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獎發放方式規定都有哪些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2日

  年終獎從法律屬性來講,是屬於勞動法私法範疇的,那年終獎是怎麼發放的呢?都有哪些發放方式?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年終獎的發放方式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年終獎的發放方式

  第一、guaranteedbonus***有保證的獎金***:如外企普遍採用的13薪或14薪或更多,只要員工在年底仍然在崗,無論他個人的表現如何,無論公司的業績如何,全員享受,屬於“普惠”,類似於福利性質,表示公司對員工一年來“苦勞”的感謝。這裡的發放規則是全員一致的,是公開的,具體數額就與每個人的基本工資水平相關了。

  第二、variablebonus***浮動的獎金***:如根據個人年度績效評估結果和公司業績結果,所發放的績效獎金,這時發放比例和數額的差距就體現出來了。通常情況下發放規則是公開的,如某某級別的目標獎***即個人表現和公司表現均是達到目標時對應的獎金***相當於多少月的基本工資***而且級別越高的人獎金佔總收入的比例越高***,但對每個人具體的績效評估結果各個企業的處理方法不一樣,有的對全員公開,有的不。

  第三、紅包:通常是由老闆決定的,沒有固定的規則,可能取決於員工與老闆的親疏、取決於老闆對員工的印象、取決於資歷,取決於重大貢獻等。通常不公開。民企多見。

  亞商大多采取的是第二種方式variablebonus***浮動的獎金***,部分人員還可以得到紅包的獎勵。

  年終獎的發放標準

  從企業方面來說,自然要考慮到企業的經營效益即年度的業績狀況;從員工層面來說,可以考慮到年度的業績狀況和年初計劃的完成情況。所以年終獎金的發放其實是與績效考核來匹配,建議我們的用人單位在制訂好年終獎金的發放標準時應當每年年初與員工溝通其當年度的目標。

  年終獎金是勞動報酬,是工資總額的一部分。但是,又與勞動者的基本工資,在性質上有一定的差異。基本工資,我們理解,正常出勤就能按月獲得的勞動報酬,而通常在勞動合同中提及勞動者獲得年終獎金的可能性,但不一定會約定具體數額,既然是獎金就帶有獎勵和不確定的屬性。因此給勞動者的印象是年終獎金髮放與否及數額是企業說了算,但是根據相關勞動法律的規定以及2008年生效實施的《勞動合同法》,明確了與職工切身利益有關的規章制度必須通過平等協商、民主討論,並公告全體職工知曉。所以,企業應當與職工協商制訂年終獎金的發放條件和標準。年終獎金因其性質來說,一般不會約定具體發放數額的,但是企業也有義務和職工協商來制訂相關發放的標準。

  但實際操作中,有些企業對年終是否能兌現年終獎金有顧慮,另一方面,就是不願意與職工共享企業的經營利潤。其實,從法律層面上來說制訂規章制度、明確發放標準這是企業的義務;從企業管理上來說,當職工切實參與了勞動報酬制度的制訂、瞭解相關的發放條件,會促進職工工作的積極性,促進生產力的提高,對經營管理起到正面的作用。企業不應當把平等協商作為洪水猛獸,雙方地位平等,都有話語權,完全可以明確到比如企業效益增加,職工享受年終獎金,這樣對雙方都公平合理。

  年終獎是否需要繳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八號***第六條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三千五百元后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根據《關於貫徹執行修改後的個人所得稅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6號***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八號******以下簡稱稅法***將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根據稅法修改的相應條款,現就貫徹執行的有關具體問題公告如下:

  一、工資、薪金所得專案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的適用問題

  ***一***納稅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後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適用稅法修改後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見附件一***,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納稅人2011年9月1日前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無論稅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後入庫,均應適用稅法修改前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因此,納稅人在2011年9月1日***含***以後實際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應使用稅法修改後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說。即納稅人在2011年9月1日***含***以後實際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算方法如下:

  1、如果其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高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3500元***,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新稅率表***,應納稅額=僱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2、如果其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3500元***,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後的餘額,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新稅率表***,應納稅額=***僱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年終獎被拖欠如何維權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足額、按時以貨幣形式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因此,作為工資的“年終獎”被拖欠時,勞動者可以採取以下幾種方式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向其支付,如果用人單位拒絕,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行政部門進行舉報維權。勞動者也可以選擇向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該用人單位提起勞動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當事人,可在該仲裁裁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需要提醒大家的是,維權要及時。

  對此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通過以上規定可以得知,如果與用人單位因拖欠“年終獎”發生勞動爭議得不到解決,最遲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提出勞動仲裁,否則合法權益將無法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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