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教育講座學校領導講話稿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2日

  高校作為法制教育的最重要承擔主體,對法制教育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僅供參考。

  篇1

  同學們、青少年朋友們,你們好。

  今天應邀參加學校舉行的法制課,很高興,藉此機會從發生在青少年身邊的典型事例,與青少年密切相關的一些法律知識,講上幾方面,與大家共勉。

  常言道:“沒有規矩不成方圓。”法律就是調整人們行為的“規矩”。隨著社會的發展,法律的作用愈來愈重要,與人們生產生活的關係愈來愈密切。在一定意義上說,市場經濟就是法制經濟。在對外交往中,法律也是調整國與國之間關係的重要社會規範。作為21世紀主人的青少年朋友,學習、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識,是實現新世紀巨集偉藍圖、振興中華的需要,也是維護人類和平,促進世界發展的需要。

  青少年是祖國的未來,黨和政府歷來十分重視青少年法制教育。黨中央、國務院批轉的全國第五個五年普法規劃將少年兒童的法制教育列為重要內容。廣大青少年應當抓住這一有利時機,積極接受法制教育,努力學習法律知識。

  第一,通過學習法律知識,邁好人生的第一步。人生的路很漫長,打好基礎是人生之旅的關鍵所在。青少年時代正是長身體、學知識的重要時期,只有學習了法律知識,才能知道什麼是合法,什麼是違法,學會分辨是非,識別善惡,從小養成遵紀守法的良好習慣。 第二,通過學習法律知識,爭做新世紀合格公民。21世紀的中國將是一個法制更加完備的社會,要求每一個公民具有較高的法律素質。廣大青少年只有學法懂法,才能樹立民主法制觀念,明確公民的權利與義務,才能依法辦事,依法維護自身權益,成為適應社會發展需要的合格公民。

  第三,通過學習法律知識,努力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合格接班人。21世紀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時代重任將歷史地落到青少年朋友的肩上。加強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依法治國,是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了更好地肩負並完成歷史賦予的重任,少年兒童必須用科學的理論武裝頭腦,必須具有堅定的信念和廣泛的知識面,不僅要學習、掌握科學知識,而且要學習和掌握法律知識,增強法制意識。唯有如此,才能使我國實現依法治國的法制目標,才能保障我們偉大祖國的長期穩定、經濟騰飛,才能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

  今天學校組織給同學們上法制課,通過聽講課、受警示、學法律,從發生在青少年身邊的典型事例,與青少年密切相關的法律知識,一點一滴積累,持之以恆學法、守法、用法、護法,逐步樹立法制觀念,增強法制意識,養成遵紀守法的良好習慣,爭做一名新世紀的合格公民。

  當前,未成年人包括在校學生犯罪問題,仍然是危害社會治安的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今天我用幾個案例,說明一個道理:中學生應該學法、懂法,未成年人應該健康成長。 案例一:九青年結夥搶劫 斷送前程追悔莫及

  為了敘述方便,我先把這九個人的基本情況作以介紹:

  20xx年,上列九人分別糾集在一起,先後在中學,城電影院等地,搶劫作案8次,搶劫現金113元,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第一次,20xx年3月22日下午,搶得現金10元;

  第二次,20xx年4月7日下午搶得現金10元;

  以上,參與搶劫8次,劉某參與搶劫4次,張某某參與搶劫5次,某某某參與搶劫3次,樊某參與搶劫3次,李某參與搶劫2次,樑某某參與搶劫1次,關某某參與搶劫1次,丁某某參與搶劫1次。所搶現金被九人用於吃喝花用。

