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析社群參與養老保障的必要性及優勢性
General 更新 2024年12月27日
論文摘要:社群是社會轉型時期新出現的社會存在,它在養老保障中應發揮怎樣的作用?文章通過社群參與養老保障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優勢性分析,認為社群應在養老保障中發揮重要的作用,同時還提出推動和發展社群性養老保障的基本思路。
論文關鍵詞:社群 養老保障 必要性 優勢性
社會保障是指“國家或社會通過立法和採取行政手段對國民收入進行再分配,以社會消費基金的形式,向由年老、疾病、傷殘、死亡、失業及其他不幸遭遇的發生而使生存出現困難的社會成員給予一定的物質上的幫助,以保證其基本生活權利的措施、制度和活動的總稱。”建國以來,我國政府大力建設和完善社會保障制度,從目前政府保障開展的具體情況來看,我國城鎮地區已基本實現了國家財政支援的正規保障體系,但政府統一的社會保障體系在農村地區是相當薄弱的。
家庭是社會的細胞,也是個人應對生活風險的基本單位;家庭除了具有生育、情感、消費等功能外,同時具有維持生活和解決生活照顧的保障功能。受中國文化傳統和社會倫理的影響,我國社會中家庭的保障功能表現得尤為突出。在中國傳統文化中,每個個人不僅要養育子女,同時要孝奉雙親,代際之間是一種有別於西方“接力模式”的“反哺模式”,特別在當前廣大農村地區,政府保障幾乎未有進展,家庭的保障作用顯得尤為重要,養兒防老仍是當前廣大農村地區最主要的養老選擇。
從總體看,目前我國養老保障的主體主要是兩個,即政府和家庭。在農村,養老保障以家庭為主,政府只是為“五保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而在城鎮,政府為部分老年人提供一定的養老金,家庭則主要是照顧他們的生活。
新中國成立之後,社會管理體制中一直沒有“社群”的概念和位置,改革開放後,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單位管理體制的淡化,社群凸現在社會管理和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作為在社會轉型期新出現的社會存在,社群可以以及應該在我國養老保障體系中發揮怎樣的作用呢?本文將主要探討這一問題。
一、社群應在養老保障中發揮重要作用的必要性分析
國家在養老保障方面作用的侷限性、家庭在養老保障功能上的相對弱化、養老院養老的經濟制約性和社會排斥性這三方面的擠壓,使社群性養老保障安排得以填補其空間,必然得到充分的發展。具體分析如下:
1.政府在養老保障中存在侷限性
2000年全國人口第五次普查結果表明,我國至2000年底,全國內地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現役軍人的人口中,0~l4歲的人口為28979萬人,佔22.89%;l5—64歲的為88793萬人,佔總人口的70.15%;65歲以上的為881l萬人,佔總人口的6.98%。2001年2月召開的全國老齡產業研討會上統計表明,60歲以上的老年人口每年以3%的速度增加,80歲以上的老年人口以每年5的速度增加。據預測,到2025年,60歲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將達到2.8億,佔總人口的比重超過l8;到2050年,將達到4億左右,佔總人口的比重超過25%,中國將成為高度老齡化的國家。而據有關調查資料,領取養老金的老年人城市比例是67.3%,鎮比例是56.3%,縣比例是4.7%。也就是說,還有相當數量的老年人享受不到養老金。因此,政府在養老保障中存在著保障物件覆蓋面不全的侷限性。
事實上,我國是一個有近l3億人口的人口大國,且其中的74%住在農村,農村地區龐大的人口數量使統一性的社會保障制度得到“全民地”推行還心有餘而力不足。同時,如何對沒有固定收入的社會成員提供製度化的保障安排,在實際操作上有相當難度,政府對農業生產方式下的大量人口的保險積累還缺乏有效辦法。因此在農村,政府社會保障制度只能起到有限的作用,在全國則遠未達到普遍保障和統一性的制度安排。
