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7.3崗位應有操作規程、操作方法包括事故應急處理方案和措施。從事危險化學品使用人員必須經崗位培訓,並考核合格,持證上崗。

  7.4崗位現場應有可靠的通訊、報警等安全、衛生防護設施如:洗眼器、可燃氣體濃度報警儀等和符合要求的個人防護用品如:防護眼鏡、防毒口罩和防護手套等。

  7.5領料時,禁止地面滾桶,防止摩擦、撞擊、領料途中要考慮環境影響是否對領料構成危險,否則要採取安全措施。

  7.6禁止使用絕緣軟管插入易燃液體容器內進行移液作業,應使用有導除靜電功能的抽料管。

  7.7危險化學品領料用量為當班用量,車間物品放置須整齊,標識清楚,符合安全要求。性質相牴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物質如:酒精不得混放,應有安全間距或分開存放。

  7.8使用危險物品崗位嚴禁煙火,防止拋擲、摩擦撞擊,禁止穿尼龍衣服。

  7.9鐵桶開桶蓋時禁止使用鐵質等產生火花的工具,應使用銅質等不產生火花的工具。

  7.10料液換桶的管子應粗,並插到桶底,減少靜電產生。

  7.11盛裝危險化學物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後必須清潔乾淨,兩者相遇能引起燃燒的原料嚴禁前後混用,原料一旦落在地面應立即進行處理回收。

  7.12在機器發生故障、液體滲漏、改變工藝條件,由自動變手動操作時,必須注意採取防範措施。

  7.13在危險品作業場所操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穿戴勞保用品之規定。

  7.14桶裝有毒或揮發性毒害品時,必須將蓋擰緊密封,防止揮發或濺出傷人,並轉移到良好通風處。若一時無法處理可與安全主任聯絡協同解決。

  7.15安全主任定期組織從事危化品作業人員進行體檢,建立健全職工健康檔案,發現職業病、職業健康損害、職業禁忌症,應積極給予治療和處理,並提出相應建議。需調換崗位或變更工種的安全主任應立即執行。

  8 危險化學品的報廢處理

  8.1銷燬、處理廢棄危險化學品前,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制訂銷燬處理方案,其方案必須安全可靠符合國家規定,並經安全主任批准後實施。

  8.2危險化學品用後的包裝桶、紙袋、瓶、木桶等必須嚴加管理,要統一回收登記,專人負責銷燬。

  9 應急救援和事故處理

  9.1 安全主任負責制定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裝置等,並定期組織演練。

  9.2 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事故單位應按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立即組織救援,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事故損失。

  9.3 危險化學品事故調查、處理和上報按照《事故管理制度》執行。 10 相關支援性檔案

  《動火作業管理制度》

  《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

  11 記錄

  《危險化學品進庫登記錄》 《危險化學品領取、退回記錄》 《危險化學品登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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