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合夥協議合同樣本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4日

  合夥協議是依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以書面形式訂立的合夥企業的契約。餐飲合夥協議合同怎麼寫呢?以下是在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餐飲合夥協議合同範文,感謝您的欣賞。

  餐飲合夥協議合同範文一

  甲方: ,性別: ,年齡:

  住址: 身份證號:

  乙方: ,性別: ,年齡:

  住址: 身份證號:

  丙方: ,性別: ,年齡:

  住址: 身份證號:

  丁方: ,性別: ,年齡:

  住址: 身份證號:

  以上各方經友好協商,就共同投資經營餐飲一事,為明確各方權利義務,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合夥宗旨 合夥經營 利益共享 風險共擔

  第二條 合夥經營專案和範圍

  以上各方共同投資租賃位於深圳市 商鋪,使用“大廚小館”品牌,經營大廚小館 店。

  第三條 合夥期限 年

  合夥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止。

  第四條 出資額、方式、期限

  1、出資額

  甲方認繳 萬元,實繳 萬元,出資方式為:貨幣出資。佔投資總額的 %。

  乙方認繳 萬元,實繳 萬元,出資方式為:貨幣出資。佔投資總額的 %。

  丙方認繳 萬元,實繳 萬元,出資方式為:貨幣出資。佔投資總額的 %。

  丁方認繳 萬元,實繳 萬元,出資方式為:貨幣出資。佔投資總額的 %。

  2、各合夥人的出資,於 年 月 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應對應交未交金額數計付5%並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3、本合夥出資共計人民幣 元。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至時予以返還。

  第五條 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

  1、盈餘分配:扣除成本後以純利潤的90%按出資比例分配,剩餘10%作為。成本為房租、水電、員工工資及福利、及經營中產生的費用2、債務承擔:合夥債務先由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夥人的出資金額 為據,按比例承擔。

  第六條 入夥、退夥、出資的轉讓

  1、新人入夥:1需承認本合同;2需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3執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2、退夥:1不得在合夥不利時退夥;2退夥需提前 個月告知其他合夥人並經全體合夥人同意;3退夥後以退夥時的財產狀

  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現金結算;4未經合夥人同意而自行退夥給合夥造成損失的,應按出資金額的2倍進行賠償。

  3、出資的轉讓:允許合夥人轉讓自己的出資。轉讓時其他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如轉讓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轉讓的第三方要由其他合夥人認可,第三人按入夥對待,否則退夥作違約處理。

  第七條 合夥負責人及其他合夥人的權利

  1、陳興國為各方合夥人共同推薦的經營管理第一責任人,其許可權是:1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2對合夥事務進行日常管理;

  3購進常用貨物;4支付合夥債務。在日常正常經營中,其他合夥人不得對經營活動進行干涉。

  2、其他合夥人的權利:1對合夥負責人就合夥事業提出建議;

  2聽取合夥負責人開展業務情況的報告;3檢查合夥帳冊及經營情況;4共同決定合夥重大事項。如出現重大分歧按出資比例多數的合夥人意見執行。

  第八條 禁止行為

  1、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夥人所有,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

  2、禁止合夥人經營與合夥競爭的業務。

  3、禁止合夥人再加入其他和本合夥有直接競爭的合夥。

  4、禁止合夥人之間簽訂與本合夥協議相關的其他協議。

  第九條 合夥的終止及終止後的事項

  1、合夥因以下事由之一的終止:1合夥期屆滿;2全體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係;3合夥事業完成或不能完成;4合夥事業違反法律被撤銷;5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散。

  2、合夥終止後的事項:1即行推舉清算人,並邀請 中間人或公證員參與清算;2清算後如有盈餘,則按收取債務、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餘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可作價賣給合夥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不可分物,如不能轉讓,合夥期間算放棄。3清算後如有虧損,不論合夥人出資多少,先以合夥共同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夥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十條 糾紛的解決

  合夥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於合夥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

  第十一條 本合同自訂立並經各方合夥人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條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合夥人集體討論補充或修改。

  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條 其他

  1、如果各合夥人同意註冊有限公司方式進行經營,則各方在本合夥協議的基礎上進行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註冊完成後本合夥協議自動失效。

  2、如果涉及合夥解散、分立、清算的重大事項,需經過三分之二以上出資比例的合夥人同意。

  3、合夥人如果參與實際日常經營管理,報酬由全體合夥人共同商議確定。

  第十四條 本協議正本一式四分,合夥人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甲方:

  乙方:

  丙方:

  丁方:

