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密人員管理規定_涉密人員保密管理制度
涉密人員簽訂保密承諾書,自覺承諾不洩露接觸或者知悉的國家祕密資訊,有哪些關於涉密人員的管理規定呢?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涉密人員管理規定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涉密人員管理條例
一、涉密人員負有維護國家祕密安全的責任和保守國家祕密的義務,應自覺遵守有關的法規和制度,接受保密組織的教育和監督。
二、選拔任用涉密人員,要依照機要幹部的標準和保密幹部專業化要求,進行嚴格審查,並報上級保密工作部門備案。不得使用臨時聘用人員。
三、涉密人員管理由單位組織、人事和保密部門共同實施,並對涉密人員在崗情況每年定期或不定期進行聯合檢查。對檢查中發現不宜留在涉密崗位的,應堅決調離。
四、涉密人員上崗前,必須先參加保密工作部門舉辦的保密業務培訓。 五、涉密人員在崗、離崗和出國***境***前及涉密外事活動前必須進行保密教育,不斷強化政治業務素質。
六、涉密人員必須與單位保密組織簽定保密責任書,履行保密責任和保密義務,遵守保密紀律和有關規定。
七、涉密人員辭職、調動,單位應徵求上級保密工作部門的意見,並視情況進行脫密期管理。脫密期一般為6個月至3年。
八、涉密人員調動或退休須及時清退個人承辦、保管的密件,經有關部門驗證無誤後,方可予以辦理工作調動或退休手續。
九、本制度由市局辦公室負責解釋。
十、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有規定與本制度不一致的按本制度執行。
保密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守國家祕密和企業商業祕密,維護國家安全和企業的合法權益,加強在網路維護管理過程中涉及國家和企業保密工作的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祕密法》,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管理辦法適用於*各單位、各部門及全體員工。
第三條 成立*保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領導和組織落實各項保密工作。
第二章 保密工作基本原則
第四條 *的保密工作由*保密委員會統一領導。保密工作將認真遵循嚴格管理、嚴密防範、確保安全、方便工作的原則。
第五條 *全體員工有保守國家祕密和企業商業祕密的義務。各單位和各職能管理部門負有具體落實保密工作的責任。保密辦公室具體負責保密教育、管理,並對各部門保密工作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各部門和全體員工通過保密教育,必須自覺樹立保密意識,增強保密觀念,嚴格遵守保密法規和制度,主動接受監督和檢查,務必做到:
一、不該說的國家祕密和企業商業祕密,絕對不說;
二、不該問的國家祕密和企業商業祕密,絕對不問;
三、不該看的國家祕密和企業商業祕密,絕對不看;
四、不該記錄的國家祕密和企業商業祕密,絕對不記錄;
五、不準利用工作中的便利條件洩露國家祕密和企業商業祕密;
六、不準在電信業務、公務通訊中洩露國家祕密和企業商業祕密;
七、不準在私人交往通訊中洩露國家祕密和企業商業祕密;
八、不準在公共場所議論國家祕密和企業商業祕密;
九、不準在非保密本上記錄國家祕密和企業商業祕密;
十、攜帶祕密載體***如:記錄國家祕密和企業商業祕密的檔案、資料和其它物品***外出時,不得違反保密規定;
第六條 員工凡洩露國家祕密和企業商業祕密,丟失祕密載體的,視其情節和後果,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則和公司有關規定將給予洩密者行政處分,經濟處罰,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章 保密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七條 成立*保密委員會
