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大行政管理本科生論文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6日

  作為單位行政管理的關鍵環節,辦公室行政管理是決定單位各項工作順利進行的關鍵。下文是小編為大家蒐集整理的關於的內容,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篇1

  論行政管理與行政體制改革

  摘要:提高行政管理的有效性是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必然要求,是實現政治文明的重要一環。我國行政管理中遇到的諸多問題和困惑,也提出了現實挑戰。必須重點致力於幾個環節和步驟,即要著力於探尋行政管理的規律和方法,樹立科學的效率觀;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降低組織與管理成本。

  關鍵詞:管理效果;現實意義;管理創新措施

  行政管理及其有效性主要以科學、效率、效果、效益為基本著眼點,立足於改革和創新,重在實效。它涵蓋著不同的層面,涉及到方方面面,是當前我國整個改革程序中日益引起人們關注的熱點,也是改革總體推進中一個至為重要的環節。隨著社會化大生產的深入展開,對日常行政的指揮、監督、控制成為強烈的必需,科學化管理的需求日益上升。實踐證明管理者素質的高低,在極大程度上影響著政務效率與質量。對新時期行政管理科學化問題的探討具有十分重要意義。

  一、行政管理要達到理想的管理效果

  管理是一個歷史範疇,其作為實踐是歷經無數人的努力,步步演變,才走向科學化。從最初的經驗管理髮展到工業化時期的泰羅制和福特製管理,管理開始進入科學管理時期,科學管理是由組織、協調、合作、發揮每個人最高的效率,實現最大的富裕等多種要素結合而成的。現代行政管理正在發生一系列的趨勢性變化,行政體制的改革逐步深入。首先是從流行程式管理變為倡導目標管理。其次,是從單一管理髮展為分層管理。再次,是從剛性管理髮展為柔性管理。剛性管理強調硬性行政命令約束,管理思維是非此即彼,容不得權變。而柔性管理認為管理存在彈性,管理者往往根據不同的被管理者和不同的情境而採取不同的管理方法,從而達到理想的管理效果。第四,從無風險管理髮展為危機管理。

  不僅僅是管理模式在變,管理的指導思想也在變。如“鯰魚效應”和“木桶原理”,面對被管理者的差異與管理環節問題的差異,最薄弱的那一個環節,可能會導致管理上的麻煩與致命傷。因此,一名優秀管理者應從最薄弱環節改進入手,去提升整體的管理績效。只有經常性檢查,經常性抓落實,抓責任制的貫徹才會獲得滿意的管理效果。現代科學還告訴管理者,如何將自己所管理的組織發展成為一個學習型的組織,已是十分迫切的問題。傳統的管理認為,被管理者一次充電,受益終生,知識、才能運用只須儲備一次,便可應付全部的挑戰。

  二、現行行政管理存在的誤區

  當前,一些人戲稱流行的行政管理模式為“領導就是開會、管理就是收費、協調就是喝醉”,一些管理人士並將其作為管理上的金科玉律。這其實是行政管理庸俗化的表現,是一認識誤區,在這種指導思想下進行管理將貽害無窮。首先,將開會佈置任務,理解為科學決策的替代,這首先是管理者的悲哀。這種錯誤的認識容易造成“會海”連綿,管理者開了會就等於事情完成了,長此以往,落實工作成為頑症。而沒有落實的政策一切都是空的,管理的效能無從體現。其次,管理的中心任務是什麼,把管理許可權混同於單項財權行使、賺錢的行為,這是極端簡單化的表現。的確,好的管理可以產生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但管理不是為了收費了事。

  這是管理導向的錯誤,會造成管理可有可無,機構形同虛設,人浮於事,最終斷送了事業。再次,協調就是喝醉,這是將管理極端庸俗化的表現。當然,協調是需要將方方面面的利益進行平衡,對各方傾向、意見進行妥協,但絕對不是一喝了事。還有一種管理誤區就是多定製度,認為有了制度就有了管理。從而導致規章多如牛毛,有否貫徹執行則無人問津。這種錯誤的認識容易造成“文山”現象,管理者須籤閱大量的檔案,哪有時間、精力去真正管理呢?其實,有了制度不等於就有管理,有了制度,只是為管理準備了一些基本前提、準備了一些條件,這只是管理的開始,實際上,被管理者是否自覺執行這些規章,這需要監控、需要調研,這都是管理題中之義。制訂過多的規章等於沒有規章,因此,規章過濫也會影響管理的效能。

