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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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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1

  淺談農村留守兒童權益法律保障問題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經濟發展十分迅速,經濟發展的同時也不可避免地帶來了許多潛在的問題,比如說城鄉區域之間經濟發展的不平衡。為了生存和發展,農村的許多勞動力大軍選擇背井離鄉來到經濟發達的地區務工,這就使得許多兒童被迫離開自己的父母,和自己的爺爺奶奶或者和家裡的其他有親屬關係的成員生活在一起。對於這些特殊群體,社會上稱之為“留守兒童”。

  一、農村留守兒童的現狀

  據不完全統計,中國留守兒童的數量目前已達到五千多萬,約佔全國總人口的百分之二十,在所有的留守兒童中有80%的是由爺爺奶奶或者外公外婆撫養長大的,有13%的留守兒童是由其親戚照料,而又有7%的兒童則是無人看管和照料,這些統計資料讓人感到痛心疾首。[1]在中國因農村人口大量流動所引發的社會問題已經不容我們去忽視。許多留守兒童由於不是在父母的照料下長大,他們的性格往往比較內向、孤僻,而且再加上留守兒童脫離父母的監護,自身所應當享有的法律上的權益極易受到侵害,一旦價值觀發生偏離很難回到正軌上,有的甚至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這些都會影響到留守兒童的發展。

  二、農村留守兒童的原因及出現的問題

  一農村留守兒童的原因

  1.經濟條件的影響。由於城鄉經濟收入存在很大的差距導致了大量農民工離開家鄉來到大城市以提高收入,由於許多農民工本身文化水平普遍都不是太高,工資水平也不是很高,再加上城市消費水平高,這些因素都導致了很多父母不能夠把孩子帶在身邊照顧,而只能選擇把孩子留在農村,讓其他人看管。

  2.戶籍管理制度的影響。受到戶籍管理制度的影響,農村兒童在城市就讀受到極大的限制,許多農民工在城市務工,但是其戶籍所在地仍然是在農村,而且其子女的戶籍也是在農村,因此享有不到和城市孩子同等的受教育服務。

  3.農村兒童在城市上學容易受到歧視。由於農村孩子衣著打扮不及城市孩子時尚,地方方言比較嚴重,父母身份是農民工,這些都會使他們成為城市孩子嘲笑的物件,時間一長就會使心理受到創傷,這也是許多農民工不願把孩子留在城市的原因之一。

  二農村留守兒童出現的問題

  1.教育狀況。在農村留守的兒童大多數是在爺爺奶奶或者姥姥姥爺的養育下長大的,由於存在年紀上的差距,他們一般都只是從經濟生活方面來滿足留守兒童的需求,在他們眼中,只需要滿足衣食住行即可,對留守兒童的教育方面很少關心,甚至有的根本無暇顧及,長而久之就會造成孩子學業的荒廢,產生厭學情緒。

  2.心理問題。兒童時期孩子心靈比較脆弱,急需來自自己父母的關愛和照顧。農村的父母為了家庭生計而無奈的離開自己的孩子,這些會使農村留守兒童的心理受到很大的傷害,一旦遇到打擊和挫折,如果沒有及時得到父母的指引,心靈就會受到極大的不良影響。時間一長心理就會出現嚴重的問題,有的甚至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

  3.安全問題。保護留守兒童安全是整個社會成員的職責問題,近年來留守兒童安全問題十分堪憂,留守兒童遭遇性侵、被拐等等,這些有關農村留守兒童安全事件的暴露讓我們感到觸目驚心。一旦留守兒童發生事故,帶來的不僅是對留守兒童身體和內心的傷害更是對一個家庭,一個群體保護的傷害。造成留守兒童安全隱患的主要原因有:一是:父母監護不到位、監護人缺乏對留守兒童安全問題的教育;二是留守兒童自身辨別是非能力薄弱;三是學校對留守兒童教育管理制度的不健全以及缺乏對孩子安全意識的教育。

  三、我國立法對留守兒童權益保護的狀況

  一受教育權重視程度不足。我國的《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教育法》對受教育權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從法律上保障了農村留守兒童平等地享有接受教育的權利,然而近幾年,留守兒童受教育的問題卻依然不能依靠法律的手段得到有效的保護。導致留守兒童不能平等的接受教育的原因主要來自幾個方面:家庭方面、戶籍管理制度、學校教育方面,一般在農村學校教學質量比較差,而且在一些偏遠的地區,教師資源還存在嚴重匱乏的現象,這些都導致了留守兒童不能平等的享有受教育權。[2]

  二監護權的缺失。我國《民法通則》對未成年的監護人做出了規定:未成年的父母、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都可以擔任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在農村留守兒童的監護中,大都是隔輩監護以及親友監護。在隔輩監護的情形之下,留守兒童的監護人大都是年事已高,滿足留守兒童生活已實屬不易,再加上本身受教育程度都很低,無法輔導留守兒童的學習,這更不利於孩子們學習的提高。而對於親友監護的情形,這些親友的家庭中一般也有自己的未成年子女需要照料,有時候根本無暇顧及留守兒童。而由其同輩的兄、姐對其監護,這些同輩監護人自身都缺乏監管的能力,因此,這些監護都會對留守兒童的監護權益不利。[3]

  三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我國相關的法律對公民人身權利的保護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農村留守兒童由於其父母長期不在身邊無法提供有利的保護,再加上留守兒童認知能力比較弱,又沒有自我保護的能力,因此其人身權利極易遭受侵害,並且有些留守兒童由於長期缺乏父母的關愛,家庭貧困導致自殺的例子也不少。[4]

  四、留守兒童權益法律保護的完善建議

  一完善相關的監護制度。完善監護制度是為了最大利益的保護留守兒童,父母作為留守兒童第一監護人,他們在兒童的成長中扮演著舉足輕重的角色,父母的陪伴對於留守兒童的健康成長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他們在生活中可以給予孩子正確的指引,因此法律應該加大父母的監護職責。在父母無法對孩子履行監護職責時,也應該選擇對孩子最有利的監護人,但同時還要及時的與孩子溝通交流,不能因為無法在身邊陪伴就忽視了心靈上的溝通與交流。

  二加強法制宣傳教育。留守兒童由於年齡小、辨別力差,法制意識單薄,再加上父母長期不在身邊,很容易成為犯罪分子侵害的物件。因此,這就需要政府充分發揮其職責,加大對農村留守兒童的法制宣傳教育,提高法制意識,同時各鄉鎮政府要專門性的針對農村留守兒童開展各種法律教育活動,使他們樹立自我保護的意識。

  三確保受教育權的實現。為了確保留守兒童平等的享受教育的權利,國家應該根據形勢的變化相應的調整政策,應加大對農村教育的投入,要根據各個地方經濟的差異來投入相應的教育資金,要做到城市和農村的平衡。在師資力量方面應該建立完善的教師培訓制度,從相關經濟政策上積極鼓勵了城市教師去農村地區教學。[5]

  參考文獻:

  [1]賈婷婷:農村留守兒童產生的現狀、原因及問題.魅力中國[J],2011年3月上。

  [2]金麗婷:論農村留守兒童權益的法律保障.經濟研究導論[J],2013年第29期。

  [3]趙香菊、馮慧:淺析農村留守兒童權益的法律保護.法制博覽[J],2013年12月中。

  [4]閆利欣:論我國農村留守兒童權益保護.河北經貿大學出版社[D],2014年3月,第7頁。

  [5]盧震:農村留守兒童權益的法律保障問題研究.安徽財經大學出版社[D],2015年6月,第3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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