一、*保密委員會組成人員
保密委員會主任:
副主任:
委 員:
二、*保密工作辦公室組成人員***日常辦公設在黨政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副主任:
成 員:
第四章 保密工作制度
第八條 *保密工作實行由保密委員會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歸口管理、確保安全的工作原則。
第九條 建立保密工作責任制,堅持一級對一級負責的精神,逐級簽訂責任書,把責任分解到部門落實到人。
第十條 把保密工作落實情況納入對部門和員工績效考核內容。
第十一條 對涉及國家、企業商業祕密的維護管理及維護專案,必須做到事前提出要求,事中加強監督核查,事後驗收確認。
第十二條 凡涉密人員嚴禁使用無線行動電話談論涉及國家企業要求保密的內容,嚴禁使用無線互聯功能編輯、傳送、處理涉及國家企業需保密的檔案、資料。嚴禁涉密人員丟失和損壞涉及國家企業祕密的紙介檔案、圖紙、資料、影像、磁碟、光碟等。
第十三條 加強對涉密人員的管理,對涉密人員要進行保密培訓,使涉密人員掌握必要的保密法律知識,國家相關政策、法規、企業相關制度要求,自覺履行保密責任和義務。
第十四條 對涉及國家,企業祕密的各單位、各部門相關工作人員,要逐級簽訂保密責任書。
第十五條 嚴格執行洩密報告制度,不得延誤和隱瞞洩密事件。
第五章 保密範圍密級及解密
第十六條 涉及國家、集團及北京公司要求保密的所有內容。
第十七條 涉及公司發展規劃***包括通訊發展規劃和網路發展規劃***及策略,網路結構和分佈情況,新技術、新裝置的採用策略等。
第十八條 與通訊業務發展策略相配套的管線網路規劃、投資規模、成本測算及工程檔案、圖紙、資料等。
第十九條 維修專案設計***包括總體方案和路由組織***及概預算,專案招投標中的有關評標、選標方案、談判策略及重大專案合同書內容。
第二十條 通訊網路組織,樞紐分佈和幹線具體路由,通訊交換裝置、傳輸裝置、終端裝置、無線室內覆蓋等裝置的功能,容量和具體位置,安裝及市場佔有量等。
第二十一條 未公開的專有技術、技術體制、技術標準、網路結構、工程設計、技術試驗結果、關鍵技術及具有智慧財產權的軟體。
第二十二條 企業人才發展規劃、組織編制、人員結構、員工素質、人員資訊統計報表、人事檔案***如企業高管人員、履歷、資訊、後備幹部情況、考察材料及人事任免事項等***,員工職務體系及薪酬。
第二十三條 企業外事活動中的內部通報及內部規定,未公開的對外通訊合作計劃、協議、協定、各紀錄及會議紀要。
第二十四條 維護工作分析會會議資料及各項資料統計及資金計劃等。
第二十五條 紀檢監察工作中涉及的來信來訪、調查、處理過程,未審結公佈的案情及訴訟情況、檢舉人、揭發人、控告人、證人的有關情況。
第二十六條 企業內部辦公自動化及業務管理系統中使用的計算機系統的程式指令、資料庫及加密方式。
第二十七條 涉及企業商業祕密的領導講話、檔案資料、函件、傳真電報、會議記錄、紀要、檔案、簡報、規章制度、統計報表等。
第二十八條 國家及企業祕密、企業商業祕密等級按檔案保密部門要求確定,分為絕密、機密、祕密三個等級。
第二十九條 公司工作中所涉及的國家祕密如需要進行變更和提前解密,必須按國家有關保密規定處理,並做相應文字記載和解密標誌。
企業商業祕密的解密可根據情況的變化和企業的利益,由產生祕密的單位確定提前或延期解密,同時要經過上級單位保密部門的同意,並做相應文字記載和解密標誌。
第六章 檔案資料等涉密載體的保密
第三十條 員工在起草檔案時,凡涉及國家祕密或企業商業祕密內容的,均應依照規定,準確標明密級和製作數量,規定發放範圍和保管期限。絕密級應編排順序號。
第三十一條 各部門發出和收到涉密檔案資料、磁碟、光碟等祕密載體,均應嚴格履行登記、簽收、編號、清點手續,經管人員要手遞手進行傳遞,並隨時掌握其去向。