  保某某等九人以暴力的脅迫手段多次搶劫他人財物,其行為已觸犯了刑律,構成了搶動罪。保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是本案的主犯,且結夥多次***搶劫。對社會危害大,影響極壞,使學生上學無安全感,犯罪情節嚴重,應從重處罰。鑑於保某某犯罪時未滿十六週歲,應減輕處罰。劉某、樑某某犯罪時已滿十八週歲,在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是本案的從犯,應根據其週歲,在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是本案的從犯,應根據其犯罪的情節比照主犯從輕處罰。張某某、某某某、樊某、李某、關某某、丁某某犯罪時未滿十六週歲,且是本案的從犯,應減輕處罰。法院20xx年某月15日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以搶劫罪,判處保某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2000元;判處劉某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1500元;判處張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1000元;判處樊某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1000元;判處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緩刑二年,並處罰金1000元;判處樑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緩刑二年,並處罰金1000元;判處關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宣告緩刑一年,並處罰金500元;判處丁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宣告緩刑一年,並處罰金500元。 這個案件中,涉及《刑法》總則中關於犯罪的7個概念。

  1、刑事責任年齡:《刑法》17條規定:14週歲以下是完全不負刑事責年齡段。14週歲至16週歲是相對負刑事年齡段,這一年齡段的公民犯以下8種罪的,應負刑事責任。即: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搶劫、***、放火、爆破、投毒。16歲以上為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段。14--16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2、緩刑:是指附條件的暫緩刑罰執行的制度。一般緩刑的適用條件:一是判處拘役和3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是根據犯罪性質和悔罪表現,使用緩刑不致瑞危害社會;三不是累犯。累犯不適用緩刑。

  3、罰金。附加刑的一種。成人不少於1000元,未成年人不少於500元,強制繳納。

  4、共同犯罪。由二人以上故意犯罪為共同犯罪。

  5、主犯。是指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根據規定,主犯包括了兩種情況:***1***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他們在犯罪集團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是犯罪集團的核心。***2***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6、從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謂次要和輔助作用,是相對主犯的主要作用而言。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7、搶劫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強行劫取財物的行為。從客觀方面看,被告人必須實施了對公私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護者均使用了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劫走財物。這是所說的暴力,是指犯罪分子對被害人的身體實施打擊或者強制,如殺傷、毆打、捆綁和禁閉等。這種暴力是犯罪分子用以排除被害人抵抗,從而劫取財物的手段。搶劫罪的脅迫,是指犯罪分子以暴力相威脅,迫使受害人不敢反抗,從而順利劫走財物的行為,被脅迫的物件可能是受害人,也可能是受害人的親屬,朋友或者同事。從庭審調查的事實看。保**等九被告人把作案物件選擇在學生身上,正是利用在校學生不敢反抗或不能反抗的特點,各個被告人收集一起,尋機作案,從身份上,是社會青年對付在校學生,力量對比上,或是三對一、四對一、甚至九對一,給受害人以暴力和脅迫,迫使受害交出財物或任其掏出錢物拿走,其行為完全符合搶劫罪客觀方面的要件特徵。 從客體上看,搶劫罪侵犯的是複雜客體:不但侵犯了公民的財產權利,而且又直接侵害到公民的人身權利。以本案看,由於九被告人行為,不僅使受害人的財產權利媽:即學生身上僅有的現金被搶,而且使有的學生不敢上學,有的被致傷送醫院治療,有的輟學種地,甚至牽連到學生家長,對學生上學是迎送往來,嚴重地侵害了在校學生的身心健康,破壞了良好的社會風氣,在學校和社會造成了惡劣影響。

  在主觀方面,搶劫罪具有明顯的主觀故意,即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本案各被告人離開學校後,家庭管教不力,以至在外租房群居,生活無靠,便打起了搶錢的主意。儘管各被告人萬般抵賴,狡辯是借、要,但謊言不戳自穿,世界上沒有向連名字都不知道,人也不認識的人借上錢的道理。揭開偽裝,暴露出的就是肆意非法搶劫讀書學生的零用錢,來滿足這些不法之徒的吃、喝、抽。主體方面,依據《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已滿十四周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本案被告人均已滿十四歲不滿,達到搶劫罪的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且實施搶劫次數多,情節惡劣,完全符合搶劫罪的主體特徵。

