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財務論文
保險市場的健全與完善,保險競爭的規範,保險市場消費者需求的實現,一項很迫切問題便是保險市場各方主體對保險公司執行的穩定性與財務狀況的瞭解和把握。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參考。
範文一:財產保險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研究
摘要:財產保險公司是保險行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的健康發展直接關係到整個行業的發展。近幾年來,我國保險業快速發展,保險行業的思想政治工作也在實踐中摸索。但是,財產保險公司的思想政治工作跟不上整個保險行業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發展緩慢,與當代的保險行發展嚴重脫節。財產保險公司各種矛盾湧現,從業人員思想波動大,各種外來思想衝擊大,使財產保險公司思想政治工作在實效性上存在很多不適應。所以,必須從觀念、內容、體制、方法和隊伍建設方面切實加強財產保險從業人員的思想政治教育,建設一個有效的基層保險從業人員的思想政治教育體系。
關鍵詞:財產保險;思想教育工作
1關於加強財產保險從業人員的思想政治教育
財產保險公司政治思想工作存在弱化、淡化、軟化問題,特別是基層公司,普遍存在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弱化、制度空談導致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淡化、流於形式導致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軟化這三大問題。基層公司為完成全年考核任務,一味低頭抓業績,單獨強調利潤,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放在腦後,甚至置之度外,從而導致員工8小時後的自由主義、功利主義、享樂主義。思想認識不到位,直接導致對制度執行上的不到位,使制度成為一紙空文,結果缺少約束力、監督力、執行力。大多數財產保險公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注重形式而不注重內容,不在真學、真懂、真用上下工夫。工作手段上,喜歡搞“面子工程”,做表面文章。財產保險公司,思想政治工作機制建設不健全。一些新公司開業經營以後僅僅搭設了黨組或黨委班子的組織框架,而分支機構思想政治工作職責不明確,尚未建立起一套科學的體制、機制、制度,思想政治工作渠道不暢通。企業重大決策基本上是總經理說了算,黨組或黨委成為行政的“附屬”機構,往往很難起到應有的戰鬥堡壘作用。抓好政治思想教育,迫在眉睫!財產保險公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物件十分複雜,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針對性不強。財產保險公司除了擁有一定數量的內勤職工隊伍外,還擁有數量眾多的外勤隊伍,人員結構較為複雜,而目前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往往泛泛而談,缺乏針對性,不能分層級,分崗位有效的開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業務的快速發展忽略了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存在著嚴重的道德隱患,財產保險又是道德風險極高的保險型別,對整個保險行業形象的影響十分巨大。多數公司在成立之初,凝聚人心做事業依靠感情和利益前引後推,而未有效地從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職業道德培養、建立規章制度等方面去加強團隊意識。雖然已經經營多年,但有些基層公司還處於“無組織”狀況,工作無序、無章可循或有章不循的現象十分嚴重,基層公司內部形成小團體,人際關係十分複雜,不團結、不和諧的隱患普遍存在。財產保險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的內容廣泛,而工作方法卻相對簡單。財產保險公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內容的豐富發展是新形勢的必然要求,也行業發展的必然要求。因此財產保險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開展方式、方法與企業的發展要一致。而實際的情況是由於各種複雜原因,有的財產險公司墨守成規,缺乏銳意進取的意識和勇於開拓創新的實幹精神,熱衷於做“秀”。有的管理者還是以評判的方式開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沒有樹立“領導就是服務”的觀念,存在著循規蹈矩的保守思想。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責任意識不到位。與發展速度相比,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明顯滯後。有的領導錯誤地認為,經濟手段靈,行政手段硬,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效果不佳。在實際工作中,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形式單一載體少,並且習慣於按“老套路”辦事,缺乏新思路、新載體、新方法、新手段,不能及時回答和解釋群眾關注的熱點、難點。這些都成為員工對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產生厭倦和牴觸情緒的重要原因。
2關於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幾點思考