  三、加快行政體制改革是促進政府管理創新的基本措施

  1.推進政府職能的轉換,推進行政層次和行政機構改革

  政府首先要明確自己的身份:一是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的提供者;二是良好社會環境的刨造者;三是人民群眾公共利益的維護者。而不應該受某些利益集團的左右。

  在這個前提下。改革和完善政府職能要突出理順“四個關係”;理順政府與企業的關係;理順政府與市場的關係;理順政府與事業單位的關係;理順政府與社會中介組織的關係。不能“缺位”。針對當前政府工作存在的“錯位”現象。要強凋由“經濟管制型”轉變為“公共服務型”,即轉到為市場主體服務和創造良好的市場環境上來。

  2.推進與行政管理相關的巨集觀管理體制改革

  在推進行政管理體制改革中。不可避免地會涉及到與之相關的巨集觀管理體制,如財政稅收改革、政府投資體制改革等。在財政體制改革方面,根據打造公共服務型政府的要求,應建立、健全公共財政體制,科學界定中央政府與地方各級政府之間的財政責任,並相應調整收支關係。

  3.推進與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緊密相關的社會管理和政治體制改革

  隨著市場化以及參與經濟全球化的影響,我國的社會結構已經並正在繼續發生一系列新的變化。在這場中國歷史上從未有過的變遷面前。應該說社會體制改革是滯後於經濟體制改革的。如何推進社會體制改革,協調多元力量之間的關係,以最充分地調動一切積極因素,就成為制度創新的新課題,在探索社會運轉和社會服務新機制,形成一套與經濟市場化、政治民主化和文化多元化相適應的新型社會治理模式方面做出努力。此外,隨著人民群眾民主法治意識的增強和政治參與積極性的提高,對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和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參考文獻:

  [1]婁成武.行政管理學[M].東北大學出版社,2003.

  [2]夏爾·德巴什.行政科學[M].上海譯文出版社,2000.

  [3][美]理查德德. J. 斯蒂爾曼二世.竺乾威,等譯.公共行政學:概念與案例[M].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

  篇2

  試論行政權力的制約與監督

  【摘 要】對行政權力的制約與監督是當今社會廣泛關注的話題。目前我國行政權力的制約與監督還存在很多問題,確保制約與監督機構的獨立性和權威地位,完善人大的監督職能,健全行政權力的制約與監督的法制體系,對我國行政權力的制約與監督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關鍵詞】行政權力;制約;監督

  一、行政權力的來源及其內涵

  西方啟蒙思想家盧梭認為“一切自由的行為,都是兩種原因的結合而產生的:一種是精神的原因,亦即決定這種行動的意志;另一種是物理的原因,亦即執行這種行動的力量……我們在這裡同樣地可以區別力量與意志,前者叫做立法權力,後者叫做行政權力。”盧梭所規定的行政權力是一種執行自由的行為的力量,他認為人人都有參與社會管理的權利,社會就應該是一個完全的人民主權的社會,是最高權力屬於人民的社會。行政權力是某一行政主體依靠一定的政治強制力,為達到某種目標而在實際政治過程中體現出來的對於政治客體的制約能力,憑藉這種制約能力,政治主體擁有對於社會價值的支配手段。

  二、現階段我國行政權力的制約與監督中存在的問題

  一制約與監督機構缺乏應有的地位和必要的獨立性。

  行政權力的制約與監督主要表現為監督權對行政權的制約,制約與監督主體所擁有的權力和地位決定了它的監督效果。獨立性是行政制約與監督的本質特徵和內在要求,任何權力制約體系的有效執行都取決於它地位的獨立。在我國現行領導體制下,擁有行政監督權的專門機構大都缺乏必要的獨立性和應有的地位,如檢查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大都設定在政府機關內部,它們既受同級行政機關的領導,又受上級業務部門的領導。這種體制嚴重影響制約與監督主體的獨立性,使規章制度流於形式,嚴重影響司法獨立公正。

  二權力機關的制約與監督作用發揮不夠充分。

  在我國,一切權力來源於人民,作為代表人民行使權力的人民機構,人民代表大會應享有至高無上的權力,對一切國家機關有權實施監督。但實際政治生活中,人大對行政機關的監督不夠完善。

