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族政策體系論文
中國民族政策體系實施環境是中國民族政策體系過程的重要組成部分。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參考。
範文一:淺析中國民族政策
摘 要 中國是一個由56個民族組成的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其中漢族人口占絕大多數,其他少數民族人口雖然佔全國人口總數的比重不大,但民族卻有55個之多。中國各民族在歷史上“經過接觸、混雜、聯結和融合,同時也有分裂和消亡,形成一個你來我去,我去你來;我中有你,你中有我,而又各具個性的多元統一體”——中華民族。作為一種多元一體結構的多民族國家,在國家建設過程中,中國自然面臨著國家整合與少數民族發展如何有機統一的問題。這個問題既關係到國家的現代化發展,也關係到國家的內在和諧,更關係到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而解決這個問題,自然離不開正確的民族政策的支援。
關鍵詞 民族 多民族國家 民族政策
中圖分類號:D633.0 文獻標識碼:A
1民族的定義
民族是在一定的歷史發展階段形成的穩定的人們共同體。民族作為一種社會人們共同體,一般在歷史淵源、生產方式、語言、文化、風俗習慣以及心理認同等方面具有共同特徵。民族作為客觀實體,有它自己的基本構成方式和存在形式,有它自身的整體素質。
對民族的概念或者說定義,馬克思、恩格斯在《共產黨宣言》以及《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等著作中,分別論述了民族的地域、經濟生活和語言等要素。斯大林在繼承了馬克思、恩格斯、列寧關於民族的論述的基礎上,於1913年在《馬克思主義與民族問題》這篇文章中提出了自己的民族定義:“民族是人民在歷史上形成的一個有共同語言、共同地域、共同經濟生活以及表現於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質的穩定的共同體。”
斯大林的定義儘管一直是我們認識和處理國內民族問題的主要理論依據之一。但是因為其沒有充分考慮民族產生和發展歷史過程的複雜性,沒有充分反映民族的社會內容和社會結構。所以,這一定義並不完全適用於像我國這樣有幾千年文化傳統和民族交往歷史的國家的民族情況。
考慮到這一情況,我國於2005年對民族的內涵進行了全新概括,即民族是在一定的歷史發展階段形成的穩定的人們共同體。
2 聯邦制與單一制:從民族自決到民族自治
馬克思主義關於民族理論的一個重要方面就是民族自決權。馬克思在談到波蘭民族問題的時候曾指出:“必須在運用民族自決權原則的基礎上,並通過在民主和社會主義基礎上恢復波蘭的辦法,來消除俄國在歐洲的影響。”列寧曾經指出:“所謂民族自決,就是民族脫離異族集體的國家分離,就是成立獨立的民族國家。”
但我們必須指出的是,在列寧主義創立的時代,西方帝國主義列強完成了對世界的瓜分,民族自決自然成為了殖民地、半殖民地國家和地區的民族尋求解放,國家尋求獨立的旗幟和綱領,並且在民族獨立和解放運動中確實發揮了十分巨大的作用。但由此也帶來了一個在多民族國家建設過程中難以迴避的問題:民族獨立與解放,必求民族自決,必求建立民族國家,實現一族一國之理想。而如此一來,必然產生多民族國家的民族自決與國家統一之間的矛盾。那是否馬克思主義就是一定支援民族分離呢?