要消除當前財產保險公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各類盲區和環節的空白點,不斷探索財產保險公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新途徑、新方法,新制度,就必須堅決貫徹“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的方針,始終立足於發動和依靠廣大內部員工。要建立和創新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運作機制,其中包括創新領導機制,創新執行機制,創新反饋機制。一創新領導機制是要加強基層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領導的核心平臺,推行思想政治工作責任制,嚴格落實“一崗兩責”,嚴格執行雙管齊下的領導分工負責制;二創新執行機制是要配齊配強基層保險公司兼職政工人員,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做到銷售一線中去,把解決員工思想問題同為廣大員工辦實事結合起來,及時分析和掌握基層公司隊伍在改革發展過程中的各種思想動態,及時發現問題,力爭在第一時間及時提出解決的具體辦法和補救措施;三是要創新反饋聯動機制,建立一支“大政工”的群體網路,有效形成黨、政、工、齊抓共管的新的管理機制,確保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目標任務與行政管理、業務經營任務同佈置、同落實、同檢查、同考核,從而建立一個以領導班子負全責、以專兼職人員為骨幹、以部門管理人員為主力、以營銷主管為基礎、廣大黨員團員積極參與、覆蓋全員和經營全過程的思想政治工作網路和工作機制,不斷提高思想政治工作的反饋實效性。要改變財產保險公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態度。一是變“雷聲型”為“實效型”。財產保險公司思想政治工作如果只依靠行政手段,搞業務外活動、開大會、作長報告,往往是“雷聲大雨點小”,收不到預期效果。二是變“被動型”為“自主型”。加強廣大員工的內部管理,提高一線員工待遇,加強省市縣公司的監管督查力度,避免前線員工享受不到上一級公司的政策,所有的待遇都停留在電腦的報表上。完善業務技能的培訓機制,特別是新入司工作人員的業務技能專項培訓,公司規章制度,行業法令法規專項培訓,定期開展思想政治教育專項課程建議每半年至少開展一次結合半年業務評優工作。建立激勵機制,採取有效方法激勵人們的行為動機,創造有利於積極思想產生的有力條件。思想是行為動機的源泉,財產保險公司政治思想教育工作要激發人的工作動能,就必須深入瞭解和研究人們在工作中的實際要求,對於正當的要求,要儘量創造條件予以滿足,鼓勵工作人員誠信經營創新發展。要建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評估體系,完善財產保險公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開展渠道。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是軟指標、軟任務,增強可行性、科學性,就必須建立科學的評估體系,調動併發揮思想政治工作者的主觀能動性。一是要充分利用職代會這一載體,進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評估。通過各級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開展當代保險形勢教育、保險職業道德教育、公司員工專業素質教育、公司員工規章制度教育、依法合規經營教育等,考核評比,真實反映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實際效果。二是要充分利用司務公開這一有效載體,開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在工作中,將廣大員工普遍關心和敏感的崗位競聘、競賽獎金等實行透明操作。這不僅有利於消除廣大員工的疑慮,更有利於增強廣大員工對領導幹部和集體的認可度。三是要充分開展企業多種多樣的文化活動,多渠道開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通過在廣大員工中廣泛開展專業知識競賽、球類比賽、各種文藝演出等形式,切實將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融入到業餘文化生活中,不但能夠豐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內涵,而且能夠鞏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實際效果。要引導公司員工用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世界觀和方法論,實事求是地、辯證地分析實際問題和解決實際問題,從而正確地反映客觀事物的本質和規律,保證正確的科學的思想的產生。財產保險公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就要積極探索和實踐具有豐富教育形式,明確思想教育內容,突出思想教育實際效果的思想教育模式,以適應當代保險行業的特點和崗位要求。要正確樹立“用道德約束自己的行為,用制度守護自己的崗位職責”的風險管理理念。
參考文獻:
[1]謝亞軍.論保險職業道德在企業發展中的地位與作用[J].保險職業學院學報.201102:40-43.
[2]謝亞軍.淺議保險職業道德的隱性缺失[J].長沙鐵道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1004:16-18.
[3]王楊華,何厚發.國外保險職業道德探微[J].保險職業學院學報.201004:88-92.
[4]李長明.青海保險業發展環境因素分析[J].青海金融.200911:46-49.
[5]林海元.淺談人壽保險營銷管理及職業道德教育[J].經營管理者.200922:34.
[6]翁仙萍.壽險公司個人代理人佣金制度研究[J].浙江金融.200905:51-52.
[7]彭小坤.略論保險個人代理關係與勞動關係[J].武漢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902:179-182.
[8]王啟.保險人面臨的道德風險成因及防範對策[J].財會研究.200906:75-76.
[9]李兵.養老保險中的道德風險與規避[J].鄭州航空工業管理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0901:200-202.
[10]張晶,郭小兵.我國壽險營銷制度方向的選擇分析[J].山西財經大學學報.2008S2:51.
