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的概述是什麼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9日

  自由在中國古文裡的意思是由於自己, 就是不由於外力,是自己作主。那麼你對自由瞭解多少呢?以下是由小編整理關於什麼是自由的內容,希望大家喜歡!

  自由的定義

  1、意指由憲法或根本法所保障的一種權利或自由權,能夠確保人民免於遭受某一專制政權的奴役、監禁或控制,或是確保人民能獲得解放。

  2、任性意義的自由。想說什麼就說什麼,想做什麼就做什麼。自由放任。

  3、按規律辦事意義下的自由,所謂對必然的認識和改造。

  4、自律意義下的自由。康德在此意義上使用自由一詞。

  法國大革命綱領性檔案《人權宣言》中,對自由的定義為:

  “自由即有權做一切無害於他人的任何事情。”——《人權宣言》第4條,17

  自由的概述

  自由是政治哲學的核心概念。自由也是一種社會概念。自由是社會人的權利。與自由相對的,是奴役。

  第二次世界大戰中,美國總統羅斯福提出了著名的“四大自由”:

  1、表達自由

  2、信仰自由

  3、免於匱乏的自由

  4、免於恐懼的自由

  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重申了這四大自由的精神。

  20世紀下半時期,以賽亞·伯林開始用“兩種自由”的概念來劃分自由:“消極自由”和“積極自由”。他認為,積極自由是指人在“主動”意義上的自由,即作為主體的人做的決定和選擇,均基於自身的主動意志而非任何外部力量。當一個人是自主的或自覺的,他就處於“積極”自由的狀態之中。這種自由是“去做、、、的自由”。而消極自由指的是在“被動”意義上的自由。即人在意志上不受他人的強制,在行為上不受他人的干涉,也就是“免於強制和干涉”的狀態。

  很多人為了抵制自由觀念,把自由的觀念絕對化,認為絕對的自由是不存在的,所以,他們否認自由的存在與意義。他們提出“自由王國”的哲學定義,指的是一種絕對的自由。而事實上,絕對的自由是不存在的,存在的是相對的自由。自由本來就以不侵害別人的自由的為前提,是限制的和有條件的。但這種限制,並不意味著自由觀念的無意義,相反,在限制之外,存在廣闊的自由天地,這恰恰是需要保護的。

  而專制主義者,反對的就是個人的自由和這些的自由天地。因為個人的自由必然會瓦解到專制者行使的專制統治。所以,在專制國家,自由往往是不被廣泛認可,其意涵也是受到刻意扭曲的。

  兩種自由概念:積極自由與消極自由

  20世紀下半葉,以賽亞·伯林IsaiahBerlin開始用“兩種自由”的概念來劃分自由:“消極自由”negativeliberty和“積極自由”positiveliberty。

  消極自由negativeliberty即沒有受到別人干涉或沒有受到人為的束縛。根據此一定義,x享有做y的自由,當沒有人干涉x做y此一行為。比如說,當沒有人阻止x發表他的言論,他就是享有言論的自由。但是,倘若x是因為欠缺某些能力或受到大自然的定律的束縛而不能做y,那麼,x不能說是沒有做y的自由。比方說,我們不能隨意在空中飛翔,但,這並不涵蘊我們沒有在空中飛翔的自由,因為我們只是欠缺有關的能力而非受到人為的束縛。

  對於積極自由positiveliberty,柏林提出過這樣的說明:自由這個詞的積極意義來自於個人希望能夠做自己的主人。我希望我的生命及決定是取決於我自己,而非外在的任何一種力量。我盼望只是成為自己而非受別人的意志所支配的工具。我希望自己是一個主體,而不是一個物件;我希望我是由自己的理性及自覺的目的所推動,而不是被由外來的原因所影響。我希望自己成為一個人物,而不希望變成甚麼都不是;成為一個行動者—去做決定,而不是被決定。…我希望自我意識到自己是一個有思想、有意志、能動的存在,對於我所作的選擇負起責任,並且能夠通過提出我的想法及目的對這些選擇作出說明。

  根據上述的說明,積極自由的重點在於「能夠做自己的主人」。當我能夠做自己的主人的時候,我就不是別人的一件工具,我就不受別人的意志行為所支配。這時候,我的行為是由我自己的理性及自覺的目的所推動,而不是被外在的大自然或其他人所決定和驅使。換言之,倘若我們能夠做到作自己的主人,我們就是自由的了。

  自由的淵源

  中國古代早由莊子的《逍遙遊》等名篇為“自由”奠定了思想理論基礎。在《漢書·五行志》中就有“自由”一詞;漢朝鄭玄《周禮》注有“去止不敢自由”之說。到宋朝時,“自由”已成為流行俗語。然而,中國長期處於封建君主專制統治之下,廣大人民是少有自由的,中國歷史上還不象古希臘、古羅馬那樣出現過“自由民”階級。

