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審計工作計劃的基本原則

General 更新 2024年12月27日

  審計工作計劃是審計工作的重要內容之一。下面就由小編為大家介紹一下的文章,歡迎閱讀。

  篇1

  1、全面管理、逐級分權原則首先,各級審計機關應根據上級審計機關和當地黨委、政府的工作安排以及本部門的實際情況,確定本級審計機關總體性的審計工作計劃或目標;其次,將總體的審計工作計劃或目標逐級分解展開,最終落實到科室、小組及個人。為了保證審計工作計劃或目標得到落實,應制定相應的措施,如通過當地政府批轉年度審計工作計劃、制定監督檢查制度和完成審計工作計劃方面的獎懲制度等。遵循全面管理原則的同時,還必須遵循逐級分權原則。各級審計機關應根據層次的多少及職責的分工情況,進行各種不同程度的分權,分擔制定審計工作計劃的責任。堅持這一原則,一方面,有利於審計工作計劃的統一和完整,使全國上下“一盤棋”,另一方面,有利於審計工作計劃在大原則下,充分體現各地的具體情況,最大限度地發揮各地審計機關為地方政府服務的靈活性。

  2、因地制宜或區域性原則我國幅員遼闊,城鄉差別甚大,各地發展很不平衡,情況非常複雜。在這種情況下,制訂審計工作計劃時,應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則,在緊緊圍繞黨和國家總的方針政策的前提下,要充分體現各級各地及各部門的特點,千萬不能搞上下一刀切。要充分發揮各級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充分展現各地審計機關服務地方經濟建設的獨特風格和特色,以造就審計機關的“多能”形象。

  篇2

  1、主次先後原則編制審計工作計劃的依據,一般是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形勢要求、上級審計機關的年度審計工作計劃、當地黨委、政府主要領導的指示要求、上年度審計資料以及下級審計機關上報的年度審計工作計劃草案等。由於在各時期、各地區,國家的方針政策、當地黨委、政府主要工作重點都是有所不同的,因此,審計機關在制定審計工作計劃時,應該堅持主次先後原則:關係重大,影響全域性,問題嚴重的專案或單位,應作為主要重點專案優先給予計劃安排,並必須保質保量完成重點專案計劃;對那些問題不嚴重,關係不大,影響較小的專案或單位,就可以在安排主要專案後,在條件具備的情況下,再行安排審計工作計劃。

  2、統籌兼顧、量力而行原則在制訂審計工作計劃時,一方面,要求在一個特定時期的計劃中應當包括那些能夠而且應當通過這個時期內審計措施加以影響的可變事物,而不包括那些在這個時期內不能有效地加以改變的事物。這裡包含兩層意思:一是審計機關條件不成熟,對某些專案無法開展審計,如有的地方審計機關缺乏基本建設方面的專門人才,無法開展固定資產投資審計,那麼,這就要求審計機關不應將固定資產投資審計專案列入年度審計工作計劃;二是上級審計機關沒有授權的審計專案,下級審計機關不應將未授權的審計專案納入年度審計工作計劃,等以後年度上級審計機關授權後,再列入年度審計計劃。另一方面,要求在制訂審計工作計劃時,考慮審計力量及其變化與審計任務的多寡,在沒有力量或力量不足的情況下,應先安排那些重點的專案或單位,不應為擴大審計覆蓋面而不顧審計質量和審計機關的聲譽安排“超負荷”的審計工作計劃。有計劃就要有行動,應儘量避免制訂“空頭”計劃。但是,安排計劃包括長、中、短期計劃時,又應兼顧全域性,不應留下審計空白區,也就是說,應遵循統籌兼顧、量力而行的原則。

  篇3

  1、相互協調、連續一致原則審計工作計劃按時間長短,可分為長期計劃、中期計劃和短期計劃;按審計體系分,可分為國家審計機關工作計劃、內部審計工作計劃和社會審計工作計劃;按審計物件分,可分為財政金融審計計劃、固定資產投資審計計劃、行政事業單位審計計劃、工業企業審計計劃、商業企業審計計劃等等。但無論制訂什麼型別的審計工作計劃,都應該遵循相互協調、連續一致的原則,不應互相矛盾,互相脫節,應該避免出現一些專案連續安排幾年或幾次,而另一些專案卻幾年都是“空白”,或“長、中、短計劃相互矛盾”等現象。

  2、指令性為主、指導性為輔的原則筆者認為,在審計工作計劃的執行方式上,應堅持以指令性計劃為主,指導性計劃為輔的原則。堅持這個原則,至少有以下幾點好處:首先,有利於審計工作計劃的貫徹落實,因為指令性計劃是行政命令式的,一定要服從、一定要執行的計劃。而指導性計劃的靈活性比較大,是否一定貫徹執行就比較難說了。其次,有利於加強對審計工作計劃執行情況的考核評比。因為對執行指令性計劃的結果進行考核評比,既全面又較好比較,而對指導性計劃執行情況的考核評比,就不全面,不好比較了。再次,有利於調動各級審計機關和審計幹部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因為指令性計劃好比較、好考核、看得見、摸得著,使大家幹有方向,比有目標,這樣,大家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也就比較好調動起來,而指導性計劃在這方面就亞於指令性計劃。

  必須強調指出的是:堅持以指令性計劃為主的原則與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則並不矛盾。它們的內涵和外延都有所不同,它們是辯證統一的關係。

  3、反饋調控原則作為一個工作計劃,它就不可能“料事如神”,也就是說,任何一個工作計劃,都不是十全十美的,這既不可能也不需要。一切事物都是時刻變化著的。因此,在制訂審計工作計劃時,必須遵循反饋調控原則。例如:在國家方針政策發生變化時,各級審計機關的工作計劃也應該有所調整。審計工作是服務於黨的中心工作的,應隨著黨的“指揮棒”開展工作,這是不可置否的。

  4、獎勤罰懶原則為了促進各級審計機關認真貫徹執行審計工作計劃,不致於使計劃成為“紙上談兵”或“草草了事”,在考核評比審計工作計劃的執行結果方面,應遵循獎勤罰懶原則,不能幹好乾壞一個樣,堅持這個原則,一方面有利於審計工作計劃的落實施行,另一方面,可以充分調動各級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的積極性,促先進,策後進,從而形成一個良性迴圈。

  不過,制訂審計工作計劃,必須建立一個比較明確、科學的指標體系,以便於各級審計機關實施、考核和評比。筆者認為,上述八個原則是相互聯絡,不可分割,不可偏廢的。它們將形成一個有機整體,為建立審計工作計劃機制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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