對於這個問題,馬克思主義其實已經做出瞭解答,“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所主張和倡導的民族自決原則主要是針對被壓迫、特別是背異族壓迫的民族而言的,絕不是不加區分地適用於一切民族,特別是同一個國內的各民族。”列寧指出:“只有民族壓迫和民族衝突使共同生活完全不堪忍受,並且阻礙一切經濟關係時,他們才會贊成分離。”說明列寧並不是在任何情況下,不分場合的贊同民族分離。
而對於如何將民族自決與民族國家的建設和整合有機統一起來,中國作為一個多民族國家,中國共產黨在思考中國民族問題,探索中國國家建設和整合的時候,也經歷了猶豫和選擇。因為馬克思與恩格斯是推崇集中統一的民主共和國的形式的,恩格斯曾經說過:“用什麼東西來代替現有的德國呢?在我看來,無產階級只能採取單一而不可分的共和國的形式。”“馬克思和恩格斯明確反對聯邦制作為現代民族國家建設的普遍的政治形式,認為聯邦制僅僅是例外。”但幫助和指導中國革命的蘇聯所採取的國家形式卻恰恰是聯邦制。
所以中國共產黨最初的設想是:民族平等、自決與建立聯邦制國家相統一。但需要指出的是,中國共產黨在1922年《中國共產黨第二次全國代表大會宣言》中提出:“首先推翻一切軍閥,由人民統一中國本部,建立一個真正民主共和國;同時依經濟不同的原則,一方面免除軍閥勢力的膨脹,一方面又應尊重邊疆人民的自主,促成蒙古、西藏、回疆三自治邦,再聯合成為一種中華聯邦共和國”。從這裡可以看出,這裡的中華聯邦共和國,實際上是由集中的本部和自治邦聯合而成,而本部所採用的形式實際上是集中統一的,是符合單一制精神的。
到了1931年,在中華蘇維埃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上,中國共產黨開始提出“區域自治”,認為解決中國民族問題可以選擇兩種方式:聯邦制和區域自治。這裡的“區域自治”在精神上是符合聯邦制的,但它與聯邦制卻又有著可以說是本質上的區別。聯邦制下的自治,是基於民族本身的獨立自主原則建立的;但統一國家下的“區域自治”實際上是在集中統一的國家形式下,由國家讓渡出一部分權力空間,形成自治區,也就是說這種自治不是基於民族的“自身權力”,而是國家賦予的權力。所以,將“區域自治”引入構想後,原來的“中華聯邦共和國”的設想就開始動搖了。
直到抗日戰爭全面爆發後,中華民族面臨生死存亡的危機,中國共產黨開始深刻的意識到解決中國的下轉第6頁上接第3頁民族與國家問題,不僅要考慮民族權力,還要考慮整個民族以及整個國家的統一和穩定。中國共產黨開始選擇全面地從民族自決走向民族自治,從聯邦制的制度設計走向民族區域自治的制度設計。此後,中國共產黨開始不僅從各個民族利益的角度考慮民族自決,而且從整個中華民族的整體利益的角度考慮民族自決,從而把實現民族自決與實現中華民族的大聯合結合起來。到1938年召開的擴大的六屆六中全會,中國共產黨開始放棄“聯邦制”的主張,而主張建立統一國家前提下的民族區域自治制。 3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淺析
中國作為一個多民族國家,解決民族問題的方式除了民族區域自治的制度外,其實還有聯邦制和民族自決。但適合中國的只可能是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因為作為一個歷史悠久的多民族國家,中國的傳統是中央集權制,國家的統一和中華民族的整體利益都需要一個集中統一的國家形式來保證,在這樣一種基於國家整合的需求下,極易導致國家分裂、民族分離的聯邦制和民族自決都不能被採用,只有基於集中統一的國家形式下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才是適合中國的解決民族問題的最佳方案。
因此,通過國家讓渡權力劃定出自治區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無疑是最有利於中國的民族團結,最有利於在中國這樣的集中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和平實現民族融合到中華民族這個主體同時又使得各民族特質和個性得到最大限度的保留,從而在民族交往中可以盡情張揚自己民族的特質和個性時不用擔心其被別的民族同化,避免和減少民族無謂的痛苦和犧牲,從而實現國家的穩定和統一。
但是我們也應該注意到,雖然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在理論上擁有非常明顯的優越性,但在實際操作中,卻有著難以掌控的一面,直接表現在把握自治區的自治權程度的問題上:自治區自治權利過大,那麼民族自治就極有可能變為民族自決,而民族自決往往又可以與民族獨立畫等號,這是因為民族自決儘管在理論上與民族獨立是不同的概念,但在實際操作中,它們的分界線是非常模糊和難以掌控的;但若自治區自治權利過小,又會引起自治區少數民族的不滿,甚至引起自治區的。所以,如何把握好自治區的自治程度,是十分考驗中國共產黨的執政智慧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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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文二:中國民族政策系統論
【摘要】在我國公共政策體系中,民族政策是一個極其重要的組成部分。經過建黨90年來的探索和實踐,我國民族政策已經形成一個較為完備、獨具特色的體系,但是,有關當代中國民族政策的系統分析尚未出現,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民族政策決策和執行的科學化程序。為了進一步分析民族政策的中國特色,我們嘗試對當代中國民族系統進行初步的闡釋。
【關鍵詞】政策研究;民族政策;系統分析;中國