  “自由”在中國古文裡的意思是“由於自己”, 就是不由於外力,是自己作主。例如,陶淵明的詩:"久在樊籠裡,復得返自然",這裡"自然"二字可以說是完全同"自由"一樣。王安石的詩:"風吹瓦墮屋,正打破我頭,我終不嗔渠,此瓦不自由。"

  在古拉丁語中,“自由” Liberta 一詞的含義是從束縛中解放出來。在古希臘、古羅馬時期,“自由”與“解放”同義。英語中的 Liberty 即源自拉丁文,出現於14世紀。而 Freedom 則在12世紀之前就已形成,同樣包含著不受任何羈束地自然生活和獲得解放等意思。在西方,最初意義上的自由,主要是指自主、自立、擺脫強制,意味著人身依附關係的解除和人格上的獨立。

  在心理學上,自由是按照自己的意願做事。就是人能夠按照自己的意願決定自己的行為。這種決定當然是有條件的,是受到自己本身的能力、掌握的資訊、外界環境的制約等限制。但是人的意識可以自己按照各種條件的約束,自主的選擇如何行為。如果這種選擇是發自內心的選擇,就可以說是自由了。如果是受到了外界的強制和干涉,就是不自由了。這就是佛法所說的:“你自己求的,你想要的別人不願干涉。”這個自由的準確稱呼是自由意識,這是人的基本權利。自由意識下,無論自由意識會帶來什麼後果,人都會自願承擔,這就是人的如意選擇和尊嚴。無論基於什麼目地,對自由意識的干涉都是違反人的本性的邪惡行為。

  從社會學說,自由是不要侵害別人的前提下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行為。對於與他人無關的事情,是人自己的事情,那麼人有權決定自己的行為。而與他人發生關係的事情,就必須服從不侵害的原則。否則,這個行為必然受到反擊,至少是思想上的厭惡和不滿。沒有侵害他人的行為就是善行,就是自由的行為,而侵害他人的行為就是惡行,就是不自由的行為。正常的社會是鼓勵善行,懲罰惡行的,並通過賞罰歸正人們的思想,限制人們相互侵害的發生,保護人們行善的自由。

  從法律講,自由就是不違法。然而實際上更復雜,因為法律有善法和惡法之分,善法是符合社會學的要求,限制侵害他人的行為的。而惡法是限制人們的行為,規定只有按照其規定的行為才是允許的。因此,在實行善法的地方,社會學的自由和法律的自由是基本一致的。而實行惡法的地方,法律是限制自由的行惡的工具了。

  從政治方面看,自由是人們有權選擇自己贊同的執政者,也有權不選擇自己不贊同的執政者。就像《道德經》說的,執政者是要“以百姓心為心”,完全按照百姓的意願管理國家。如果執政者不能做的時候,百姓有權更換,選擇能夠真正“以百姓心為心”的領導者。洛克在《政府論》中提出,自由意味著不受他人的束縛與強暴。現代民主制度的本質就是保護人們的政治自由,尊重人們的自由意識,維護人們行善的自由,並制止侵害他人的惡行。

  薩特說,人是生而要受自由之苦。自由是選擇的自由,這種自由實質上是一種不“自由”,因為人無法逃避選擇的宿命。人是社會的動物,因而人無可逃避地會去選擇瞭解,選擇去愛周圍的人,這是生而為人的天性。但是,每個人生來又都是不同的,就像沒有兩片相同的樹葉一樣,況且,人的心靈比樹葉上的脈絡更復雜,陰暗,所以,這就註定人和人之間永遠無法去真正的理解,我就是我,我註定不能用我的思維去理解別人。如果兩個人真的硬要了解對方,因為愛或是別的原因,那麼當我越是努力去理解,就會發現其實兩個人的距離只有越來越遙遠。因為越是瞭解,就越能明白我們之間的距離,心的距離,思維的距離,心的形狀是多麼的不同,愛會淡去,瞭解的慾望將會變成疏離的渴望,因而人註定是孤獨的。我們渴望一個大同的世界,可是如果世界真的只有了一個思想,那又將是一個怎樣可怕又陰冷的世界,就像EVA里人類補完計劃所展示的那樣。從17至今,全人類都在為自由,為了選擇的自由而奮鬥,在那樣的時代,擁有了自由的人高呼“ every man will be a king"。可是現代,我們卻發現我們從不自由到自由,從孤獨無助到無助孤獨,從一個怪圈進到又一個怪圈,哪裡才是出路,或者我們根本無法逃避我們生而為人的宿命?我不要自由,誰要自由!

  哈佛商學院的《管理與企業未來》一書中提到:自由是人類智慧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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