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民商訴訟中談判

General 更新 2024年12月28日

  對於熱愛訴訟業務的律師來說,法庭是我們最大的舞臺,沒有出色的質證和辯論水平,很難稱之為優秀。但實踐中,我們都有體會,巧婦難為無米之炊,有些證據的缺失,非訴訟技巧可以彌補。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關於,歡迎借鑑參考。

  一、要給予對方充分尊重,為溝通打好基礎

  談判看似圍繞經濟利益,實則與權利處分者的主觀感受休慼相關。我曾辦理過一起買賣合同糾紛,爭議的焦點是價值422萬元的產品是否退貨。不退,產品砸在我方手裡,一文不值;退貨,對方可以回化處理,原材料再利用。按證據打,我方退貨依據不足,所以,我一直與對方談判。本來雙方律師已經達成和解意向,一個偶然機會得知,原被告都是行業協會副理事長單位,如果兩位老闆直接見面,定然更有助於問題的解決。於是,我方董事長請會長出面協調約見對方,對方董事長也答應從上海飛來北京。沒想到,在溝通行程時,我方副總裁說了一句“我們老闆很忙,可能沒時間接待你們,我負責全程陪同”。對方董事長得知後非常惱火,認為我方沒把他放在眼裡,當即取消機票並告知律師拒絕和解。雖然後來幾經周折,該案仍得以調解,但已錯過最佳談判時機,導致我方多支出幾十萬元的成本。

  二、要通過訴訟給對方製造困難,為談判爭取時間

  訴訟前期,原告倚仗勝算較大,氣焰容易囂張,致使談判難度增加,要不斷進行打壓。六年前,我辦理過一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爭議的焦點是3000萬尾款是否應該支付。訴訟中,通過仔細梳理證據,發現對方舉證的部分工程量簽證我方確認手續不全,工程款計算也十分混亂,遂申請對工程款構成和結算進行審計,又提起工程質量鑑定,要求扣除質量不達標部分的工程款。案件拖了兩年多,對方銳氣消磨殆盡,賬是愈發算不明白了,最終接受和解,我方扣除500萬元工程款,餘款分三年付清。

  三、要有理有節,不能呈口舌之快

  訴訟中,有些當事人缺乏證據意識,企圖以勢壓人,結果適得其反。我辦理過一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對方起訴要求我方全額支付拖欠的工程款300餘萬元,我方主張抵扣維修費用48萬元,理由是對方施工質量不合格,且修了幾次效果不好,致使酒店屋頂雨季一直滲漏,我方只好自己維修;對方抗辯質保期內我方在未通知他們的情況下擅自施工,他們本已做好維修方案,且我方更換的施工材料比原合同約定材料貴一倍多,未徵得其同意,故不同意負擔該筆費用。法庭主持調解,本來對方的意思是幫我方承擔一部分,但我方工程部經理態度強硬,直言“既然你們沒水平修,我們自己修,花多少你們就得擔多少,惹急了,我讓你們在酒店行業沒活幹”。對方被激怒,表態不再談,等著判決。庭後,我找到對方總經理,開誠佈公地說,我方施工程式確有瑕疵,但你方施工質量問題確實給我方造成很大損失,影響了酒店的外觀和客源***給他看了照片和雨季前後的營業收入對比***,如果雙方談不攏,這些損失我方也要主張;若此事能妥善解決,我們後續還會有合作,也不會影響你方在酒店行業施工的口碑。最後,對方讓步50萬元,並且接受我方以6個月銀行承兌匯票方式付款。

  四、要洞悉對方的顧慮和需求,對症下藥

  不同當事人考慮問題的角度不同,摸準脈搏才會有的放矢,“威逼”、“利誘”均可用,要結合自身企業實際而定。以我代理過的兩起承攬合同糾紛為例:一起是對方生產的包裝袋存在質量缺陷,導致裝滿洗衣液後,在運輸途中漏液,我方產品被超市大批退貨、***,造成嚴重的經濟和商譽損失;由於前期合同內容對我方不利,我方檢驗環節亦有疏漏,且損失多為間接性質,對方僅同意賠償包裝袋成本損失30萬元,其他損失不予認可,並起訴要求我方支付拖欠貨款340萬元;經過多輪談判,對方一直堅持“尊重法院判決”,我方一審亦敗訴,二審我索性直接表態“儘管證據對我方不利,但損失確實存在,我方沒有償付能力,如果和解,可以借款支付,否則,你方慢慢執行”;對方馬上調查落實,發現我所言不虛,隨即同意和解,賠償我方損失165萬元,我方抵扣後將餘款支付。另一起案情簡單,就是我方資金週轉不靈,未按期付款;對方本打算不再合作,連利息都不肯讓步,考慮到如果此案敗訴,可能後續會有其他供應商效而仿之,所以,堅決要把對方搞定;通過多方打探,獲悉對方比較看重產品銷量,我方遂提出要擴大一倍採購額度,對方果然認為有利可圖,同意欠款分期支付,並提高我方壓款比例。

  五、要跳出案件本身,案外利益同樣可以尋求

  有的案件相對方,在和解方面本身沒有多少靈活餘地,即使關係處理再好,也要公事公辦,這種情況下,要想實現利益最大化,就要另闢蹊徑。以與一位資深律師配合處理的一起擔保合同糾紛為例:我方因擔保不當,被訴代償被擔保人3個億的銀行貸款。我方董事局主席當然不甘心背此鉅債,想向公安機關報案,主張被擔保人惡意騙保,主合同無效故擔保合同無效。通過分析證據,我們打消了他這個想法,因為擔保合同中明確規定了該合同的效力獨立於主合同,所以,本案訴訟空間不大,所能拖延的時間有限,銀行貸款也不可能通過和解減免,況且,一旦進入銀行黑名單,負面影響太大。說到這,好像已經無路可走,只能被動挨打了,但最後我們徹底開啟思路,拿出一套務實的和解方案:以代償貸款為條件換取銀行融資。經過反覆、多輪談判,最終達成對方向我方發放10個億貸款,我方拿出3個億償還擔保合同項下欠款,其餘7個億用於運營。如此,既解決了銀行急於追回到期貸款的需求,又解決了我方運營資金,而且為雙方長期合作打下了良好基礎。

  綜上,本文所述內容側重於訴訟處於被動,通過談判取得實效。實際上,在民商事訴訟中,“打”與“談”始終相輔相成,任何時候都不要關上談判的大門,任何時候也不能完全寄希望於談判。要有“談”的水平,也要有“打”的能力,以“打”助“談”,邊“打”邊“談”。兩者形式不同,內在一致,吃透案件是根本,好思路決勝千里,好口才錦上添花,三位一體方能進退自如,弛騁於法庭內外。當然,如果可以選擇,我們更希望“談”出好結果,畢竟,現代市場競爭最大的訴求是“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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