【作者】哈正利,中南民族大學民族學與社會學學院教授、博士;叢蓉,中南民族大學民族學與社會學學院2011級碩士生。武漢,430073。
【中圖分類號】D633.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54X201302-0001-008
政策系統是政策執行的載體,是政策過程展開的基礎,對政策系統的研究是進一步研究政策過程的前提和出發點。政策系統是“政策制定過程所包含的一整套相互聯絡的因素,包括公共機構、政策制度、政府官僚機構以及社會總體的法律和價值觀。”國內有學者將它界定為由政策的主體、政策客體及其與政策環境相互作用而構成的社會政治系統。因此,政策系統並非僅僅是一系列政策法規體系的總和,更是一套包含政策理論、政策目標、政策主體、政策客體、政策工具、政策支援、政策監督反饋等相互密切關聯的社會政治體系。
經過90多年的實踐,圍繞民族政策的制定、執行、監督、反饋、修訂等環節,中國共產黨也逐步形成了一個較為完整嚴密、科學的政策體系,即民族政策的價值系統、目標系統、主體系統、客體系統、工具系統、組織系統等。遺憾的是,我國民族政策研究中一直缺乏對系統分析方法的運用。我們認為,如果要實現民族政策決策的科學化,系統方法必然是不能忽視的一個重要方法。因此,本文嘗試以民族政策的價值系統、理論系統、工具系統和組織系統來闡述我們的淺見,不足之處,敬請方家指正。
一、民族政策的價值系統
價值取向是公共政策的價值歸宿。客觀地說,每一項民族政策都蘊含著一定的價值取向。這種價值取向就是民族政策實施帶來的總體目標的實現,以及基本價值的意識形態化。對於一個國家的民族政策來說,民族政策的價值取向,才是民族政策的真正本質之所在,是民族政策的精神實質之所在。對於一個國家的民族政策或一種具體的民族政策來說,弄清了它的價值取向,也就把握了它的精神實質和基本的政策傾向。從我國現行民族政策來看,其總體價值取向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是民族平等。民族平等和民族團結是解決民族問題的基本原則和根本政策。中國共產黨和中國政府歷來主張:各民族不論人口多少,經濟社會發展程度高低,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異同,都是中華民族的一部分,具有同等的地位,在國家和社會生活的一切方面依法享有相同的權利,履行相同的義務。基於民族平等的價值取向,還延伸出反對民族歧視、反對民族壓迫、尊重民族文化差異和多樣的價值取向,政府和社會應積極幫助少數民族群體克服造成民族不平等的障礙,積極推動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在民族平等原則的條件下獲得發展。這種政治上承認,經濟、社會和文化發展幫助的實際政策往往都是民族平等取向的體現。這些價值取向,在國家憲法中都得到了體現。“憲法肯定了全國各族人民的偉大歷史功績,正確地規定了有利於民族團結的國家結構形式,堅決保障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規定了實現各民族共同繁榮的任務,規定了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和利益是各級國家機關的重要職責,規定了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是公民的義務。”
二是民族團結。我國是多民族國家,民族關係的好壞,不僅關係到民族之間矛盾處理的好壞,同時,對少數民族地區乃至整個國家的社會和諧都有著十分重要的影響。因此,我國各項民族政策的制定除了必須遵循民族平等原則,也必須堅持民族團結原則,也應該通過政策的實施達到民族團結的社會效果。基於民族團結的價值取向,那就要求政策制定時,要充分考慮到避免對民族關係的傷害,避免宣揚刺激民族矛盾上揚的因素。在政策實施和民族工作的實際中,也要充分考慮民族團結的價值取向。
三是國家的統一和發展。我國民族政策是在整個國家近代化過程中形成發展的。作為一個近現代史背景下建立的新的民族國家,其民族政策必然有著維護整個國家利益的基本價值取向。“就我國民族政策來看,維護國家的統一和發展顯然是其基本的價值取向。”而要實現這一價值取向,那就必須處理好將國家的統一和發展作為解決民族問題、處理民族關係的最高價值目標。因此,國家在制定民族政策時,無論是政策問題的確認、政策目標的確立、政策方案的確定等,都強調民族間的整合,力求調動一切政策手段來協調民族關係,確保國家的統一和發展。國民一體化政策就是這樣一種價值取向的政策,它雖然承認國內各個民族在文化、傳統等方面的差異性,但它卻通過各種政策措施來培育國民文化的一致性,以求形成一個統一的國族,確保國家的統一。在具體政策中,主要表現為正確處理集中與分權的關係、堅決反對民族分裂主義、加強民族團結等,這些都是民族政策必須堅持的基本立場。
四是為各民族人民謀利益。在中國革命和建設的各個歷史階段,中國共產黨的一切活動都是以為謀取各民族人民的利益而展開的。特別是根據馬克思主義的民族觀和民族理論形成了取向於民族平等與和睦的民族政策,有效地保護了少數民族的利益。新中國建立初期,毛澤東一方面批判大漢族主義,一方面指示:“凡有少數民族存在的地方,都要派出懂民族政策、對於仍然被歧視受痛苦的少數民族同胞懷著滿腔同情心的同志,率領訪問團,前往訪問。”周恩來要求“在對少數民族地區的貿易中,不能剝削人家,也不能只做到平等互利。由於過去對不起人家,今後就應該多補貼、多支出一些,讓少數民族同胞多得一些利益”。民主改革是消除剝削制度的必然途徑,在改革中黨始終尊重少數民族的意願,考慮各民族的特殊情況,堅持“慎重穩進”的方針,堅持和少數民族幹部群眾商量,等待上層人士的覺悟,“他們點頭,我們就幹,他們不點頭,我們就不要幹。”這種徹底平等的政策、博大無私的胸懷和細緻入微的工作態度,沒有真心誠意為少數民族謀利益的精神是做不到的。 針對改革開放過程中少數民族地區經濟發展差距的問題,鄧小平多次指出,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就是要使全國各族人民逐步實現共同富裕,如果只是一部分地區一部分人富,而大部分地區和大部分人仍然貧窮落後,那就不是社會主義。以同志為核心的第三代國家領導集體也多次強調,沒有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的經濟繁榮和社會進步,就沒有整個國家的興旺發達和文明昌盛;沒有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的現代化,就沒有全中國的現代化。
