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經濟落後地區農村信用社的改革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07日

論文關鍵詞:農村信用社;金融;改革 
  論文摘要:農村信用社的合作組織原則已名存實亡,對其進行改革應該根據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區別對待,較發達地區的農村信用社可改組為農村商業銀行,落後地區的農村信用社則應誼恢復其合作性質。 

  今年春節假期過後,為了增加對落後地區農村信用社的瞭解,筆者實地調查了安徽省的一個國家級貧困縣的信用合作聯社和個別鄉鎮的信用社。結果發現,該縣農村信用社在信貸支農和農村金融中發揮著主要作用。然而就其性質而言,合作組織原則確實只是流於形式,而政策性和商業性傾向顯著。基於這種現實,筆者認為,在經濟欠發達地區,試圖將農村信用社改組成真正意義上的合作金融組織是不合適的,改革的取向可以是:在保證政策支農需要的同時,將商業性的資產和業務剝離出來,使之服務於農村金融的不同需要。 


  一、農村信用社是農村金融的主力軍 
  筆者所調查的這個貧困縣,地處大別山區。多丘陵,主要產業是種植業、茶、桑、藥材和一些製造加工業,積累少,歷來有。貸款難的問題。90年代末,包括農業銀行在內的國有商業銀行撤消了該縣及縣級以下的分支機構和營業網點。農村信用社是該縣農村金融的主要機構,在信貸支農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同1999年相比,2002年該縣農村信用社各項貸款總額和農戶貸款金額均翻了一番,分別達到2.7億和1.5億,全縣農村信用社各項貸款淨增額佔全縣同行業新增貸款總和的46.6%。平均增長率16%,高於全縣金融貸款增幅8.7個百分點,存款淨增額佔全縣同業各項存款新增總額的32.2%,年增長率18.4%。 

  在人行於1999年和2000年下文的指導下,該縣農村信用社大力開展了農戶小額信用貸款和農戶聯保貸款業務。信用社採取。一次核定***1年貸款限額***、隨用隨貸、餘額控制、週轉使用”的辦法,無須抵押,農民可憑信用社核發的貸款證以及身份證、印章,直接到信用社營業網點辦理限額內***最高限額1萬,對還款能力強和資金需求較大的個體工商戶,限額可提高到2萬***的貸款,手續極為簡便。5-10家農戶也可以自願組成聯保小組,按。一戶借款、多戶聯保”的操作辦法。辦理1O萬元以下的貸款。這樣,2002年全縣貸款農戶***4.3萬戶***佔全縣總農戶***8.17萬戶***的53%,農戶貸款淨增加3836萬元,佔各項存款淨增加額的63.7%,其中農戶小額信貸增加2702萬元,佔農戶貸款增加額的58%。 
  二、農村信用社的性質分析 
  農村信用社在該縣金融中處於重要地位,然而其性質到底是怎樣的呢? 

  1、有名無實的合作制 
  我國的農村信用社是建國後由政府行政命令組合而成的,從一開始就不符合。自願、互助合作、民主管理的合作制組織原則,發展至今其合作金融組織的性質更是所剩無幾。已成為準國有的金融機構。從資金構成上看,該縣信用社社員人股金額1059萬元,約佔總資產6.68億元的1.6%,約佔貸款餘額3.13億元的3.496,比重低得幾乎可以忽略不計。從服務物件上看。2002年底。全縣8.17萬農戶中有2.4萬戶人股。而貸款農戶4.3萬戶,申請貸款時是否具有社員身份已不重要,這也和互助合作的組織原則相去甚遠。從管理上看,一方面,信用社。官辦色彩濃厚,人員由上級直接任免,能上不能下,鐵飯碗仍然盛行,同時,由於產權模糊又導致。內部人控制問題嚴重,。三會”行同虛設,甚至根本就沒有設立;另一方面,由於人股資金少,社員並沒有激勵去行使自己的權利,缺乏主人翁意識。另外,從後面還可以看到,合作制的互助、低盈利性也為對商業利潤的追求所沖淡。 
  2、具有明顯的政策性 
  農村信用社和農村發展銀行一樣。所從事的業務受人行的政策指導,定位於為農民增收、農業增效、農村的發展提供資金支援,而不是以利潤最大化為目標。該縣農戶居住分散,信用社主任和信貸員人均服務農戶1066戶。登門上戶很不方便,小額信貸又基本上在萬元以下,非常零碎,同時農民的信用意識不強,所以,貸款的平均成本很高,風險較大,並且,對評選出的信用村和信用農戶在貸款利率上還要給予一定的下調。實際上,由於這些政策性規定,其他商業性金融機構並不願意從事這些業務。

