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獨立董事制度兩階段發展模式探析
摘要:本文針對我國獨立董事制度存在的不足,提出分兩個階段逐步對其進行完善,即外生化階段和內生化階段。外生化階段以政府推動為主,通過公司法、上市規則等法律法規強制要求設定獨立董事,建立基本的制度平臺。內生化階段以中介機構為主,通過獨立董事制度產生的優勢,吸引上市公司主動設立獨立董事,促進該制度的完全市場化。從我國的實際情況來看,由於內生化的條件尚不具備,需要通過外生化階段創造條件,而後向內生化階段過渡。
關鍵詞:獨立董事;內生化;外生化;發展模式
一、 引言
在我國上市公司中推行獨立董事制度,旨在維護公司整體利益,尤其是保護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從3年多的實踐來看,其實際效果與初衷相去甚遠,從鄭百文事件到科龍事件就是典型的例證。專家學者們對該制度的不足之處爭論彼多。從制度層面上看,獨立董事制度沒有納入到《公司法》等相關法律中,僅僅作為證監會審批和考察上市公司的指導意見,不具備法律上的約束力。從激勵機制上看,獨立董事薪酬激勵的傳統理論解釋是委託代理理論,而獨立董事的獨立性要求則與該理論存在不可調和的矛盾,從而制約了獨立董事行權的積極性。從實際操作來看,有關獨立董事行權的實施細節不夠規範,導致他們在公司利益制衡機制中處於弱勢。為此,本文以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為主要物件,提出了獨立董事制
二、 獨立董事制度的外生化
外生化是指通過公司法、上市規則等法律法規強制要求設定獨立董事,並建立相應的法律法規。外生化的獨立董事制度,可以在制度空白的基礎上迅速構建較為完善的獨立董事制度,而監管部門也可以對公司治理結構的缺陷進行強制性的糾正。
1.儘快確立獨立董事的法律地位。在《公司法》中,要確立獨立董事的法律地位,充分考慮獨立董事與其他董事之間權利義務的平衡,考慮獨立董事和監事會之間的權利分工,考慮獨立董事運作的財務管理、資訊披露、利潤分配以及其他制度環境,增加有關獨立董事在董事會成員中的比例以及權利、義務、職責、作用的法律條文。在此基礎上,由中國證監會等部門制定《獨立董事條例》,對獨立董事任職條件、產生程式,發表意見的原則以及薪酬等問題作出原則規定,並對獨立董事的過失追究提出原則意見,要求上市公司的章程中必須載明獨立董事行權的具體方式和方法。證券交易所依據上述規定,制訂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指導意見和章程指南,對不同主導產權結構的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的具體人數、具體條件、獨立性解釋、薪酬範圍、發表意見的具體方式以及責任追究的程式作出具體規定,也應對獨立董事在重大問題上必須堅持的原則和立場進行規範。
2. 設立獨立董事管理委員會,推行獨立董事的專業化。
在外生化階段,由中國證監會和國資委等部門組建獨立董事管理委員會,在證監會的領導下工作。其主要職責是依據《公司法》等法規制定《獨立董事執業規則》等實施辦法,負責監督獨立董事制度的實施和推廣工作。同時,要設立獨立董事的自律組織“全國獨立董事協會”,一方面通過其建立協會成員必須共同遵守的職業道德規範,另一方面通過協會統一安排獨立董事的專業職能培訓,促進獨立董事行權能力和水平的提高,形成專業化的獨立董事階層。獨立董事管理委員會對獨立董事協會的工作進行指導,同時,在具體實施措施的制定上徵求協會的意見。在獨立董事協會的管理協調機能逐步形成時,獨立董事管理委員就可以減少管理職能,實現從外生化階段到內生化階段的過渡,建立以獨立董事協會為主的執行模式。
3. 確立以獨立董事分委會為主體的行權機制。獨立董事以自然人的身份參與董事會的工作,一方面個體的知識與資訊有限,可能制約其行權的能力;另一方面,以個體對公司是一種不對稱的博弈。因此,通過設立獨立董事分委會,可以彌補個人在知識和資訊方面的不足,擴大獨立董事的影響力。為此,必須著重強化獨立董事三個方面的權力。一是知情權。凡須經董事會決策的事項,上市公司必須按照法定的時間提前通知獨立董事,並同時提供足夠的資料。二是獨立宣告權。對於包括董事的提名和任免、公司管理層的薪酬、關聯交易等事項,如果獨立董事分委會認為可能損害中小股東權益,可以直接對外予以公告。三是否決權。對於關聯交易、分紅派息、資產重組和併購四項活動,必須賦予獨立董事分委會直接否決的權力,使損害小股東利益的違法違規行為及時被制止。