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的經濟發展是中國發展的一部分,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的利益是中華民族利益的一部分。這在中國共產黨的任何綱領政策中都是不含糊的。
二、民族政策的理論系統
中國共產黨根據不同時期的時代特徵,堅持從中國民族問題的實際出發,不斷豐富和發展馬克思主義民族理論,形成了體系完整、內容豐富的民族理論。
1990年,在新疆視察工作時,從5個方面闡述了馬克思主義民族觀。1992年,中央民族工作會議從8個方面概括了中國共產黨觀察、研究和處理民族問題的基本觀點和政策。2001年,中央工作會議進一步從10個方面概括了中國共產黨關於民族問題的基本觀點和政策。通過這幾次總結、概括,中國共產黨民族理論的體系得到進一步完善。
2005年5月,中共中央進一步從12個方面對中國共產黨關於民族問題的基本理論和政策,作了新的總結和歸納:
“1.民族是在一定的歷史發展階段形成的穩定的人們共同體。一般來說,民族在歷史淵源、生產方式、語言、文化、風俗習慣以及心理認同等方面具有共同的特徵。有的民族在形成和發展的過程中,宗教起著重要作用。2.民族的產生、發展和消亡是一個漫長的歷史過程。在人類社會發展的程序中,民族的消亡比階級、國家的消亡還要久遠。3.社會主義時期是各民族共同繁榮發展的時期,各民族間的共同因素在不斷增多,但民族特點、民族差異和各民族在經濟文化發展上的差距,將長期存在。4.民族問題既包括民族自身的發展,又包括民族之間,民族與階級、國家之間等方面的關係。在當今世界,民族問題具有普遍性、長期性、複雜性、國際性和重要性。5.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是解決我國民族問題的根本道路。我國的民族問題,只有在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共同事業中才能逐步解決。6.我國是各族人民共同締造的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國家統一是各族人民的最高利益,各族人民都要繼承和發揚愛國主義傳統,自覺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我國的民族問題是我國的內部事務,反對一切外部勢力利用民族問題對我國進行滲透、破壞和顛覆活動。7.各民族不分人口多少、歷史長短、發展程度高低,一律平等。國家為少數民族創造更多更好的發展機會和條件,保障各民族的合法權利和利益,各族人民都有義務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8.民族區域自治是我們黨解決我國民族問題的基本政策,是符合我國國情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是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重要內容,必須長期堅持和不斷完善。民族區域自治法是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法律保障,必須全面貫徹執行。9.平等、團結、互助、和諧是我國社會主義民族關係的本質特徵,漢族離不開少數民族,少數民族離不開漢族,各少數民族之間也相互離不開。各族人民要互相尊重、互相學習、互相合作、互相幫助,不斷鞏固和發展全國各族人民的大團結,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10.各民族共同團結奮鬥、共同繁榮發展是現階段民族工作的主題。加快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是現階段民族工作的主要任務,是解決民族問題的根本途徑。堅持科學發展觀,大力支援、幫助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加快發展。11.文化是民族的重要特徵,少數民族文化是中華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尊重和保護少數民族文化,支援少數民族優秀文化的傳承、發展、創新,鼓勵各民族加強文化交流。大力發展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事業,不斷提高各族群眾的思想道德素質、科學文化素質和健康素質。12.培養選拔少數民族幹部是解決民族問題、做好民族工作的關鍵,是管長遠、管根本的大事,要努力造就一支巨集大的德才兼備的少數民族幹部隊伍。民族地區人才資源開發是一項戰略任務,要大力培養民族地區現代化建設需要的各級各類人才。”
這十二條基本理論和政策,涵蓋了當代中國民族工作的各個方面,既相互聯絡而又融會貫通,形成了一個完整的理論系統,比較集中和系統地回答了什麼是民族和民族問題,以及怎樣解決我國現階段的民族問題。這個當代中國民族工作最根本最主要的問題,成為中國共產黨正確處理民族問題、切實做好民族工作的最新理論成果。
三、民族政策的組織系統