  年 月 日

  餐飲合夥協議合同範文二

  姓名____,性別____,年齡____,住址______。 其它合夥人按上列專案順序填寫

  第一條 合夥宗旨_______

  第二條 合夥經營專案和範圍_______

  第三條 合夥期限

  合夥期限為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四條 出資額、方式、期限

  1、合夥人____姓名以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元。 其它合夥人同上順序列出

  2、各合夥人的出資,於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應對應交未交金額數計付銀行利息並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3、本合夥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元。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第五條 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

  1、盈餘分配,以____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2、債務承擔:合夥債務先由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夥人的____為據,按比例承擔。

  第六條 入夥、退夥,出資的轉讓

  1、入夥:①需承認本合同;②需經全體合夥人同意;③執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2、退夥:①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夥;②不得在合夥不利時退夥;③退夥需提前____月告知其它合夥人並經全體合夥人同意;④退夥後以退夥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金錢結算;⑤未經合夥人同意而自行退夥給合夥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3、出資的轉讓:允許合夥人轉讓自己的出資。轉讓時合夥人有首先受讓權,如轉讓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應按入夥對待,否則以退夥對待轉讓人。

  第七條 合夥負責人及其它合夥人的權利

  1、____為合夥負責人。其許可權是:①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②對合夥事業進行日常管理;③出售合夥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④支付合夥債務;⑤______。

  2、其它合夥人的權利:①參予合夥事業的管理;②聽取合夥負責人開展業務情況的報告;③檢查合夥帳冊及經營情況;④共同決定合夥重大事項。

  第八條 禁止行為

  1、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夥,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

  2、禁止合夥人經營與合夥競爭的業務。

  3、禁止合夥人再加入其它合夥。

  4、禁止合夥人與本合夥簽訂合同。

  5、如合夥人違反上述各條,應按合夥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夥人決定除名。

  第九條 合夥的終止及終止後的事項

  1、合夥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終止:①合夥期屆滿;②全體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係;③合夥事業完成或不能完成;④合夥事業違反法律被撤銷;⑤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散。

  2、合夥終止後的事項:①即行推舉清算人,並邀請____中間人或公證員參與清算;②清算後如有盈餘,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餘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合夥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③清算後如有虧損,不論合夥人出資多少,先以合夥共同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夥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十條 糾紛的解決

  合夥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於合夥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

  第十一條 本合同自訂立並報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准之日起生效並開始營業。

  第十二條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合夥人集體討論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條 其它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合夥人各執一份,送____各存一份。

  合夥人:____蓋章 略

  __年__月__日

  餐飲合夥協議合同範文三

  甲 方:XXXX 乙 方:XXXX

  丙 方:XXXX 丁 方:XXXX

  甲、乙、丙、丁四方作為合夥人附身份證影印件,經友好協商,就合夥開設餐飲企業事宜達成如下合夥協議,供四方共同遵守。

  一、合夥宗旨

  合夥人根據自身的資金及管理優勢,合夥經營一家餐飲企業,通過合夥人合法的手段,勞動,以便取得並分享經濟利益,共擔風險。

  二、合夥名稱 、主要經營地

  合夥經營的餐飲企業名字為:

  經營場所:XXXX 號- 號門面;

  經營面積:約200平方米不含臨時搭設。

  三、合夥經營專案和範圍

  經營專案為餐飲,經營範圍由合夥人共同時確定或調整。

  四、合夥期限

  合夥期限為5年,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2020年11月30日止。

  五、出資額、比例及期限

  一合夥人出資額及比例

  甲方XXXX 以現金出資,計幣10萬元,佔28.5%。 乙方XXXX 以現金出資,計幣10萬元,佔28.5%。 丙方XXXX 以現金出資,計幣10萬元,佔28.5%。 丁方XXXX 以現金出資,計幣5萬元,佔14.5%。

  二各合夥人的出資,分兩次交齊,其中:2015年11月25日交50%,12月15日交50%。

  三本合夥出資共計35萬元。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協議終止當天或按合夥人約定的予以返還。

  六、財務管理、 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

  一財務管理

  1、賬戶管理

  合夥人同意在工商銀行開設專用共管賬戶,與該合夥有關的所有收入均必須及時進入該賬戶,包括合夥出資。營業收款人必須在營業收入當天下午和第二天上午存入賬戶。

  2、管理責任

  1合夥人同意由甲方負責財務管理。

  2合夥人同意由乙方負責監督財務管理並派工作人員兼任收銀員。

  二日常開支的管理

  合夥人同意日常開支由甲方簽字審批,但支付前應具備資金使用計劃並知會合夥人。

  三盈餘分配

  除去經營成本、日常開支、工資、獎金、需繳納的稅費等外的收入為淨利潤,即為合夥創收盈餘,合夥人按出資比例進行分配,分配當時結算50%,預留50%另設賬戶管理作為後期發展或拓展資金。

