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時效期間的計算
在票據活動中,票據有時效性,今天小編為大家整理了票據時效期間的分類,歡迎閱讀。
票據時效期間分類
1、二年期間之適用。有以下三種物件:
***1***匯票的持票人對出票人的權利。匯票的出票人,對持票人負有保證承兌和保證付款的義務,持票人在匯票得不到承兌或者付款時,在二年內對出票人得行使追索權;
***2***匯票的持票人對承兌人的權利。承兌人承兌匯票後,承擔到期付款的責任,因此,持票人對承兌人有付款請求權。當不獲付款時,持票人在二年內對承兌人有追索權;
***3***本票的持票人對出票人的權利。本票是自付證券,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見票時,必須承擔付款的責任,持票人未按照本票上規定的期限提示見票請求付款的,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在時效期間內對出票人有追索權。本票持票人對出票人的權利,適用2年的時效期間。
2、期間6個月的時效,適用以下二種物件:
***1***支票的持票人對出票人的權利。支票是委託證券,出票人對持票人承擔保證從付款人處獲得付款的責任,自己並不向持票人負擔支付票面金額的義務,因此,持票人對出票人無付款請求權。在支票不獲付款時,持票人對出票人有追索權。《票據法》第17條第1款第2項所指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為追索權,時效期間為出票日起6個月。支票的付款期限很短,持票人在很短的付款期限內不獲付款時,應當儘快行使追索權,使支票關係當事人的財產關係處於確定、安全的狀態,為有力促使持票人儘快追索,票據法將支票持票人的追索權時效期間,定為較短的6個月時間;
***2***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票據以背書轉讓方式進入流通狀態之後,背書人與被背書人之間、最初背書人***也叫“第一背書人”***和他之後的任何背書人、被背書人或者持票人之間,形成“前手、後手”關係,各國票據法上都規定,前手對後手承擔擔保責任,保證轉讓的匯票能夠得到承兌和付款,轉讓的本票和支票能夠得到付款,否則,後手或持票人對前手得行使追索權,我國《票據法》第37條、第68條、第81條第1款、第94條第1款等,即是如此的規定。持票人對其前手行使追索權的,應當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內進行,超過6個月時效期間的,追索權消滅。
3.期間為3個月的時效,僅適用於再追索權
持票人對其前手的再追索權,應當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內行使。再追索權,是經其他票據權利人追索而清償了票據債務的票據債務人,取得票據後得行使的向其前手再為追索的權利。
票據轉讓
企業將持有的應收票據背書轉讓,以取得所需物資時,按應計入取得物資成本的價值,借記“物資採購”或“原材料”、“庫存商品”等科目,按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按應收票據的賬面餘額,貸記“應收票據”科目,如有差額,借記或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如為帶息應收票據,企業將持有的應收票據背書轉讓,以取得所需物資時,按應計入取得物資成本的價值,借記“物資採購”或“原材料”、“庫存商品”等科目,按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按應收票據的賬面餘額,貸記“應收票據”科目。按尚未計提的利息,貸記“財務費用”科目,按應收或應付的金額,借記或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票據轉讓注意的問題
1、應收票據到期收回款項時,應按票面金額予以結轉;商業承兌匯票到期,承兌人違約拒付或無力支付票款的,應於收到銀行退回的商業承兌匯票、委託收款憑證、未付票款通知書或拒付款證明時,將其轉作應收賬款。
2、將持有的應收票據背書轉讓時,應按票面金額結轉。如為帶息票據,還應將尚未計提的利息衝減財務費用。
3、本科目核算企業因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而收到的商業匯票,包括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承兌匯票。
4、本科目可按開出、承兌商業匯票的單位進行明細核算。
5、應收票據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企業因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而收到開出、承兌的商業匯票,按商業匯票的票面金額,借記本科目,按確認的營業收入,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等科目。涉及增值稅銷項稅額的,還應進行相應的處理。
***二***持未到期的商業匯票向銀行貼現,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即減去貼現息後的淨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貼現息部分,借記“財務費用”等科目,按商業匯票的票面金額,貸記本科目或“短期借款”科目。
票據時效期間的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