政策的實施必須是有組織的活動系統。組織理論學派的代表人物J·佛瑞斯特認為,“組織問題是政策執行中的關鍵環節。沒有專門的組織,沒有組織的努力,任何政策目標都只能停留在構想的階段。傳統的政策執行強調的是政策執行機構及其人員對政策目標的順應行為,強調依法行政,基本上忽視政策執行組織與執行人員對政策的預期分析能力。由於政策的執行是在現實社會中進行的,社會的變化與風險決定了政策的規劃者,政策的實施機構必須具備預期分析能力。”
1949年以來,在原有的機構設立實踐的基礎上,隨著中央民族事務委員會的成立,各地相繼成立各級地方民族事務管理機構,這標誌著新中國民族政策執行有了一個比較完備的組織體系。這種組織體系既縱向存在於中共中央和地方黨委的機構設定中、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機構設定中、各級權力機關和政治協商機構中,同時,這些機構還橫向並立在同級黨政部門中。
首先,在黨委機構中,主管統一戰線工作的中共中央委員會統一戰線工作部,其主要職能是“瞭解情況,掌握政策,調整關係,安排人事”,主要任務是鞏固愛國統一戰線。其實,“中央統一戰線工作部”成立於1948年9月,主要負責管理“當時國民黨統治區工作、國內少數民族工作、政權統戰工作、華僑工作及東方兄弟黨的聯絡工作”,並具體負責籌備召開新政協的工作。其十項職責中就有一項是:負責調查研究、協調檢查有關民族、宗教工作的重大方針、政策問題;聯絡少數民族和宗教界的代表人物;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和舉薦工作;協同有關部門與達賴集團等國內外敵對勢力分裂祖國的活動進行鬥爭。為此在其主要的機構設定中設立了政策理論研究室內設中央統戰部宣傳辦公室,負責統一戰線理論、方針、政策的綜合性研究;協調、組織統戰部門的大型調研活動;主管部內刊物;收集處理統一戰線的資訊;承擔統戰工作重要檔案、重要文章的起草。宣傳辦公室負責統戰部門的宣傳工作,協調統戰系統的宣傳活動;聯絡並利用各種社會宣傳媒介宣傳統一戰線,配合有關部門開展海外的統戰宣傳工作;瞭解全國統戰報刊情況,進行巨集觀指導。同時,統戰部所設的二局民族、宗教工作局,主要負責對民族、宗教工作進行調研並提出政策性建議;聯絡少數民族和宗教界的代表人物;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和舉薦工作;協同有關部門與達賴集團等國內外敵對勢力分裂祖國的活動進行鬥爭,做國外藏胞的工作。新中國建立後,在中共中央和地方及一些企事業單位黨委中繼續設立統戰部。 1949年,政務院設立民族事務委員會之前,民族事務管理一直屬於黨的工作機構負責的一項重要工作。新中國成立初期,地方民族事務管理還歸大區軍政委員會下設的民族委員會管理,尚不屬於行政化管理。
其次,在權力機關的機構設定中,1954年9月,在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上設立的民族委員會,是當時人大最早設立的專門委員會之一。此後的第二、三屆全國人大均設立了民族委員會。後來受“”的影響,全國人大的民族工作中斷。1975年6月1日,全國人大會設立了民族政策研究組。1979年6月,重設人大民族委員會。此後,歷屆全國人大都設立了民族委員會。
全國人大民委屬於全國人大的常設專門性機構,由全國人大從代表中選舉產生,受全國人大的領導,對其負責並報告工作,在大會閉會期間受全國人大會領導;與人大機關的辦事機構不同,它是國家權力機構的組成部分,依法享有議案權、議案初審權、調查建議權和部分監督權;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履行職責的一個層次,參與和協助全國人大及其會依法行使職權。
根據憲法和全國人大組織法的規定,全國人大民委主要職責是: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交付的有關議案;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同民族委員會有關的議案;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交付的被認為同憲法、法律相牴觸的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的命令、指示和規章,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和它的常務委員會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和規章,提出報告;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交付的同民族委員會有關的質詢案,聽取受質詢機關對質詢案的答覆,必要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報告;審議自治區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的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報告;協助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就有關法律實施情況進行監督;對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同民族委員會有關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建議;對加強民族團結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建議;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統一安排,開展有關外事工作;完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交付的其他有關工作。
