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道路安全條例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2日

  學校是培養四化建設者和社會主義事業接班人的重要陣地,學校的一切財產屬於國家和集體所有,學校設施和師生員工的人身安全受法律保護。下面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學校道路安全方面的相關資料,供大家參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中小學、幼兒園學生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廣大學生、幼兒的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和《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學校、幼兒園應當遵守有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和安全應急機制。

  第三條: 校長、幼兒園園長為學校、幼兒園學生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負責校***園***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和學生出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以及學生春***秋***遊和其他教育教學活動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班主任老師、科任老師是具體責任人。學校要動員全體教職員工,將責任落實到人,齊抓共管,把防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工作落到實處。

  第二章 安全教育

  第四條: 學校、幼兒園本著“教育在先,預防在前”的原則,廣泛、深入地開展宣傳教育,努力增強全體師生安全第一的意識,提高全體師生的安全素質。加強對學生的常規訓練,努力提高他們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

  第五條 :學校、幼兒園要對使用不同交通工具上、下學的學生,根據年齡特點,分別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對乘車學生的教育:不乘坐低速載貨汽車和三輪汽車、拖拉機及其他沒有接送資質的車輛,不乘坐“黑車”、“病車”和超員車;乘車時不搶上、不搶下,等車停穩以後才能上、下車;上、下車時不能使用跳躍動作,要當心被車門掛住衣服或書包;乘車時身體的任何部位都不能伸出車窗外,不能向車窗外扔東西等。對騎自行車學生的教育:要嚴格遵守道路交通規則,只能在非機動車車道上騎車,不得在機動車道上騎車;不要闖紅燈;不要幾個人並排騎行;自行車不準搭人等。對步行的學生,要教育和提示他們特別注意經過十字路口和橫穿道路時的交通情況。

  第六條: 學校、幼兒園應通過家長會等形式,對學生家長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增強學生家長的安全責任意識,杜絕學生家長使用或租用“三無”車輛或沒有接送資質的車輛接送學生,形成學校、家庭和社會共同預防學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發生的聯動機制。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七條: 嚴禁學校、幼兒園組織學生在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上進行集體跑步等體育活動。因體育場地欠缺,無法組織學生在安全場所內進行相關活動的,學校、幼兒園應積極爭取有關部門的支援,按規定建設體育場地。

  第八條 :對於乘坐校車上、下學的,學校、幼兒園應嚴格按照《山東省中小學、幼兒園學生接送車輛管理辦法》、《校車安全管理辦法》,切實加強校車安全管理;對於自行上、下學或家長自己接送學生的,以及有特殊情況和特殊路線的學生,學校、幼兒園必須與學生家長簽訂安全協議書,明確職責,落實責任。

  第九條 :公路沿線的學生,要建立學校放學路隊制度和小黃帽路隊制度,使學生上、下學佩戴小黃帽或有明顯黃色標誌的帽子,確保學生在公路上行走安全。

  第十條: 學校、幼兒園應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摩托車後座不得乘坐未滿12週歲的未成年人,輕便摩托車不得載人”、“駕駛自行車、三輪車必須年滿12週歲”、“告知學生家長禁止未滿12週歲的學生乘坐摩托車或騎自行車上、下學。發現學

  生有上述行為後,學校、幼兒園應當及時採取有效措施制止該行為,並告知家長。

  第十一條: 堅決杜絕將校園、操場等出租用於停放社會車輛、從事其他非教學活動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學生安全的活動。

  第十二條 :學校、幼兒園開展大型體育活動以及其他大型學生活動,必須經過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應事先與公安交警部門共同研究安全措施並加以落實。

  第十三條 :學校、幼兒園應當按國家、省、市、縣有關規定,積極主動與交通、公安部門聯絡,落實保障學生道路交通安全的各項措施,在校園周邊創造秩序良好、有安全保障的交通環境。

  第十四條: 學校、幼兒園集體組織用車時,無論時間長短、車輛多少,必須以書面形式向縣教育局請示,獲准後方可組織實施。請示中應詳細說明本次活動的時間、地點***含行駛路線***、人數、組織方式、安全措施、安全預案和受委託旅行社名稱及相關手續。

  第十五條: 學校、幼兒園要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檔案,記錄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責任落實、安全教育、安全檢查、安全隱患消除等情況。

  第四章 安全責任

  第十六條: 嚴格實行學生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堅持“誰主管,誰負責”,對措施落實、成效明顯的個人,將予以表彰;對責任心不強、工作不落實的,或因失職瀆職,玩忽職守,導致發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將按照《學校安全事故責任追究的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發生學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時,學校應當按照《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和《學校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規定的原則和程式等,及時實施救助,並進行妥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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