4. 實行收益與風險並存的激勵約束機制。在經理人市場不成熟的情況下,經濟利益是激勵獨立董事認真履行職責的主要手段,應當按照其提供的專業性服務給付報酬。獨立董事的報酬可以分為固定收入和浮動收入兩部分。固定收入是相對其監督職能而言的,浮動收入是相對其參與決策職能而言的。在外生化階段,監督職能是主要職責,因此固定收入佔比重大。固定收入的數額,可以綜合考慮地區經濟水平、行業、公司規模等因素,確定在執行董事固定收入的40%~60%左右。浮動部分是獨立董事對公司合理化建議的酬勞,由公司根據實際情況確定金額,但需要經由獨立董事管理委員會轉交併備案。與此同時,要明確獨立董事在消極不作為、違規違法時應受到的處罰。獨立董事在被上市公司聘用時,需交納與其固定收益相當的風險保證金,由獨立董事管理委員會保管。如果獨立董事公示失實、洩露公司機密,或者是違規違法對公司造成損失,由上市公司舉證確認後,沒收其保證金,並追回其當年從公司獲得的收入。如果對公司造成重大損失,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並可能受到追加的經濟處罰。
三、 獨立董事制度的內生化
在外部環境趨於成熟,獨立董事市場基本形成之後,就可以轉入到內生化階段。內生化是指通過獨立董事制度產生的優勢,吸引上市公司主動設立獨立董事,促進該制度的完全市場化。
1.推廣獨立董事事務所。在內生化階段,由全國獨立董事協會負責獨立董事的相關管理工作。為推行獨立董事的職業化,可以在一些上市公司較為集中的省份和城市,比如深圳、上海等,設立一定數量的獨立董事事務所,集中招收獨立董事會員。獨立董事事務所在全國獨立董事協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接受其指導和監督。通過建立高素質的、規範的獨立董事事務所,一方面便於把獨立董事辦成一種專門性的職業,實現獨立董事職業化。該中介機構通過設立獨立董事人才庫,為上市公司提供獨立董事後備人選。另一方面,可以從行業內部對獨立董事的行為規則加以約束。上市公司可與獨立董事事務所簽訂服務契約,由事務所根據公司的行業性質和特點派駐獨立董事對公司行使職權,並承擔相應的責任風險。這樣不但可以合理地配置人力資源,形成單個獨立董事所沒有的整合力,而且有利於獨立董事自身監督機制的完善,從而促進獨立董事對上市公司內部人的監督和制衡。
2.建立以專門委員會為主體的行權機制。進入內生化階段後,由各專門委員會替換獨立董事分委會。專門委員會至少應該包括以下三個:即審計委員會、提名委員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在這三個委員會中,獨立董事需要佔委員人數的一半以上,並主持日常工作。審計委員會負責定期與公司內部審計員或財務官協同工作,適當藉助公司外部審計力量,監督公司的財務報告和內部審計程式,詳細討論審計業務中的問題,評估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定期地向股東、債權人等有關方面釋出會計資訊。薪酬與考核委員會負責決定公司高階管理層的一攬子報酬方案,定期對董事和管理人員的工作進行考察,監督報酬支付的實施情況。這些委員會所涉及的是企業的一些重要事務,其中有可能存在潛在的利益衝突。因此,以獨立董事為主體來處理這些事務,可以體現其客觀性、公正性和有效性,也鞏固了獨立董事的地位,有利於公司治理結構的完善。
3.建立以固定收入和股票期權相結合的激勵制度。多數觀點認為,獨立董事的薪酬不能與公司之間存在重大利益關係。作者認為,設立獨立董事的最終目的是保證公司運營良好,不斷贏利。因此,獨立董事的薪酬不能與公司績效完全無關,否則如何衡量其作為董事參與決策的作用。隨著獨立董事的作用日漸得到廣泛認同,獨立董事的報酬有與股東的利益保持一致的趨向,國外主要是向獨立董事提供股票期權激勵,而且實施這種激勵的公司比例持續增長。鑑於上述原因,獨立董事的報酬分為三個部分,即總報酬=必要開支+固定津貼+股票期權。必要開支包括到公司花費的差旅費、食宿費和辦公費(如資料影印費),經公司批准到外地調研的相關費用,其標準比照公司副總經理的標準。固定津貼類同外生化階段的固定收入,但在數量上相應減少,參照執行董事年固定收的30%~50%左右發放。股票期權的具體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等問題比較複雜,需要作更深一步的研究。
四、 結束語
現代化、規範化的公司治理是由公司內部治理和外部治理各個環節相互作用、相互配合的結果,與企業所處的經濟環境、法律環境、文化環境、資本市場等因素密切相關。獨立董事制度作為一種外部監督機制,僅是諸多公司的治理環節中的一個,其作用能否發揮還取決於其他各環節能否共同發揮作用。本文針對當前獨立董事制度賴以生存的市場大環境和公司治理小環境都沒有成熟的實際,提出了我國獨立董事制度的兩階段發展模式,期望通過藉助政府部門的推動,加快建立適於我國市場環境的獨立董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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