根據憲法、全國人大組織法和實際工作要求,全國人大民委有一定的議事規則。辦公會議一般每月舉行一次,有特殊需要時,可以臨時召開;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主持,也可以由主任委員委託的副主任委員召集並主持;會議必須有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的過半數出席,才能舉行;會議根據需要可以請部分委員、顧問和各室負責人列席會議。另有主任委員辦公會議,主要任務是:向民族委員會會議提出議程草案;研究提請民族委員會審議的議案;研究安排委員會的有關立法、監督、調查研究、外事等方面的具體工作;領導辦事機構的日常工作,審議並批准辦事機構的規章制度、工作條例和工作報告,研究提出辦事機構的機構設定方案及幹部任免事項;研究處理委員會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而在地方權力機關中,民族委員會的設立是根據當地具體情況設立的。
第三,在行政機關設定中,中央政府設立的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早成立的中央部委之一。1949年10月22日,中央人民政府民族事務委員會成立,簡稱中央民委。1954年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上,中央民委改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事務委員會,簡稱國家民委。1970年6月22日,國家民委被撤消。1978年,全國人大五屆一次會議決定恢復國家民委,此後一直作為國務院組成部門。1998年,根據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國務院繼續設定國家民委。國家民委的職能得到強化,各項職能進一步適應了新時期民族工作的需要。
國家民委具有如下職責: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民族工作的方針、政策,組織開展民族理論、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提出有關民族工作的政策建議;負責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相關職責,促進民族政策在經濟發展和社會事業有關領域的實施、銜接,對政府系統民族工作進行業務指導;起草民族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負責督促檢查落實情況,保障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聯絡民族自治地方,協調、指導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貫徹落實;研究提出協調民族關係的工作建議,協調處理民族關係中的重大事項,參與協調民族地區社會穩定工作,促進各民族共同團結奮鬥、共同繁榮發展,維護國家統一;負責擬訂少數民族事業等專項規劃,監督檢查規劃實施情況,參與擬訂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相關領域的發展規劃,促進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推進實施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資訊化建設;研究分析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社會事業方面的問題並提出特殊政策建議,協調或配合有關部門處理相關事宜,參與協調民族地區科技發展、對口支援和經濟技術合作等有關工作;負責組織指導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規和民族基本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承辦國務院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組織協調民族自治地方重大慶典活動;管理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指導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翻譯、出版和民族古籍的蒐集、整理、出版工作;負責組織協調民族工作領域有關對外和對港澳臺的交流與合作,參與涉及民族事務的對外宣傳工作;參與擬訂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規劃,聯絡少數民族幹部,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與國家民委並立的國家宗教事務局,其下設的一司、三司均與少數民族問題有關。一司負責承辦佛教、道教事務管理工作,調查研究並提出政策建議;指導佛教、道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工作;聯絡佛教、道教界人士;指導地方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對佛教、道教事務進行管理。三司負責承辦伊斯蘭教事務管理工作,調查研究並提出政策建議;指導伊斯蘭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工作;聯絡伊斯蘭教界人士;指導地方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對伊斯蘭教事務進行管理;指導協調穆斯林聚居區和散居區的有關問題;承擔伊斯蘭教朝覲事務等有關管理工作。 另外,在國務院其他部委中,教育部下設有民族教育司。而在地方行政機關中,各地均設有相應的行政機構,因地方民族宗教情況存在很大的差異,一些地方民族事務和宗教事務是合署辦公的,稱為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