第三十二條 制髮帶有密級的檔案資料,必須由主管領導制定的專人在企業內部完成;複製祕密和機密級檔案資料,必須經主管領導同意,辦公室登記方可複製,其影印件按原件密級管理;絕密級檔案資料不得複製,如確需複製,則必須經密級制發單位或本單位主管領導批准。
磁介質、光碟等祕密載體的製作應儘可能由業務部門在本企業內部完成。如製作量較大,可在保密部門審查通過的單位制作,其製作場所要符合保密要求,使用電子裝置的應當採取防電磁洩漏的保密措施。
製作涉密檔案資料、磁碟、光碟等祕密載體過程中所形成的不需歸檔的材料,應及時銷燬。
第三十三條 嚴格控制涉密內容的知悉範圍,閱讀和使用祕
密載體應在符合保密要求的辦公場所進行;絕密級國家祕密和企業商業祕密只有經過批准的人員才能接觸;禁止將涉密檔案資料、磁碟、光碟等祕密載體攜帶出境。如工作需要攜帶出境的,應按照國家和企業有關保密規定辦理批准和攜帶手續;絕密級檔案資料和密碼電報不得全文抄錄。確因工作需要必須摘抄的,須經有批准權的領導批准,摘抄在保密本上,並妥善保管。
第三十四條 涉密檔案資料、磁碟、光碟等祕密載體由黨政辦公室集中管理,各單位、各部門留存期間必須妥善保管,其他內設機構及經辦人不得長期留存。
第三十五條 各單位、各部門要在每年年底,對涉密檔案資料、磁碟、光碟等祕密載體統一進行收繳,按規定整理歸檔或按有關保密規定集中銷燬。
銷燬祕密載體應經本單位主管領導稽核批准,並履行清點、登記手續。紙介質祕密載體可使用碎紙機進行銷燬,磁介質、光碟等祕密載體要採用物理或化學方法徹底銷燬,確保涉密內容無法還原。
第七章 通訊的保密
第三十六條 祕密載體***如:涉密檔案資料、磁碟、光碟等***的傳遞必須由機要人員通過機要渠道進行,不得通過普通郵政渠道或其它渠道進行傳遞。
傳遞祕密載體的信封要標明密級、編號和收發單位名稱。其中,傳遞絕密級祕密載體時,必須使用由防透視材料製作的、周邊
縫有韌線的專用信封,並且在封裝後,於信封封口及中縫處加蓋密封章或加貼密封條。
第三十七條 凡涉密的資訊聯絡必須使用加密通訊設施,不得使用無保密措施的通訊裝置和計算機進行傳送;在無保密措施的通訊設施中不得談論國家祕密和企業商業祕密。
第三十八條 計算機系統處理、傳遞、儲存涉密資訊時要嚴格執行《國家保密局計算機資訊系統保密管理暫行規定》,涉密計算機或企業辦公自動化網必須與外界網際網路實行物理斷開或設定防火牆。通過網際網路與外界進行互聯時,要提高網路安全意識,禁止將本單位個人、他人或公共IP 地址洩露給外界。
企業所有計算機均應設定祕密口令,關鍵資料和軟體應該加密。
第三十九條 絕密級國家祕密和企業商業祕密不得通過現代通訊及計算機網路進行傳遞。
第八章 人員、機構變動中的保密
第四十條 各級領導要帶頭執行國家和企業的有關保密工作規定和工作紀律,在工作變動和辦理離退休手續時,要主動把涉及國家祕密和企業商業祕密的各種檔案資料、工作筆記、磁碟等移交檔案部門處理。
第四十一條 離退休人員個人留存的公務材料、涉及國家祕密和企業商業祕密的檔案資料應交原工作單位統一處理。
第四十二條 新員工加入企業時與企業所簽訂的勞動合同應包括保密條款。
第四十三條 對接觸國家祕密或企業商業祕密的員工,在辦理調離、辭職、辭退及離退休手續時,必須與單位簽訂保密協議,承擔保密義務,同時要將個人保管的所有祕密載體***如:涉密檔案資料、磁碟、光碟等***交還企業。
第四十四條 被撤銷或合併的涉密單位,應將祕密載體移交給承擔其原職能的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並履行登記、簽收手續。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全體員工必須認真執行本辦法,若發生失、洩密事件應及時向主管領導和本單位保密部門彙報,並積極採取補救措施,將損害降到最低水平。
第四十六條 各部門要認真執行相關規定,認真按照*保密管理工作管理辦法的要求抓好保密工作的落實。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由*保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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