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調解員管理制度彙編
為了確保調解工作順利開展,提高人民調解員的工作效率,需要制定並實施相應的管理制度。小編為你整理了人民調解員管理制度,希望你喜歡。
人民調解員管理制度一
一、各村要在村一級人民調解委員會建立首席人民調解員制度。
二、鎮一級人民調解委員會主任為首席人民調解員,由市司法局聘任,村級首席人民調解員由司法所聘任。任期為三年,期滿可以續聘。
三、首席人民調解員的聘書、由市司法局統一格式和規格製作。首席人民調解員調處矛盾糾紛時一律佩帶胸章。
四、首席人民調解員的任職條件:
1、為人公正,剛直不阿,對群眾一視同仁;
2、能堅持原則,按照法律法規政策和社會公德進行調解,不偏不倚,不徇私舞弊,不打擊報復;
3、熱愛人民調解工作,不怕艱苦,不怕麻煩,不計較個人得失,主動為群眾排憂解難,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4、密切聯絡群眾,能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遇事能和群眾商量、傾聽群眾意見;
5、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識和調解工作經驗。
五、首席人民調解員的主要職責是對其所轄範圍內所調解的糾紛實行負責,主持調解工作,主導重大、複雜、疑難案件的調解,做到快速組織調解,堅持原則不偏袒,公平、公正處理事件,對村調委會工作指導有力。
人民調解員管理制度二
一、定期開展培訓活動,提高人民調解員的法律水平和業務素質。
二、培訓內容:法律基本知識,新頒佈的與人民調解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檔案,人民調解工作規則,程式與方法,典型案例剖析。
三、培訓方式:講課、經驗介紹、觀摩、下發資料、以會代訓。
四、司法所負責人民調解員培訓工作,必要時聘請政法系統及有關部門派員開展業務培訓。
五、每年不少於兩次培訓,每次不少於三天,必要時開展專題培訓,對調委主任每月一次培訓。
人民調解員管理制度三
為切實保障司法調解工作的有效開展,根據省高院《關於積極發揮司法調解主導作用,全面推進構建“大調解”工作體系的意見》和本院《關於開展訴訟與非訴訟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改革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為規範特邀調解員參與調解工作,制定本制度。
一、特邀調解員開展調解工作範圍
***一***接受委託或邀請,開展民商事案件、刑事自訴案件、行政案件、執行案件的立案調解工作;
***二***接受委託或邀請,開展民商事案件的訴訟調解工作;
***三***接受委託或邀請,開展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刑事自訴案件的訴訟調解工作;
***四***接受委託或邀請,開展行政案件的協調工作;
***五***接受委託或邀請,開展執行案件的和解工作;
***六***接受委託或邀請,開展信訪案件的和解工作;
二、調解工作要求
特邀調解員開展調解工作,應當符合以下標準:
***一***調解案件,應當進行身份說明,徵求雙方當事人對委託調解的意見;雙方當事人均明確表示同意由特邀調解員調解的,方可組織進行調解。
***二***調解案件,應當做好調解筆錄。如達成調解協議,由特邀調解員和當事人簽字認可;如當事人要求進行司法確認,應當由法官再主持雙方當事人做好調解協議的確認工作,並由法官及雙方當事人簽字認可。如不能達成調解協議,則由特邀調解員做好調解筆錄,說明調解經過及不能調解的主要原因,並由特邀調解員及雙方當事簽字予以確認。
***三***調解成功案件,如製作調解協議書,應當以調解協議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為依據。
三、調解工作補貼
對特邀調解員調解成功的案件,實行調解個案工作補貼制度,給予一定的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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