  四債務承擔

  如在合夥經營過程中有債務產生的,合夥債務先由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清償時,以各合夥人的出資為據,按比例承擔。

  七、合夥人決策事項及分工

  一全體合夥人共同決定合夥事務,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事務:

  1、對外訂立合同;

  2、對合夥專案的日常管理;

  3、訂立經營價格、購進常用貨物;

  4、支付合夥債務;

  5、其他臨時須決定事務。

  二合夥人個人業務及分工

  1、甲方作為合夥人共同委託人,代表全體合夥人擔任合夥企業法人代表,負責日常經營管理及事務處理。

  2、乙方負責合夥人財務監督工作,並按月形成收支情況,向合夥人會議彙報情況。

  3、乙方負責組織合夥企業營銷工作,並擔任合夥聯絡

  人,負責聯絡並安排合夥人會議,對形成的決策事項跟蹤落實。

  4、丙方負責合夥企業的後廚房管理工作,除合夥收益外,實行月薪計酬。

  八、入夥、退夥、出資的轉讓

  一入夥

  1、新合夥人入夥,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2、新合夥人須承認並簽署本合夥協議;

  3、除入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夥的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夥

  1、自願退夥。在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時,合夥人可以退夥:

  ①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

  ②經全體合夥人書面同意退夥;

  ③合夥人難以參加合夥企業的法定事由。

  合夥人擅自退夥給合夥損失的,應當賠償合夥人的損失。

  2、當然退夥。合夥人有下列情形的,當然退夥: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能力人;

  ③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④被法院強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

  上述情形的退夥以上述情形發生之日為退夥生效日。

  3、除名退夥。合夥人有下列情形的,經合夥人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資義務;

  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經濟損失; ③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④合夥協議約定的事由。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法院起訴。

  合夥人退夥後,合夥人與該退夥人按退夥時的合夥企業的財產狀況結算。

  三出資的轉讓

  允許合夥人轉讓其在合夥中的出資或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如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受讓人應按新入夥對待,否則以退夥對待轉讓人。合夥人以外的人受讓合夥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夥協議即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

  九、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夥人的權利

  1. 合夥事務的決定權、監督權和重大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合夥人均有平等的表決權;

  2. 合夥人享有合夥利益的分配權;

  3. 合夥人分配利益應按本協議的約定分配,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

  4. 合夥人有退夥的權利。

  二合夥人的義務

  1. 按合夥協議的約定出資;

  2. 分擔合夥的經營損失;

  3. 為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十、禁止

  一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名義活動;如其有利益歸全體合夥人,造成損失的由該合夥人個人全額承擔賠償;

  二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外,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三合夥人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

  十一、合夥的終止和清算

  一合夥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無意向繼續簽訂合夥協議;

  2、全體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係;

  3、已不具備法定合夥人數;

  4、合夥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銷;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原因。

  二合夥的清算

  1、合夥解散後應當清算,並通知債權人;

  2、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15日內未清算的,合夥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夥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合夥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夥所欠稅款;合夥的債務;返還合夥人的出資。

  4、清償後如有剩餘,則按本協議第六條款的辦法分配。

  5、清算時合夥有虧損,合夥財產清償的,依本協議第六條款盈餘分配的辦法辦理。各合夥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夥人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合夥人追償。

  十二、違約責任

  一合夥人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夥人造成的損失;逾期10日仍未繳足出資,按退夥處理;

  二合夥人未經合夥人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合夥人不願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夥人,可按退夥處理,轉讓的合夥人應賠償由此給合夥人造成的損失;

  三合夥人私自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合夥人造成損失的,該合夥人承擔賠償責任;

  四合夥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因違反《合夥企業法》而導致合夥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合夥人承擔賠償責任;

  五合夥人違反本協議第九條規定,應按給合夥人造成的損失全額賠償,對勸阻不聽者,可由合夥人集體決定除名。

  第十三條 協議爭議解決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夥人之間協商處理,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三臺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四條 其他事項

  一經協商,合夥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後的內容為準;

  二新入夥合同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三本協議一式五份,合夥人各執一份,送工商機關一份。

  四本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名後生效。

  甲方: 乙方:

  丙方: 丁方:

  簽約時間:

  簽約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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