  《刑法》263條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A、入戶搶劫;B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C、搶劫銀行;D多次搶劫或搶劫數額巨大;E、搶劫致人重傷或死亡;F、冒充軍警搶劫;G、持搶搶劫;H、搶劫軍用物資、搶險、救災、救濟物資。

  案例之二:兩學生年幼無知,受欺騙引狼入室 ,邱某、武某某盜竊案。

  邱某,22歲,某某某人,個體戶。武某某,17歲,某某城關區人,某某一中學生。賀某,14歲,某某一中學生。劉某某,14歲,某某一中學生。2005年5月11日下學後,在邱某授意下,武某某對賀某說:“某某好玩,你從家裡偷些錢,我帶你們到某某玩”。6月14日下午3時,賀叫上同學卸掉了爺爺家的防盜門螺絲,把邱某某從某某叫來某某,6月15日上午,武某某、賀某某入室、劉某某放哨,偷了23500多元現金和兩條香菸,劉某某分得2000元,其餘由武某某拿著,四個人上某某,回來後,只剩3000元,其餘均在某某揮霍。案發後,邱某、武某某分別被判有期徒刑3年6個月。

  本案涉及的刑法的兩個概念

  1、盜竊罪。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祕密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盜竊罪的構成要件是: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盜竊犯罪的物件是國家、集體和個人的財物,既包括有形財物,也包括電力、煤氣、重要技術成果等無形財物。在客觀方面,行為人實施了祕密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所謂祕密竊取,是指犯罪分子採取自認為不使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經手者發覺的方法,暗中竊取其財物。

  2、盜竊罪的處罰。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的;

  ***二***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

  這件案子的主要教訓是:賀某年幼無知,聽信欺騙,引狼入室,造成嚴重後果。青少年學生世界觀沒有完全定型,思維方式極不穩定,判斷事情的能力差,遇到事情,一定要仔細思量,權衡利弊,切不可頭腦發熱,貪圖蠅頭小利而誤入歧途。

  案例三在校生酒後傷人受害者亦屬活該

  這是一起故意傷害案。

  張某某,16歲,某某職中二年級學生。200某年3月22日晚10時酒後出宿舍門時,將下晚自習回宿舍的學生孫某某撞了一下,孫到宿舍,將年事告訴了同學艾某某,讓艾給處理一下,艾答應後,孫某某就將張某某叫到宿舍樓西側說剛才發生的事情。正說著,候某某到了跟前,問:“什麼事?”艾某某就將發生的事給他說了,孫某某說:“沒事”。候某某說:“咋沒事?”並問張某某這件事怎麼處理,張某某說:“你想咋辦就咋辦。”候某某就在張某某的右肩上搗了一拳,後又用左手摟住張的脖子,用右拳在張的身上搗,用膝蓋在肚子上頂,在張某某被候某某搡不予考慮門背後時,張某某從口袋裡掏出跳刀,用左手撕住候的頭髮,在候的胸部捅一刀,後連推帶搡將候又捅一刀。候某某在被推至床邊時,將張某某撕到床上,壓在身下,張某某又在候的胸部邊捅二刀。致候大量出血送醫院搶救,發現其左腋下、左胸部、右胸部、左上腹均被刺傷。

  經法醫鑑定:候某某胸腹部被銳器刺傷,致雙側開放性氣胸、肺破裂、胸悶、氣短、呼吸困難;失血性休克。按照《人體重傷鑑定標準》第58條、第87條之規定,已構成重傷。

  張某某故意持械傷人,致人重傷,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4條之規定,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在犯罪時系未成年人,從輕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

  對候某某人身傷害造成的經濟損失,民事賠償責任張某某負百分之五十,候某某負百分之 四十,學校負百分之十。

  本案涉及《刑法》兩個概念:

  1、正當防衛。是指正在受到不法侵害時,採取的防衛行動不受法律追究。在本案中,張某某的行為有點防衛的成份,但不屬真正意義上的正當防衛,所以應該承擔刑事責任。

  2、故意傷害罪。《刑法》243條規定: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構成犯罪的行為是故意傷害罪。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致 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使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平心而論,這起案件應該給傷害別人的人和受別人傷害的人送上一副對聯:

