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業就業協議書範文

General 更新 2024年12月22日

  畢業就業協議是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和用人單位在正式確立勞動人事關係前,經雙向選擇,在規定期限內確立就業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而達成的書面協議,下面小編給大家帶來畢業就業協議書,供大家參考!

  一

  畢業生:__________________

  用人單位:________________

  培養單位:________________

  簽訂本就業協議應遵守的條款

  第一條本《就業協議書》適用於參加初次就業的普通高校含研究生培養單位畢業研究生、本專科畢業生;在中國境內登記註冊的各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部隊以及依照中國法律核准登記的外因公司、分支機構。

  第二條簽訂本就業協議應當遵守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三條畢業生與用人單位有權利瞭解對方的實際情況,被瞭解方應當如實介紹自己的情況,不得弄虛作假。

  第四條《就業協議書》如增加其他約定條款,約定條款內容不得違反國家法律和行政規章的有關規定,不得損害學校、用人單位和畢業生的聲譽及合法權益。

  第五條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對就業協議的成立,有其他約定的,須在就業協議書中註明。例如:用人單位進人需要經人事主管部門核准的,應當在協議書中約定,核准後就業協議成立。

  第六條本協議經畢業生和用人單位簽字或蓋章後生效,經學校鑑證登記後作為簽發報到的依據。

  第七條本協議一式四份,畢業後、用人單位、畢業後所在學院和學校各一份。

  雙方協議的主要條款

  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名稱:_________主管部門: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

  聯絡人及電話:_________單位性質:______________

  檔案:_________________

  接收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

  詳細地址:_____________

  畢業生姓名:_____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

  學院:_________________專業:__________________

  政治面貌:_____________學位類別:______________

  學歷:_________________培養方式:______________

  二

  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暫行規定》,畢業生在就業過程中經雙向選擇、自主擇業後,畢業生、用人單位和高等學校應當簽訂教育部統一格式的《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作為制定畢業生就業方案和辦理畢業生就業派遣手續的依據。

  為維護學院聲譽和廣大畢業生的切身利益,維護協議書的嚴肅性,進一步規範我院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的管理工作,規範我院畢業生擇業行為,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中所提及的就業協議書均指由國家教育部統一制定格式的《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

  第二條 就業協議書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文書。

  第二章 協議書的製作和發放

  第三條 就業協議書由國家教育部統一制定,有唯一編號。

  第四條 就業協議書的發放範圍是新鄉醫學院三全學院全日制普通招生本專科畢業生。

  第五條 就業協議書的發放部門是新鄉醫學院三全學院就業指導服務中心;就業協議書須加蓋“新鄉醫學院三全學院就業指導服務中心”印章方為有效。

  第六條 就業協議書一式三份,畢業生在與用人單位正式簽訂就業協議書時,一律以原件為準,影印無效。

  第七條 協議書一經發放務必妥善保管,謹防丟失。協議書原則上不予補辦,如因特殊情況遺失者,補辦協議書的程式如下:

  1、如學生本人丟失的,學生本人與畢業班輔導員聯絡,提供協議書丟失的書面情況說明,領取並填寫《新鄉醫學院三全學院畢業生協議書遺失補辦審批表》,附件1,經畢業班輔導員核實情況,學生管理分部初審後,上報學院就業指導服務中心;就業指導服務中心稽核通過後,在學院畢業生就業資訊網上公告掛失,公示期三個月;公示期滿學生到學院就業指導服務中心申請領取新的就業協議書;

  2、如用人單位丟失的,學生本人與畢業班輔導員聯絡,提供用人單位出具的相應證明加蓋單位公章以及協議書丟失的書面情況說明以上材料均需為原件,影印及傳真件無效,領取並填寫《新鄉醫學院三全學院畢業生協議書遺失補辦審批表》,經畢業班輔導員核實情況,學生管理分部初審後,上報學院就業指導服務中心;學院就業指導服務中心稽核通過後,在新的就業協議書上填寫用人單位名稱後,發放給學生。

  3、對於協議書丟失補辦的畢業生,在其新領取協議書上加註“遺失補發”字樣;因個人原因造成協議書丟失而違約或被用人單位追究違約責任等其他相關後果的,丟失者承擔全部責任。

  第三章 協議書的簽訂

  第八條 畢業生就業實行在國家政策指導下的雙向選擇、自主擇業。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協議須在充分了解、全面考察、周密思考的基礎上,慎重抉擇。

  第九條 畢業生應如實填寫協議書中的相關內容,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約前,應詳細閱讀協議書上所列條款,如與用人單位有其它約定,應當符合就業政策和國家法律規定,並以書面形式確定,標註在協議書“備註”欄內,其內容視為協議書的一部分。違背就業政策或要求學院在規定以外履行某些義務的,學院一律不予承認。