3、追求利潤的最大化 
  農村信用社在服務於支農政策的同時,努力按照商業化的操作,追求利潤。該縣農村信用社對全縣86%的農戶和絕大多數個體工商戶建立了經濟檔案,藉以核定信用等級和授信額度;聯保貸款不得超過所有聯保成員的家庭收入,並簽定聯保協議,承擔連帶責任。在貸款的利率和期限上,小額信貸期限不超過1年,貸款利率按人行公佈的基準利率加浮動利率,其利潤來源於存貸款的利差。為了保證貸款的質量,在年終綜合考核時堅持將誰放誰收、誰承擔責任列為考核的主要內容。 
  儘管如此,某鎮信用社的杜主任透露,由於農戶小額信貸的成本很高,它並不是信用社的盈利來源和發展的方向,信用社的收入主要來自於其餘的近40%的非農戶貸款,這部分業務是完全以利潤為導向的。 
  三、經濟落後地區農村信用社的改革思路 
  在上述農村信用社涉及到的三種性質中,合作性質已經沒有實質性的內容,而政策性和商業性是農村信用社的主要性質。這三種性質實際上是互不相容的:合作制是以自願互助為基礎的。政策性是以扶持落後地區的發展和非盈利為導向的,商業性則以利潤最大化為目標。正是這三者之間的矛盾,構成了農村信用社發展的瓶頸,是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關鍵。 
  首先,農村信用社從來就不是真正的合作性金融組織,強制將它改組成合作制是不合適的,阻力也必然很大。合作金融組織的建立和發展是和一定的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在當前的經濟落後地區,農民缺乏合作互助的能力和地念,還不具備必需的基礎。即便能組成合作組織,也會因為內部交易費用過大而寸步難行,從集體行動的邏輯來說,這種由小資金組成的大集體,其成員沒有足夠的動力去採取有利於整個集體的行動。 

  在經濟相對落後地區,農民首先需要的是政策扶持。給他們提供信貸資金支援不僅是輸血,同時也是在幫助他們造血,欠發達地區的農村信用社的主要功能正在於此,它彌補了農業發展銀行在這方面的政策缺位。農村信用社這一功能不應削弱,而應加強。 
  我們注意到,農村信用社是在用商業化的操作來進行信貸支農,同時,即便是在落後地區,農村信用社也在提供相當數量的商業性融資業務,這方面的需求將隨著當地中小企業的發展,而日益增加。信用社人員感到,現行的政策束縛了信用社業務的拓展和規模的擴大,認為農村信用社應該向商業銀行方向發展。其實,一個健全的農村金融市場主要是以競爭性商業金融機構為主體,而農村信用社有著先人為主的優勢,因此,商業化也是其改革的一個方向。 
  我們為經濟落後地區農村信用社的改革所提供的思路是:不應將其改造成合作性金融組織,而應把它的政策性和商業性的功能分離開來。農村信用社首先應繼續發揮其政策性功能,在這方面,可以將它改組成農業發展銀行的基層網點,從而把農村信用社的信貸支農政策納入到農發行的通盤考慮,完善其作為政策性銀行的功能。其次,可以將農村信用社的其他業務和資產剝離出來,發揮其既有的優勢,從事商業性融資,在較長期組建成農村商業銀行。最後,隨著落後地區經濟的發展,鼓勵和規範真正的合作金融組織的發展。這樣的思路將有助於建立一個功能完備的農村金融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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