  上聯:酒後撞人 張某某先不應該。

  下聯:逞能耍二 候某某亦屬活該。

  橫批:法盲一對

  這兩個在校生,判了刑 ,賠了錢,捱了疼,應該有哪些教訓?我們不妨設想一下:假若,張某某遵守校規,不的校內喝酒;假如他撞人之後,說聲“對不起”; 假如候某某少一些哥們氣,少一些逞能好事、少一些二桿子勁,會是什麼結果呢?這件不該發生的事,肯定是可以避免的。

  案例之四:觸法網不思悔改 再犯罪迷途難返

  關某某,男,漢族,生於1985年2月28日,初中文化程度,某某某某某某人。200某年6月15日因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宣告緩刑一年,並處罰金500元。

  200某年8月份,關某某夥同景某***男,漢族,生於1985年4月8日,小學文化程度,某某某某某人,農民。***、錢某某***男,漢族,生於1984年1月8日,高中文化程度,某某某某某人,某某一中高一學生***等人乘無人之機,採取翻窗入室、從陽臺爬入等作案手段,先後在某某酒廠、某某水電局家屬樓盜竊作案,竊得VCD、白酒、香菸等物品,其中關某某參與盜竊6起,盜竊價值4900餘元;景某參與盜竊7起,盜竊價值6900餘元;錢某某參與盜竊6起,盜竊價值5900餘元。其中被盜竊物品被告人大部分已吃喝花用。關某某、景某、錢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夥同他人多次祕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盜竊罪。因三人犯罪時均未年滿18週歲,且錢某某有投案自首情節,應當從輕處罰。關某某在緩刑考驗期內又犯罪,依法應撤銷緩刑。關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原犯搶劫罪,已判處有期徒刑個月,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年4個月,並處罰金1000元;景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2個月,並處罰金1000元;錢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個月,宣告緩刑一年,並處罰金2000元。

  關某某,200某年6月15日因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宣告緩刑1年。200某年11月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4個月,2003年1月2日刑滿釋放。2003年某月6日,關某某與朋龍在“某某某某”的“築心緣”酒吧飲酒至22時許,關某某準備回家休息,行止某城中心什字處,關在什字西北角“某某”網咖門口碰撞了正在門口打電話的原某某移動公司職工王某某,雙方發生爭吵,繼而引起撕打,後被圍觀群眾擋開。王離開後,關跑進“心語”飲吧拿出某某一中學生劉某某放在該飲吧的一把長約40公分,寬約5公分的***,四處尋找王某某,最後在某某電影院招待所二樓樓道找到了王某某,關將王某某拉到了招待所外面的街道上,用***在王某某的頭部砍了一刀,將其致傷。經法醫鑑定,根據面部損傷程度,符合《人體輕傷鑑定標準》第14條之規定,系輕傷。關某某遇事不能正確對待、冷靜、慎重處理。而***故意傷害 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故意傷害罪。關某某在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又故意犯罪,繫累犯,應從重處罰。關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

  本案涉及《刑法》三個概念:

  1、自首。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2、累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除外。

  3、數罪併罰。是指一人犯數罪,人民法院對各種罪分別定罪量刑以後,依照法定的原則,決定應執行的刑罰。

  從這一案例可以看出,關某某,一名初中學生,從15歲在校就與社會上的不良青年結交,參與搶劫,被判緩刑,卻不知悔改,視法律為兒戲,好逸惡勞,又夥同他人多次盜竊,被判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剛刑滿釋放後,又混跡於酒吧,充當痞子,尋釁滋事,***砍人,蔑視法律,短短三年連犯三罪,再落法網,陷入犯罪的泥潭中不能自拔,令人可悲、可嘆、可氣、可恨。