範文二: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研究
摘要:從總體意義上講,保險共有兩種,一種是人身保險;第二就是財產保險。財產保險是指如果被保險人因為意外事故損失了一定的財產,那麼保險人就要為這些損失負責,是保證被保險人利益的一種手段。在投保的時候,保險人與被保險人要簽訂保險合同,而保險利益就是該合同的效力要件。從保險利益上我們可以看到符合國家法律的經濟關係。
關鍵詞:財產保險;保險利益;保險人;被保險人;保險合同
在保險法中,保險利益是保險合同中的重要內容,其原則也是保險法中的基本原則。現階段財產保險的型別多樣,保險利益原則在保險行業中也各位重要。我過的保險法對與保險利益做出明確的規劃,可以是財產保險中的保險利益規定卻很少,而且劃分的很籠統。由於,沒有清晰的界限,在應用的時候有很多問題。目前來看,我國的保險法最需要解決的問題是規劃出財產保險中保險利益的範圍。
1保險利益的含義
我國《保險法》第12條規定:“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這個規定是一個涵蓋財產和人身保險利益的概括定義。但是,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與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有很大的不同。財產保險中的保險利益強調的是保險利益的經濟性,如果投保人沒有這種經濟上的利害關係,則對保險標的沒有保險利益。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將因保險事故的發生而遭受損失,因保險事故的不發生而維持原有的利益。它更強調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之間是否具有法律所規定的親屬關係、信賴關係或者其他利害關係。
2保險利益的認定
2.1現有利益。現有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依法對保險標的所享有的現存利益,包括但不限於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有權利益、佔有利益、用益物權利益以及擔保物權利益等。例如,房屋的所有人對其投保的房屋具有保險利益。一般而言,下列情形產生保險利益:a.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於特定財產有法律上的權利;b.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於特定財產有實際而合法的利益;c.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於特定財產有運送的義務或者留置的權利;d.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於特定財產為現佔有人。
2.2期待利益。期待利益,是指投保或者被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對保險標的利益尚未存在,但基於其現有權利而未來可獲得的利益,包括預期的利潤、租金收入、運費收入、耕種收入等利益。沒有現有利益,也不可能存在期待利益。期待利益一般因為具有法律上的權利或者利益而發生,受法律保護,屬於財產利益的一種。
2.3責任利益。責任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所承擔的合同上的責任、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以及其他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責任利益,屬於法律上的責任,一般以民事賠償責任為限,非法律上的責任,不能稱之為責任利益。依通常的見解,民事賠償責任產生於侵權行為和違反合同的行為。民事賠償責任,還可以因為法律規定而發生。因此,可以稱之為保險利益的法律責任,應當以被保險人的行為和損害事故之間的法律上的因果聯絡為基礎,可因侵權行為而發生,亦可因合同行為而發生,還可以因為法律的規定而發生。
3完善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
3.1在保險法或者其解釋中明確規定財產保險利益的種類和範圍。明確保險法中各個法權的規定:a.物權,主要是指該物品中的佔有權,享用物品以及為物品做擔保的權益。所有權人的保險利益是指對其所擁有物品的權利,其他兩者享受的權利是指在這個範圍內所擁有的權利。b.債券,在簽訂的保險合同中,將當事人的財產作為需要履行的義務,如果財產有損失,那麼當事人的權利就會受到影響,因此在財產受損的時候,要對債權投保危險。c.股權,一個公司的財產是由這個公司的股東出資而成的,財產權屬於全部的法人,而股東也對公司的財產有保險利益。d.佔有,儘管我國的保險法還沒有規定佔有人的保險利益,但是如果佔有物是正當合法的,也可以對其投保。e.法律責任,在確定民事賠償的時候主要是根據保險合同,合同中規定了哪些行為屬於合法的,哪些行為屬於侵權。如果公民或者是投保人的權益受到損壞,那麼可以根據合同上的規定,確定賠償方以及賠償的責任。因為保險合同法是民商法,其原則是當事人自願,以及沒有規定就是自由,當事人之間可以自己約定該行為或者是物品有沒有保險利益。如果約定沒有違反法律,而且維護了當事人之間的權益,那麼該約定可以視為保險利益。
3.2在保險法中明確規定保險利益告知義務條款。保險利益原則與投保人的利益有關,還影響著被保險人的權益,可見其重要性。在最開始簽訂合同的時候,如果對保險法的某些術語不能準確的理解,那麼投保人員還有被保險人的利益會有影響。如果沒有準確的定位保險利益,甚至會給當事人帶來損失。但是保險人的費用不會減少。如果在當事人不清楚保險條例就簽訂合同的話,在日後的時候容易引起保險糾紛。而往往糾紛的結果是投保人的損失大,不僅僅沒有獲得保險利益,還讓自己的財產受損。而保險人拿到了保險費的同時還不用賠償損失。如果在合同上明確規定保險人的效益,條款清晰,那麼投保人在閱讀條例的時候,就會知道哪些內容對自己有利,在發現不合理或者是理解不清晰的時候,向保險人詢問,以免自己的利益受損。而保險人要做的就是將保險的內容,以及保險利益如實的告訴投保人。如果是因為自己沒有履行告知義務,那麼在遇到糾紛的時候,不利的影響由自己承擔。如果在已經履行告知義務的時候,還是發生的了保險糾紛,那麼一切的後果由投保人承擔。保險合同上要規定法律依據,以及保險內容,通過合同可以確定保險利益。使保險人與投保人之間能夠保持一個平衡的利益關係,從而保證了社會利益。
4結束語
由上述可知,保險利益是保險中的原則,通過保險利益來維護投保人以及保險人的關係,保證投保人的利益不受損失。由於我國在保險利益上的法規不完善,因此很多保險人鑽法律空子,使投保人的利益受損,因此針對這種問題,國家完善的保險法律,明確的規定了在財產保險中的保險利益。使保險人的財產不受損,還維護了社會公平。在明確保險利益上,要規定保險利益的範圍,合理的對保險利益劃分,同時確定與保險利益有關的條款,讓保險人履行義務。
參考文獻
[1]唐瑜.我國新《保險法》對保險利益的修改辨析[J].法制與社會,2010,6.
[2]史衛進.保險法案例教程[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0,4.
[3]張虹薇,姜建華.“財產保險利益”立法淺議[J].西藏民族學院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0.
保險本科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