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時拒籤競業限制協議有什麼後果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05日

  員工在離職時,企業要求籤訂競業協議,如果不籤會有什麼情況呢,下面由小編為大家整理拒籤競業協議的情況,希望對大家有用!

  離職時拒籤競業限制協議情況

  離職時不籤這個就拖著不辦離職手續的,或者用其他手段強迫勞動者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實踐中很多。

  如果一個企業在員工離職時,才想起來要籤競業限制協議,基本上可以推斷這個企業的法制觀念,人力資源管理水平都不會很高。他們一來很可能不知道必須要給經濟補償金,二來就算要給,往往也是隻肯給很少一部分。

  一、如果企業不肯給經濟補償,競業限制自然無效,你大大方方籤就是了,對你不會有任何約束力。簽了字也好順利辦理離職手續。

  二、如果他肯給經濟補償,那你就只要一個很低的數額。競業限制補償金,目前我國全國性的法律,暫時沒有具體標準或規定數額。但是已經開始有些地方性的規定,如不能低於原薪資水平的三分之一等。你簽訂一個數額很低的補償標準,就為將來留下了主張“補償標準過低,因此協議無效”的空間。

  保密協議與競業禁止協議的區別

  1、保密義務一般是法律的直接規定或勞動合同的隨附義務,不管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是否簽訂保密協議,勞動者均有義務保守商業祕密。而競業限制是基於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約定產生,沒有約定的,無須承擔競業限制義務。

  2、保密義務要求保密者不得洩露商業祕密,側重的不能“說”,競業限制義務要求勞動者不能到競爭單位任職或自營競爭業務,側重的是不能“做”。

  3、保密義務勞動者承擔的義務僅限於保密,並不限制勞動者的就業權,而競業限制義務不僅僅限制勞動者洩密,還限制勞動者的就業,勞動者的負擔重很多。

  4、保密義務一般期限較長,只要商業祕密存在,勞動者的保密義務就存在,而競業限制期限較短,最長不超過二年。

  勞動者在簽訂競業限制合同時注意事項

  1、明確競業限制物件

  競業限制的物件不是全體員工,競業限制的物件必須是企業中知悉商業祕密的員工。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是對勞動者就業權利的限制,故勞動者在簽訂協議前要明確是否有簽約義務,否則可以拒絕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維護自己的勞動權利。

  2、明確競業限制的範圍

  競業限制的範圍是指對勞動者再就業時的擇業限制範圍。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競業限制的範圍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但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3、明確競業限制的地域

  競業限制的範地域是指對勞動者再就業時的地域的限制。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競業限制的地域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但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4、明確競業限制年限

  我國勞動合同規定,競業限制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同時《勞動合同法》有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勞動者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這就意味著上述特定的競業限制協議的年限不的超過兩年,否則超過的期限無效。

  5、明確補償金的支付時間和支付標準

  由於競業限制合同限制了公民勞動的權利,因此,根據公平原則,企業必須給員工相應經濟補償。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我國勞動合同法對補償金的支付時間做了約定,但對補償金的數額並沒有具體規定,由雙方當事人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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