  同學們:聽了節課,審視四個案例,我們應當從中受到哪些啟示呢?我想應是5句話,15個字:這就是:慎交友、立大志、善慎獨、敢維權、要坦白。

  1、慎交友。保某某、劉某、張某某、某某某、樊某、李某、關某某、樑某某、丁某某搶劫一案是200***年引起學校、家庭、社會關注的青少年犯罪案件,經過公安機關深入細緻的偵查,檢察機關的進一步審查,以及人民法院的兩次開庭審理,終於劃上了句號。本案各被告人糾集一起,在短短的一個月之內,作案十多起,搶劫現金二百餘元。其結果令人吃驚。他們是怎樣走上犯罪道路的呢,從本案的審理和走訪監護人等途經可以看出有幾個原因。本案多數被告人過早離開學校,失去了繼續受教育的機會,過早涉足社會,沾染了社會上一些不良風氣,稱兄道弟,哥們義氣是非不分,良莠不辯,以至膽大妄為,以身試法。關某某上初中期間與保某某、劉某相識,平時常在一起玩耍,因家中無人管教,遂以無錢吃飯,交房租為名,要關某某、李某、丁某某與其一同參與搶劫活動。關某某、李某、丁某某哥們意氣驅使,走上了犯罪道路。和人交往,一定要慎重,牢記古人忠告:“近朱者赤,近墨者黑”。不要和那些心術不正的人交往,更不要和校外的劣跡者同流合汙。

  2、立大志。每個青少年都應加強思想品德修養。人的行為,是受思想支配的,沒有良好的思想,就不會有正確的行為。學校教育中的思想政治課,法制課不是空的假的,而是實實在在的道理,我們要從中悟出做人的理想價值,不僅學會做學問,學本事,更重要的是要學會做人。保某某、關某某等人法制觀念淡薄,不知道用道德、法律規範自己的行為,相反地是用暴力或脅迫手段獲取不義之財來滿足自己好逸惡勞的生活,從而走上了犯罪道路。古人云:“君子愛財,取之有道”。道在何處?我認為,勤勞致富,才是正道。上好高中,考上大學,學好本領,參加工作獲取報酬,才是正道。相反,坑、蒙、拐、騙、偷、搶等手段弄錢,那就是邪門歪道,輕則受到道德的譴責,重則要受到法律的追究。我們應該立大志,苦學成才,長大報效祖國,用勞動所得改善自己的生活。

  3、善慎獨。錢某某、李某、丁某某原是某中、某某中的學生,平時幾個人的表現都是不錯的,保某某、關某某叫他們作案,他們幾個在校生不但不制止,反而積極配合,足見對自己的行為缺乏“慎獨”意識,缺乏自我約束能力。我提醒同學們一定要有獨立思考的能力。遇事該怎麼做,不該 怎麼做,要有自己的主見,且不可盲從。

  4、敢維權。每一個青少年都應學法、知法、懂法用法,學會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刑法修訂後,對正當防衛作了新的規定,即為了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的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及其它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就學校而言,如果每個同學都充滿正義感,見義勇為,碰到類似搶劫的情況,挺身而出,人人喊打,我們就能創造一個***團結的學習環境。犯罪分子就沒有藏身之地。

  5、要坦白。一旦做錯了事,甚至犯了法,就要坦白地向老師、學校、有關機關把事情講清楚,爭取從寬處理。今天的幾個案例中,被告人都能如實供述犯罪過程,才被依法從輕發落,判了緩刑。所以,我奉勸同學們最好是從小學法、懂法、守法,萬一觸上法網,就應該主動坦白、自首,如實交待,爭取從寬處理。已經踩上犯罪邊緣線以及準備實施此類行為的同學,如果再不懸崖勒馬,亡羊補牢,那麼,保某某等人的今天,就是你的明天,因為誰把法律當兒戲,誰就必然亡於法律。

  最後,祝願青少年朋友們,同學們,勤奮學習,只爭朝夕,時刻準備著,為創造中華民族更加燦爛輝煌的明天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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