其次,從國家對養老保障所提供的保障內容來看,政府只為農村的“五保戶”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為城鎮的退休人員提供一定的現金待遇。而事實上,老年人退出勞動活動後,老人生活中的經濟保障需求大大加深,同時,隨著年齡的上升,老人的生活自理能力逐步下降,完全生活自理和半自理的比重逐步降低,尤其是高齡化老人,他們的生活照料需求也大大增強了。此外,老年人還有精神安慰的需求。相對於老年人的經濟保障、生活照顧和精神安慰這三大常規需求或包含更多的其他需求而言,國家所提供的養老金保障在內容上無疑是有其侷限性的。此外,由於國力所限,應該說,國家為養老保障所提供的保障水平也是相對較低的。
2.家庭養老保障能力相對弱化
我國的養老保障應該說,主要是建立在家庭照顧的基礎上的,即通常所說的養兒防老。隨著我國人口計劃生育政策的推行和社會經濟的發展,我國人口生育率下降,造成子女數量和家庭規模減少,相伴生的另一個現象則是老年人口絕對數量和相對數量的增加以及人口負擔係數的增加,這一切都造成家庭的保障能力相對弱化,一般家庭夫婦2人,一方面要撫養一個孩子,同時要贍養雙方4位老人,家庭養老保障從時間、精力和經濟安排上都顯得力不從心。如果再考慮到現代社會中面廣量大、代際間不同地域內的社會流動以及並不是所有的父母都有能力和機會或願意搬遷到子女身邊,因此子女與父母家庭不在一地的現象為數不少,這類家庭的子女對父母根本是鞭長莫及,他們孝敬父母的最普遍的方式也是資金資助,而錢,並不能解決養老的所有問題。家庭養老保障能力的相對弱化呼喚一種新的社會性保障的迫切性和必要性已突出地表現出來。
3.養老院養老具有社會排斥性和經濟制約性
事實上,中國的老年人除了國家和家庭的養老保障外,還有一種選擇,那便是養老院養老。不過,在中國,人們普遍認為養老院養老或設施養老是“沒有選擇的選擇”養老院制度使老年人脫離家庭,與外界隔絕,而且在設施中一致性大於獨立性,缺乏對“個人生活空間”應有的關注,在養老院中,老人感受最多的是服從和約束。一句話,他們過著一種非常人的生活方式,因此這種養老方式具有一種社會排斥性。而所謂的社會排斥***socialexclusion***是一個多元概念,它不但指在經濟資源上的長期匱乏,還指在社會關係上、心理上、文化上和政治參與上的長期被隔絕,這種匱乏和隔絕不僅導致日常生活質量下降,更重要的是被排斥者不能享受到公民權所賦予的公民政治和社會權利,而這種權利不可能靠提供經濟援助和保障救濟來賦予,只能靠增加社會融合***socialintegration***。
現在,我們暫且不管養老院養老所具有的社會排斥性以及與中國傳統文化的不一致性。事實上,除這兩方面的侷限性之外,養老院養老還具有經濟制約性,即並不是說任何願意到養老院養老的人都能如願以償,要進住首先必須有相應的經濟支付能力,養老院較高的經濟門檻使很多老年人被關在了養老院的大門之外。
試析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機制建設
試析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的完善
論文關鍵詞:社群 養老保障 必要性 優勢性
社會保障是指“國家或社會通過立法和採取行政手段對國民收入進行再分配,以社會消費基金的形式,向由年老、疾病、傷殘、死亡、失業及其他不幸遭遇的發生而使生存出現困難的社會成員給予一定的物質上的幫助,以保證其基本生活權利的措施、制度和活動的總稱。”建國以來,我國政府大力建設和完善社會保障制度,從目前政府保障開展的具體情況來看,我國城鎮地區已基本實現了國家財政支援的正規保障體系,但政府統一的社會保障體系在農村地區是相當薄弱的。
家庭是社會的細胞,也是個人應對生活風險的基本單位;家庭除了具有生育、情感、消費等功能外,同時具有維持生活和解決生活照顧的保障功能。受中國文化傳統和社會倫理的影響,我國社會中家庭的保障功能表現得尤為突出。在中國傳統文化中,每個個人不僅要養育子女,同時要孝奉雙親,代際之間是一種有別於西方“接力模式”的“反哺模式”,特別在當前廣大農村地區,政府保障幾乎未有進展,家庭的保障作用顯得尤為重要,養兒防老仍是當前廣大農村地區最主要的養老選擇。
新中國成立之後,社會管理體制中一直沒有“社群”的概念和位置,改革開放後,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單位管理體制的淡化,社群凸現在社會管理和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作為在社會轉型期新出現的社會存在,社群可以以及應該在我國養老保障體系中發揮怎樣的作用呢?本文將主要探討這一問題。
一、社群應在養老保障中發揮重要作用的必要性分析
1.政府在養老保障中存在侷限性
