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庫火災的預防措施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8日

  倉庫是生產、生活資料集中儲存的地方,也是戰略物資的重要基地,隨著社會生產的發展,各種物資必將日益增多,特別是化工原料、農藥、化肥、醫藥製品、化學試劑等,它們具有不同程度的爆炸、易燃、毒害、腐蝕等危險特性,一旦發生火災,就能在短時間內燒燬大量物資,造成巨大經濟損失,直接影響國計民生和國內外貿易。因此,作好倉庫消防安全工作,保障人民消費物資供應,保障儲存物資的安全,減少火災損失,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下面是小編帶來關於,希望能讓大家有所收穫!

  倉庫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分類

  依據《建築設計防火規範》,我國將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分為甲、乙、丙、丁、戊5類。見表7.5.1.1。

  倉庫的主要防火要求

  一、倉庫的消防安全責任制和消防組織管理

  倉庫應當在法定代表人和行政領導中確定一名為防火安全負責人,全面負責倉庫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1.組織學習貫徹消防法規,完成上級部署的消防工作;

  2.組織制定電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邏等制度,落實逐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

  3.組織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業務培訓和考核,提高職工的安全素質;

  4.組織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5.領導專職、義務消防組織和專職、兼職消防人員,制定滅火應急方案,組織撲救火災;

  6.定期總結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獎懲。

  國家儲備庫、專業倉庫和火災危險性大、距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其他大型倉庫,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

  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倉庫建築設計,要符合國家《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有關規定,並經公安消防機構稽核同意,方可施工;竣工時,應向公安消防機構申請進行消防驗收,驗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各類倉庫都應當建立義務消防組織,定期進行業務培訓,開展自防自救工作。倉庫防火負責人的確定和變動,應當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專職消防人員和專職消防隊長的配備與更換,應當徵求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的意見。

  倉庫保管員應當熟悉儲存物品的分類、性質、保管業務知識和消防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維護保養方法,做好本崗位的防火工作。對倉庫新職工應當進行倉儲業務和消防知識的培訓,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作業。倉庫應當建立並嚴格執行夜間值班、巡邏制度,帶班人員應當認真檢查,督促落實。

  二、倉庫儲存的消防安全管理

  庫存物品應當分類、分垛儲存,每垛佔地面積不宜大於100m2,垛與垛間距不小於1m,垛與牆間距不小於0.5m,垛與樑 、柱的間距不小於0.3m,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於2m。露天存放物品應當分類、分堆、分組和分垛,並留出必要的防火間距。堆場的總儲量以及與建築物等之間的防火距離,必須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

  甲、乙類桶裝液體,不宜露天存放,必須露天存放時,在炎熱季節必須採取降溫措施。甲、乙類物品的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及時進行安全處理,嚴防跑、冒、滴、漏。甲、乙類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 發生化學反應或者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須分間、分庫儲存,並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甲、乙類物品庫房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其他庫房必需設辦公室時,可以貼鄰庫房一角設定無孔洞的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築,其門窗直通庫外。儲存甲、乙、丙類物品的庫房佈局、儲存類別不得擅自改變,如確需改變的,應當徵得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同意。

  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須在溫度較低、通風良好和空氣乾燥的場所儲存,並安裝專用儀器定時檢測,嚴格控制溼度與溫度。物品入庫前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確定無火種等隱患後,方准入庫。使用過的油棉紗、油手套等沾油纖維物品以及可燃包裝,應當存放在安全地點,定期處理。庫房內因物品防凍必須採暖時,應當採用水暖,其散熱器、供暖管道與儲存物品的距離不小於0.3m。

  三、倉庫裝卸的消防安全管理

  進入庫區的所有機動車輛,必須安裝防火罩。蒸汽機車駛入庫區時,應當關閉灰箱和送風器,並不得在庫區清爐。倉庫應當派專人負責監護。汽車、拖拉機不準進入甲、乙、丙類物品庫房。進入甲、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剷車必須是防爆型的;進入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剷車,必須裝有防止火花濺出的安全裝置。各種機動車輛裝卸物品後,不準在庫區、庫房、貨場內停放修理。

  庫區內不得搭建臨時建築和構築物,因裝卸作業確需搭建時,必須經單位的防火負責人批准,裝卸作業結束後立即拆除。裝卸甲、乙類物品時,操作人員不得穿戴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嚴防震動、撞擊、重壓、摩擦和倒置。對易產生靜電的裝卸裝置要採取防靜電的措施。

  庫房內固定的吊裝裝置需要維修時,應當採取防火安全措施,經防火負責人批准後,方可進行。裝卸作業結束後,應當對庫區、庫房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後,方可離開。

  四、倉庫電氣防火安全管理

  倉庫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電氣設計和施工安裝驗收標準規範的規定。

  甲、乙類物品庫房和丙類液體庫房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火災、爆炸危險場所的電氣安全規定。儲存丙類固體物品的庫房,不準使用碘鎢燈和超過60瓦以上 的白熾燈等高溫照明燈具。當使用日光燈等低溫照明燈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燈具時,應當對鎮流器採取隔熱、散熱等防火保護措施,確保安全。庫房內不準設定移動式照明燈具。照明燈具下方不準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與儲存物品水平間距不得小於0.5m。庫房內敷設的配電線路,需穿金屬管或用難燃硬塑料管保護。

  庫區的每個庫房應單獨安裝電閘箱,保管人員離庫時,必須拉閘斷電。禁止使用不合規格的保險裝置。庫房內不準使用電爐、電烙鐵、電熨斗等電熱器具和電視機、電冰箱等家用電器。倉庫電器裝置的周圍和架空線路的下方嚴禁堆放物品。對提升、碼垛等機械裝置易產生火花的部位,要設定防護罩。倉庫的電氣裝置,必須由持合格證的電工進行安裝、檢查和維修保養。電工應當嚴格遵守各項電氣操作規程。

  倉庫必須按照國家有關防雷設計規範的規定,設定防雷裝置,並定期檢測,保證有效。

  五、倉庫火源管理

  庫區應當設定醒目的禁火標誌。進入甲、乙類物品庫區的人員,必須登記,並交出攜帶的火柴、打火機等。

  庫房內嚴禁使用明火。庫房外動用明火作業時,必須辦理動火證,經防火負責人批准,並採取嚴格的安全措施。動火證應當註明動火地點、時間、動火人、現場監護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內容。在庫區內使用火爐取暖,應當經防火負責人批准。防火負責人在審批火爐的使用地點時,必須根據儲存物品的分類,按照有關防火安全規定審批,並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到人。庫區以及周圍50m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六、倉庫消防設施和器材管理

  倉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範,設定、配備消防設施和器材。消防器材應當設定在明顯和便於取用的地點,周圍不準堆放物品和雜物。倉庫的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由專人管理,負責檢查、維修、保養、更換和添置,保證完好有效,嚴禁圈佔、埋壓和挪用。對消防水池、消火栓、滅火器等消防器材,應當經常進行檢查,保持完整好用。地處寒冷地區的倉庫寒冷季節要對消防設施、器材採取防凍措施。甲、乙、丙類物品國家儲備庫、專業性倉庫以及其他大型物資倉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範的規定,安裝相應的報警裝置,附近有公安消防隊的宜設定與其直通的報警電話。

  庫區的消防車道和倉庫的安全出口、疏散樓梯等處嚴禁堆放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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