第四,在政治協商組織中,從中央到地方均設有民族和宗教委員會。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民族和宗教委員會是在政協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和主席會議領導下,就民族和宗教方面的問題開展經常性活動的工作機構。1949年10月18日,政協第一屆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舉行第一次會議,通過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工作條例》,決定成立民族事務組和宗教事務組。1978年2月,政協第五屆全國委員會第一次會議後,重建了民族組與宗教組。1988年6月,政協第七屆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決定設立民族委員會和宗教委員會。1995年3月15日,政協第八屆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決定把民族委員會、宗教委員會合併為民族和宗教委員會。
其主要職能是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和政協全國委員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的任務,從人民政協的性質和特點出發,開展民族與宗教方面的工作,特別是協助黨委和政府貫徹黨的民族和宗教政策。主要工作是:組織委員學習、宣傳和貫徹黨和國家有關改革開放的方針、政策,特別是學習和宣傳黨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組織委員調查瞭解黨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的貫徹執行情況,就民族與宗教領域內的重大問題開展調查研究,提出意見、建議和提案,協助和推動黨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的落實;密切聯絡少數民族、宗教界委員和其他具有代表性的人士,聽取並反映他們對國家大政方針和涉及群眾生活的重要問題的意見和建議;維護社會穩定和民族團結,促進祖國和平統一,加強同臺、港、澳以及在國外的華僑華人中的少數民族、宗教界有關團體和代表人士的聯絡,為祖國統一和建設作貢獻;開展同各國少數民族代表人士和宗教界人士及有關組織、機構的友好往來,增進相互瞭解和友誼,促進和維護世界和平事業;組織各種活動,積極為委員知情出力、履行職責創造條件。
第五,在行政事務協調上,由於民族工作涉及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各個方面,需要各有關部門統一思想,密切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推進,國家民委實行了民委委員制度。20世紀50年代,各地民委成立不久,就實行了委員制。2002年7月28日,國務院同意並轉發了國家民委上報的《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兼職委員單位及其職責》和《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兼職委員》,確定了教育部、文化部等20個單位為國家民委兼職委員單位和20個兼職委員,並規定了兼職委員單位各自的職責。2003年10月14日,增補了公安部、民政部為國家民委兼職委員單位,2004年11月18日,又增補了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為國家民委兼職委員單位。到目前為止,國家民委兼職委員單位共有23個,兼職委員23人。另外,各地方民委也自上個世紀80年代開始全面恢復了委員制,並逐步加強委員制的建設。
國家民委定期或不定期召開兼職委員會議,交流民族工作情況,聽取兼職委員單位對做好民族工作的建議和意見,研究並協調解決民族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將會議情況和反映的重大問題及時報告國務院。
國家民委兼職委員單位是: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財政部、人事部、國土資源部、鐵道部、交通部、資訊產業部、農業部、商務部、文化部、衛生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體育總局、國務院扶貧開發辦、公安部、民政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和國務院法制辦。