2000年全國人口第五次普查結果表明,我國至2000年底,全國內地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現役軍人的人口中,0~l4歲的人口為28979萬人,佔22.89%;l5—64歲的為88793萬人,佔總人口的70.15%;65歲以上的為881l萬人,佔總人口的6.98%。2001年2月召開的全國老齡產業研討會上統計表明,60歲以上的老年人口每年以3%的速度增加,80歲以上的老年人口以每年5的速度增加。據預測,到2025年,60歲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將達到2.8億,佔總人口的比重超過l8;到2050年,將達到4億左右,佔總人口的比重超過25%,中國將成為高度老齡化的國家。而據有關調查資料,領取養老金的老年人城市比例是67.3%,鎮比例是56.3%,縣比例是4.7%。也就是說,還有相當數量的老年人享受不到養老金。因此,政府在養老保障中存在著保障物件覆蓋面不全的侷限性。
事實上,我國是一個有近l3億人口的人口大國,且其中的74%住在農村,農村地區龐大的人口數量使統一性的社會保障制度得到“全民地”推行還心有餘而力不足。同時,如何對沒有固定收入的社會成員提供製度化的保障安排,在實際操作上有相當難度,政府對農業生產方式下的大量人口的保險積累還缺乏有效辦法。因此在農村,政府社會保障制度只能起到有限的作用,在全國則遠未達到普遍保障和統一性的制度安排。
其次,從國家對養老保障所提供的保障內容來看,政府只為農村的“五保戶”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為城鎮的退休人員提供一定的現金待遇。而事實上,老年人退出勞動活動後,老人生活中的經濟保障需求大大加深,同時,隨著年齡的上升,老人的生活自理能力逐步下降,完全生活自理和半自理的比重逐步降低,尤其是高齡化老人,他們的生活照料需求也大大增強了。此外,老年人還有精神安慰的需求。相對於老年人的經濟保障、生活照顧和精神安慰這三大常規需求或包含更多的其他需求而言,國家所提供的養老金保障在內容上無疑是有其侷限性的。此外,由於國力所限,應該說,國家為養老保障所提供的保障水平也是相對較低的。
2.家庭養老保障能力相對弱化
我國的養老保障應該說,主要是建立在家庭照顧的基礎上的,即通常所說的養兒防老。隨著我國人口計劃生育政策的推行和社會經濟的發展,我國人口生育率下降,造成子女數量和家庭規模減少,相伴生的另一個現象則是老年人口絕對數量和相對數量的增加以及人口負擔係數的增加,這一切都造成家庭的保障能力相對弱化,一般家庭夫婦2人,一方面要撫養一個孩子,同時要贍養雙方4位老人,家庭養老保障從時間、精力和經濟安排上都顯得力不從心。如果再考慮到現代社會中面廣量大、代際間不同地域內的社會流動以及並不是所有的父母都有能力和機會或願意搬遷到子女身邊,因此子女與父母家庭不在一地的現象為數不少,這類家庭的子女對父母根本是鞭長莫及,他們孝敬父母的最普遍的方式也是資金資助,而錢,並不能解決養老的所有問題。家庭養老保障能力的相對弱化呼喚一種新的社會性保障的迫切性和必要性已突出地表現出來。
3.養老院養老具有社會排斥性和經濟制約性
事實上,中國的老年人除了國家和家庭的養老保障外,還有一種選擇,那便是養老院養老。不過,在中國,人們普遍認為養老院養老或設施養老是“沒有選擇的選擇”養老院制度使老年人脫離家庭,與外界隔絕,而且在設施中一致性大於獨立性,缺乏對“個人生活空間”應有的關注,在養老院中,老人感受最多的是服從和約束。一句話,他們過著一種非常人的生活方式,因此這種養老方式具有一種社會排斥性。而所謂的社會排斥***socialexclusion***是一個多元概念,它不但指在經濟資源上的長期匱乏,還指在社會關係上、心理上、文化上和政治參與上的長期被隔絕,這種匱乏和隔絕不僅導致日常生活質量下降,更重要的是被排斥者不能享受到公民權所賦予的公民政治和社會權利,而這種權利不可能靠提供經濟援助和保障救濟來賦予,只能靠增加社會融合***socialintegration***。
現在,我們暫且不管養老院養老所具有的社會排斥性以及與中國傳統文化的不一致性。事實上,除這兩方面的侷限性之外,養老院養老還具有經濟制約性,即並不是說任何願意到養老院養老的人都能如願以償,要進住首先必須有相應的經濟支付能力,養老院較高的經濟門檻使很多老年人被關在了養老院的大門之外。
試析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