  第十條 每名畢業生只能與一個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書。與兩個或兩個以上用人單位簽訂任何形式就業協議書的,學生個人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 簽約後畢業生應及時無誤地將就業協議書送達用人單位。不送達用人單位,並以此為理由要求重新選擇用人單位的,一律按違約處理;就業協議書未及時無誤地送達用人單位,報到時用人單位拒絕接收的,所產生的後果由畢業生自己承擔。

  第十二條 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協議後,在一週內將協議書一份上交學院就業指導服務中心,學院就業指導服務中心對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就業協議書進行全面審查,符合手續和規定的予以辦理,並列入學院畢業生就業計劃。

  第十三條 未簽訂的就業協議書在國家規定的擇業期內有效,超過擇業期作廢,擇業期為兩年。

  第十四條 未取得畢業資格的畢業生使用協議書籤訂的就業協議無效。

  第四章 違約協議的處理

  第十五條 就業協議一經簽訂,所規定各項權利和義務即生效。三方在享有各自權利的同時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十六條 學院監督畢業生履行就業協議,為畢業生辦理就業報到手續;用人單位按協議接收畢業生,並履行協議所簽訂的其他內容;畢業生應按協議規定就業,按時到用人單位報到。

  第五章 就業協議書各協議方義務

  第十七條 各學生管理部門在開展就業指導工作中,要對畢業生廣泛開展誠信教育,對畢業生違約問題進行核查、教育和引導,降低就業違約率。違約率作為學院年度就業工作考核的重要指標。

  第十八條 畢業生一旦與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雙方就已構成契約關係,畢業生因特殊原因終止與原簽約單位的協議,必須辦理解約手續。

  第十九條 要求解約的畢業生,首先提出書面申請並填寫《新鄉醫學院三全學院畢業生解約審批表》附件2,由原接收單位簽署解約意見並加蓋單位公章,新接收單位簽署接收意見並加蓋單位公章後,經所在學生管理分部初審,向學院就業指導服務中心提交審批,學院按照“理由充分、流向合理、手續齊備”的原則進行審批,同時將相關紀錄存入學生個人誠信檔案。

  對於以下情況原則上將不予審批:

  1、學生要求與來我院參加校園招聘會的用人單位解約;

  2、學生要求與作為我院教學實踐基地的用人單位解約;

  3、無新簽約單位或升學單位的學生要求解約;

  4、學生第二次申請辦理解約手續。

  第二十條 未通過學院審批,學生擅自與原簽約單位解約,不履行協議的,應當自行承擔違約責任,學院將其《報到證》等相關就業材料發往原用人單位。

  第二十一條 對於違約的畢業生,在其新領取協議書上加註“解約補發”字樣。

  第二十二條 畢業生在就業過程中如有以下行為,就業指導服務中心將不再為其發放就業協議書,亦不再負責推薦其就業:

  1、求職過程中惡意競爭,對學院聲譽和其他同學求職產生嚴重不良影響的;

  2、與用人單位簽約過程中,故意錯誤填寫個人資訊或不簽字,並以此為理由要求解約的;

  3、假稱協議書丟失、損毀或其他理由試圖騙領新協議書的。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新鄉醫學院三全學院普通全日制本科、專科學生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就業指導服務中心負責解釋。

  三

  甲方:乙方:

  單位名稱:姓名:

  法人代表:性別:

  委託代理人:出生年月:

  廠址:家庭住址:

  甲乙雙方按照國家畢業生就業政策及相關規定,遵守誠實、信用的原則,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依法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願意錄聘用乙方;

  二、乙方同意到甲方工作;

  三、甲方負責辦理錄聘用乙方所需的有關手續,乙方予以積極配合;

  四、甲方錄聘用乙方工作期間,甲方按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包括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保險,提供相關的福利,以及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勞動防護用品;

  五、甲方在招聘時所提供的帶有承諾內容的宣傳材料作為本協議的附件,乙方在應聘時所提供的自薦材料亦作為本協議的附件;

  六、甲方所介紹的情況嚴重失實,乙方可單方解除本協議並免責,乙方所提供的自薦材料內容嚴重失實,甲方可單方解除本協議並免責;

  七、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經書面告知對方後,本協議解除:

  1、甲方被撤銷或依法宣告破產;

  2、乙方在畢業離校前升學、入伍、被錄用為國家公務員或參加國家及地方誌願服務專案;

  3、乙方報到時未取得畢業資格;

  4、乙方被判處拘役以上刑罰或者被勞動教養;

  5、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其他情況;

  八、甲乙雙方應全面履行協議,若一方違約另一方可以依法追究其違約責任,並要求其賠償相關損失;

  九、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協議中雙方約定的條款或解除協議;

  十、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或提請備案、登記部門協調解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一、本協議未盡事宜,國家有規定的按國家規定執行,國家沒有規定的由甲乙雙方商定;

  十二、乙方需在甲方單位工作不少於兩年,否則乙方需繳交違約金叄仟人民幣給甲方。

  十三、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乙方簽名:

  負責人:年月日

  公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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