  第一,人大作為監督主體在實際操作中缺乏獨立性。根據憲法第2、3兩條所規定的內容,人民代表大會是國家的權力機關,行政機關由它產生,向它負責並受它監督。從理論上分析,權力機關作為監督主體其獨立性是最強的,其對行政機關的監督也是最具權威性的。但是,在實際操作中,全國人大和地方各級人大並未真正獨立行使監督權。

  第二,人大對行政機關的監督法規不健全,監督缺乏可操作性。人大對行政機關的監督是一種具體的法制監督,健全的監督法律體系是人大對行政機關充分行使監督權的重要基礎。然而,我國現有的憲法和法律對該監督所涉及的內容、物件和範圍僅僅做了原則性的規定,而對如何具體實施監督措施,在法律上並沒有詳細明確的規定,這給實際執行帶來了很大的困難。

  第三,現實中的人大對行政機關的監督存在滯後性。在我國,有些地方人大對行政機關的監督存有滯後現象。例如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了政府的財政預算報告,人大及其會就要監督其得到全面貫徹實施,即使在實施過程中發生了變化,也要報請人大會批准。而實際情況和法條規定則有很大出入。

  三行政權力制約與監督法制化程度低。

  行政權力的制約與監督應該是一種法制監督,行政監督不僅意味著是對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情況的監督,也表現為行政監督需要依法進行。行政監督的法律法規是對行政監督權力和行使的規範,同時也使這種權力和行使得到了保障。這些年,我們的黨和國家對完善監督法律和法規做了不少的工作,並且也取得了不錯的成效,但這些還不足以形成體系,顯得非常零散。有些已經出臺的監督法律法規既不易執行又不規範,還有大量應該出臺的法律法規尚未出臺。立法的滯後直接影響了行政監督得效果。

  三、完善我國行政權力的制約與監督的對策

  一強化制約與監督機構的相對獨立性和權威地位。要實施有效的監督制約,必須建立一個具有獨立性和高度權威性的監督體制,即建立垂直的監督領導體制。專門的監督機關只有與被制約機關徹底分離開,改變它們在人、財、物上的依附關係,獨立執行,才能進行有效的制約。通過建立一個從中央到地方垂直領導和管理的制約與監督體系來加強制約監督機構的權威性與約束力。一是紀檢、監督機關垂直領導,強化上級紀檢、檢察機關對下級紀檢、檢察機關的監管。二是紀紀檢、監察機關的財政費用直接由上級財政統一劃撥,徹底切斷同級財政的關係。

  二完善人大的監督職能。

  我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實際職能與憲法所賦予的地位是極其不相符的,健全我國權力制約與監督體系的核心就是使人大的監督職能得到充分發揮。因此,我們應從以下幾方面進行改善:一是提高權力機關監督人員的素質,增強人大代表的監督意識和能力。加強權力機關人員的 綜合素質已經成為一項極其緊迫的任務,特別是政治素質、思想素質、法律素質、業務素質。二是設立專門的監督委員會,在監督委員會的內 部還可以專門設立對行政機關進行調查研究、監督檢查的行 政監督工作處,使監督委員會在行使監督權時更有針對性。三是創新人大對行政機關的監督方式。四是正確處理黨的領導和人大行政監督之間的關係。五是儘快修改人大及其會監督法,加強人大對行政機關權力濫用、權力腐敗和法定 權力不作為的違法處置權。

  三健全行政權力的制約與監督的法制體系。

  完善行政權力制約與監督體系,必須以健全法律為核心。因此,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健全行政權力與監督的法律體系:一是完善廉政方面的法律法規,建立健全有效的方法和嚴厲懲治腐敗的制約機制。二是完善行政程式性法律法規,將分散的程式立法適時地提升為統一適用的行政程式法,以規範和公開行政權力的執行,便於社會各界參與和監督。三是完善制約監督方面的法律法規,切實把行政監察工作納入法制化軌道,使行政監督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依法監督。

  參考文獻

  [1] 盧梭.社會契約論[M].北京:商務印書館,1996.

  [2] 李學文.論人大制度下權力機關對行政機關的監督[J].山西廣播電視大學學報,2010年第3期.

  [3] 張曉.論我國行政權力的制約與監督[J].商,2012年第2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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