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單質押拆借有幾種方式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07日

  現在的貸款形式越來越多,存單質押拆借貸款是其中的一種,今天小編為你們介紹存單質押拆借的內容,歡迎閱讀。

  存單質押拆借的方式

  目前存單質押方式有兩種:一是以自己或他人的定期存單做質押從金融機構貸款;二是自然人之間或者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組織之間,法人、其他組織相互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係,由債務人以自己所有或是第三人所有的存單作為債權的質押擔保。用於向金融機構貸款質押的存單,貸款機構會在核實存單的真實性以後,通知出具存單的存款銀行辦理資金凍結即登記止付手續,俗稱“核押”,並與借款人簽訂質押貸款合同,同時將存單儲存在貸款機構手中,以防止存單所有人在借款人歸還全部貸款本息之前將存款提走。第二種方式中,債務人為向債權人***非金融機構***擔保自己的履約能力,把自己或第三人所有的存單交由債權人佔有,以此作為自己的債務能如期履行的擔保,並與債權人約定,在債務到期後,如債務人不能全部履行債務,則債權人可以此存單上的款項優先受償。此兩種方式的質押在我國法律上稱之為“權利質押”或“權利質權”,其中存單質押的相關規定分別見於我國《擔保法》第75、76條《擔保法解釋》第100-102條和《物權法》第223、224條。目前,存單質押已被各國廣泛採用,如在英國等歐洲各地被作為債賬或其他應收款擔保之列予以認可,而美國《統一商法典》則在最近的修訂中把存款賬戶作為動產擔保交易的擔保物種類之一,以消除此前因普通法的不確定性而給存款人融資帶來的不便

  拆借有兩種情況:一是商業銀行之間的相互拆借;另一種是商業銀行對證券市場經紀人的拆借***通知放款***。

  商業銀行之間的拆借,主要是互相買賣它們在中央銀行的超額準備金存款餘額:各金融機構在一天營業結束後,可能形成資金的多餘或不足,不足者不能保證第二天正常營業,多餘者資金閒置,因此有必要臨時性資金調劑即拆借。資金拆借的方式,一般由拆入資金的銀行開給拆出資金的銀行一張本票,拆出資金的銀行則開給拆入資金的銀行一張它在中央銀行存款的支票***或用電話、電報通知***,這樣就可以將其超額準備金動用起來。歸還時,從拆入者帳戶轉帳劃給拆出者帳戶。由於銀行同業間拆借資金具有靈活、及時的特點,因而可以減少整個準備金數額,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質押貸款的風險

  1、質押合同的風險

  與抵押合同一樣,質押合同也是從合同,而貸款合同是主合同,質押合同的有效性取決於貸款合同的有效性。原因是,抵押權是一種從屬權利,它的發生是以一定債權關係的發生和存在為前提基礎的。在貸款合同中,有些是附條件生效的,但有些生效條件並不具備,或者貸款超出了借款人營業執照的經營範圍,甚至違背了有關法律法規。因此,貸款合同的無效也可能使得質押合同無效,從而產生了銀行貸款風險。

  2、質押證件的風險

  動產和權利質押涉及的相關證件非常多,某些質押證件或重要的相關要件缺失可能給銀行造成質押缺失的風險,也可能使得質押物在處置時難以變現或價值大幅度下跌,從而造成難以覆蓋銀行貸款損失的風險。比如,銀行在進行動產質押時,不但需要出具質押清單,而且需要質檢證明、購銷合同、購銷發票等,進口貨物還需要報關單等;在進行權利質押時,不但需要核對權利憑證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等,而且還需要相關要件以保障銀行的債權償還。

  3、質押物產權風險

  在貸款質押中,產權糾紛也同樣是最常見的抵押風險之一。比如,在以共有財產進行質押時,可能出現未經過另一個共有人的同意而進行全額質押的風險;在以第三方的財產進行質押時,未經過所有權人同意並辦理法律手續而擅自質押的,不但質押關係無效,還構成侵權行為;以合夥企業財產進行質押時,須有所有合夥人同意的法律檔案,否則也容易出現法律糾紛;國有企業、集體企業、股份制企業等須有主管的國資委、職代會、董事會等部門的同意質押的法律授權書。

  4、質押物價值風險

  質押物價值風險是指質押物的價值不足以彌補貸款金額而產生的信貸風險,主要包括兩點。一是借款人與資產評估公司串通造成質押物價值虛高;二是質押物價值隨著市場行情的變化而出現的風險,或質押人採取各種手段人為抬高抵押物市場價格而出現的風險。

  5、質押物保管風險

  根據《擔保法》第69條的規定,質權人負有妥善保管質物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質物滅失或者毀損的,質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質權人不能妥善保管質物可能致使其滅失或者毀損的,出質人可以要求質權人將質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償債權而返還質物。因此。質押物保管是非常繁瑣的工作,需要銀行或相關單位建立嚴格的內部管理制度,否則就很容易出現質押物沒有登記、沒有交換、沒有凍結和保管手續丟失等風險。在銀行委託第三方對質押物進行監管時,如果第三方由於內部管理制度缺失而出現質押物保管風險,而第三方又缺乏足夠的賠償能力,也會造成銀行貸款質押的風險。

  存單質押的登記機構

  ***一***銀行:一般指的的是商業銀行,如工商銀行、建設銀行、農業銀行等。我們可以看出銀行的業務,一方面,它以吸收存款的方式,把社會上閒置的貨幣資金和小額貨幣節餘集中起來,然後以貸款的形式借給需要補充貨幣的人去使用;在這裡,銀行充當貸款人和借款人的中介。

  另一方面,銀行為商品生產者和商人辦理貨幣的收付、結算等業務,它又充當支付中介。總之,銀行起信用中介作用。

  銀行是經營貨幣的企業,它的存在方便了社會資金的籌措與融通,它是金融機構裡面非常重要的一員。

  ***二***儲蓄所:是銀行的一個業務部門, 存錢,取錢,代收費,個人外匯買賣,個人基金和國債買賣,網銀簽約,匯款、掛失,反正就是個人的業務,很煩瑣的,比較機械,而且風險比較大。

  ***三***信用社:信用社在各種業務上與商業銀行大致相同,只不過信用社屬於集體所有制企業。 農村信用社的宗旨是服務三農領域***農業、農村、農戶*** 城市信用社主要服務物件為城鎮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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