馳名商標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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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馳名商標
所謂馳名商標是指在市場上享有較高聲譽併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一種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標在市場上享有較高的知名度,就意味著該商品或者服務受到眾多消費者青睞,它能給該商標的註冊人、使用人帶來巨大的經濟利益。因此,涉及馳名商標的侵權糾紛不斷增多,保護馳名商標已成為國際、國內共同關注的重要領域。
馳名商標應該如何保護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和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議》都對馳名商標保護做出了專門規定。《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六條之二第一款規定,商標註冊國或使用國主管機關認為一項商標在該國已成為馳名商標,併為有權享有本公約利益的人所有,而另一商標構成對此馳名商標的複製、摹仿或者翻譯,用於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易於造成混淆時,本同盟成員國都有權以本國法律授予的職權,或應有關當事人的請求,拒絕或取消該另一商標的註冊,並禁止使用。這項規定也適用於主要部分系抄襲馳名商標從而易造成混淆的商標。《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議》將對馳名商標的保護範圍擴大到服務商標,以及不類似的商品或者服務。該協議第十六條規定,“註冊商標所有人應享有專有權防止任何第三方未經許可而在貿易活動中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記去標示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以造成混淆的可能。
如果確定將相同標記用於標示相同商品或服務,即應推定已有混淆之慮。上述權利不得損害任何已有的在先權,也不得影響成員依使用而確認權利效力的可能”。 “巴黎公約1967年文字第六條之二原則上適用於服務。確認某商標是否系馳名商標,應顧及有關公眾對其知曉程度,包括在該成員地域內因宣傳該商標而使公眾知曉的程度”。 “巴黎公約1967年文字原則上適用於與註冊商標所標示的商品或服務不類似的商品和服務,只要一旦在不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該商標即會暗示該商品或服務與註冊商標所有人存在某種聯絡,從而註冊商標所有人的利益可能因此受損。”我國是《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成員國,並已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應當履行“公約”和“協議”規定的義務。
三、從兩個方面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做出明確規定,對未在我國註冊的馳名商標和已在我國註冊的馳名商標保護範圍有所不同。一是,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也就是說,對未在我國註冊的馳名商標,只保護其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或服務上註冊和使用的權利。如某一申請註冊的商標是複製、摹仿或翻譯他人未在我國註冊的馳名商標,用於相同或者類似商品或服務上,容易導致混淆的,則對該商標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
但是,如果使用該申請註冊的商標的商品和服務與使用未在我國註冊的馳名商標的商品或服務不相同或不相類似,不容易導致混淆的,則不禁止其註冊和使用。二是,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也就是說,對已在我國註冊的馳名商標,不僅禁止他人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或服務上註冊和使用,也禁止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或服務上註冊和使用,體現了我國商標法側重保護註冊商標的原則。本條規定符合《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和《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議》的規定,對強化和完善我國馳名商標保護制度將發揮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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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馳名商標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依據工商局自己出的《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馳名商標是指在中國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並享有較高聲譽的商標。
可以作為證明商標馳名的證據材料有:
***一***證明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知曉程度的有關材料;
***二***證明該商標使用持續時間的有關材料,包括該商標使用、註冊的歷史和範圍的有關材料;
***三***證明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的有關材料,包括廣告宣傳和促銷活動的方式、地域範圍、宣傳媒體的種類以及廣告投放量等有關材料;
***四***證明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記錄的有關材料,包括該商標曾在中國或者其他國家和地區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有關材料;
***五***證明該商標馳名的其他證據材料,包括使用該商標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產量、銷售量、銷售收入、利稅、銷售區域等有關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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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註冊馳名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