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後查出職業病社保該賠付嗎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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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後查出職業病,社保該賠付
工傷保險方面的一些權威人士就此表示,職工得了職業病,肯定應得到保障 ,但這筆錢到底該由誰出,則要具體分析。企業不能以社保為藉口,逃避應負責任!
廣州省勞動保障廳工傷保險處副處長張東北分析說,不管有沒有參加社保,首先都要明確,用人單位是職業病的責任主體。用人單位使用了勞動者,就要支付工資,同樣的道理,職工得了職業病,不管是否已離開,“誰用工誰負責”。
張東北說,社會工傷保險目前還只能為企業轉移部分職業病風險。企業通過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可以將職業病的很大一部分責任,轉移到工傷保險上,以降低經營風險。但即使有了工傷保險,也不是企業的所有責任都能轉移。同時,社會保險只能保企業參保期間的責任,停止參保,則此後查出職業病,雖然可能與參保期間有關聯,這種責任也無法轉移到社保上。
於是,就可能出現兩種情況:一種是,某職工剛來企業不久就查出職業病,很可能並不是在本企業造成的,但又無法證明是上一家的責任,按規定本企業就要承擔。好在,企業參加了工傷保險,相關責任就轉移到社會保險。另一種是,某職工停保不久就發現職業病,且與參保期間的工作環境條件有關,但由於停保了,相關責任又回到了用人單位,就要由用人單位承擔。
張東北表示,如果要“只要參過保就得管一輩子”,按照社保的規律,為保證基金不穿底,就必須大幅提高參保費率。但過高的費率,大部分企業能否承擔?會不會反而將大部分職工攔在工傷保險之外?這是目前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下不得不考慮的因素。
誰該承擔報道中的職業病女工的保障問題?廣東一些權威的工傷保險專家認為,不符合工傷保險的賠付規定,並不意味著職工就沒有保障。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勞動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除非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是先前用人單位的職業病危害造成的,否則其醫療和生活保障由“最後的用人單位”承擔。
職業病申請工傷認定時間限制情況
關於工傷認定的時間,我國法律是有一定的規定的,尤其是職業病。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工傷認定辦法》的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職業病可以申請工傷鑑定。認定為工傷,相關保險公司按照專案和標準一次性支付如下費用:
***一***實際發生的搶救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符合國家和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
***二***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工傷復發醫療費等各類費用。
***三***輔助器具專案和費用。***經勞動能力鑑定機構確認、符合配置輔助器具條件、確需配置的,按照《實施辦法》和《通知》規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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