國家民委兼職委員單位的主要職責是:全面貫徹黨的民族政策,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鞏固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根據本部門的職能,積極採取有效措施,支援、幫助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加快發展,促進各民族共同繁榮;加強聯絡,相互溝通,及時瞭解民族工作情況,對做好民族工作提出建議和意見。
委員制是國家賦予各級民委的一項特殊工作手段,是做好民族工作的重要組織保障。早期的委員制在協調民族關係、促進民族團結方面起到很大作用。在新形勢下,各地民委因時制宜,使這一老機制發揮了新作用。新時期,委員制的作用主要體現在聚合資源、協同作戰方面。長期以來,我國民族工作部門的主要任務是促進民族團結、維護社會穩定,併為此做了大量的工作,做出了巨大的貢獻。進入新時期新階段,除了促進團結、維護穩定的任務之外,推動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也成了民族工作部門的重要任務之一。民委委員制度將與民族工作相關的各部門聯合起來,強化各委員單位的職責,形成民族工作新的工作機制。這一制度的建立,實現了民委角色的轉換,民委成為組織者和推動者,不再是單打獨鬥,而是與各有關部門聯合起來,共同做好民族工作。
以上諸種機構縱橫交錯地組合成了有機的民族機制,形成一個價值取向一致,內部縱向指導、橫向協作的民族政策組織系統,在民族政策的制定、執行、監督和評估中發揮了積極有效的作用。
四、民族政策的工具系統
政策工具是政府治理的手段和途徑,是政策目標與結果之間的橋樑,主要是指國家和各級政府針對不同社會領域制定的各個級別、各個種類的法律、政策、法令、法規。
我國民族政策體系結構可分為核心政策——民族平等團結;基本政策——民族區域自治政策、培養和任用少數民族幹部政策、發展少數民族地區經濟政策、發展少數民族地區教育文化衛生事業政策、發展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政策、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政策、少數民族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與少數民族上層愛國人士結成統一戰線政策;具體政策——城市民族工作政策、民族鄉政策、民族地區稅收優惠政策、民族地區財政轉移支付政策、民族地區扶貧開發政策、民族地區基本公共服務政策、民族貿易和民族特需商品政策、民族地區資源開發與生態補償政策、民族地區環境保護政策、少數民族人口與生育政策、少數民族就業政策、少數民族科技政策、惠牧政策、民族利益協調政策等。因此,可以說民族政策體系是由上述不同型別的政策構成的多級遞階系統。 按照民族政策制定主體可以分為四個層次:一是國家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二是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法律,國務院制定的法律、政策和法規;三是國務院各部門制定的民族政策和地方法規;四是省、市、縣等地方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制定的民族政策和法規。
根據政策客體——政策調整的物件來劃分,可以分為政治領域政策、經濟領域政策、文化領域政策。政治領域政策主要有少數民族社會改革政策,民族識別政策,民族立法政策,國家機構組織中的民族政策,大力培養和使用少數民族幹部和各類專業技術人才政策,少數民族統戰政策,刑事、民事等基本法律中的民族政策,少數民族人口政策等;經濟領域政策主要包括少數民族農牧業政策、少數民族工業政策、交通運輸業政策、少數民族商業政策、少數民族財政和稅收政策、少數民族扶貧政策、國家在民族地區開發資源搞建設專案要照顧民族地區利益的政策等;文化領域政策主要有少數民族教育政策、少數民族文化政策、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政策、少數民族醫藥衛生政策、少數民族傳統體育政策、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政策、少數民族宗教信仰政策等。
另外,從政策工具的選擇來看,我國民族政策主體主要表現為執政黨、各級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因此,也有一個政策主體的系統。同時,民族政策調整的物件是民族政策的客體,客體既包括機構組織、不同群體,也包括現實社會中面臨的社會矛盾、民族關係、行政關係等,所以,從政策客體的角度看,民族政策也同樣具有一個多層次的客體系統。如果從政策文字角度看,民族政策還形成了一個獨特的法律法規系統。
總而言之,在我國公共政策體系中,民族政策不僅是一個極其重要的組成部分,更重要的是,中國共產黨領導各族人民在反帝、反封建、爭取中華民族獨立、實現各民族翻身解放和發展繁榮的偉大實踐中,把馬列主義的普遍原理同中國革命和建設的具體實踐相結合,創立了多民族統一的社會主義國家,建立了一整套解決中國民族問題的民族政策體系。民族政策體系結構是立體有序的,從高階到低端民族政策體系的結構是核心政策、基本政策、具體政策及實施政策的措施。高階的民族政策對低端的民族政策的制定與實施發揮制約作用,低端民族政策的制定與實施反過來又影響高階民族政策的功能發揮。總體上看,從核心政策到具體政策是政策從原則化向具體化的轉變過程,核心政策有利於巨集觀指導,具體政策有利於微觀實施。其功能與作用各有不同,不能混為一談。因此,我國民族政策體系的確立與發展,有賴於其各個子系統的完善和科學發展,也有賴於研究者能從系統視角出發提出政策完善和政策修訂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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