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裝卸機械管理規定
為加強港口裝卸機械的管理,交通運輸部在2015年2月5日釋出了***已廢止***,下面給大家介紹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港口裝卸機械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港口的生產和安全,加強港口裝卸機械的管理***以下簡稱港機管理***,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交通部部屬港口企業、交通部和地方雙重領導港口企業、地方港口企業及其他自有專用碼頭的企業***以下統稱港口企業***。
第三條 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直屬或者與地方政府雙重領導的港務***管理***局負責本港區***長江干線為港轄區***內的港機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地方人民政府的港口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港機管理工作。
港務***管理***局和地方港口管理機構港機管理的主要內容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裝置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制定港機發展規劃和管理規章;
***二***對本港區***長江干線為港轄區***或者本行政區域範圍內的港機進行行業管理,並負責監督、指導和協調服務;
***三***組織交流和推廣港機管理的先進經驗和維修新技術;
***四***組織港機管理業務技術的培訓工作和組織國內外的交流工作;
***五***參與特大港機機損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四條 港機管理工作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和依靠技術進步、促進生產發展的方針,堅持維護與檢修相結合,修理、改造與更新相結合,專業管理與群眾管理相結合,技術管理與經濟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港機管理是港口企業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港口企業應當採取技術和經濟的措施對港機進行綜合管理,不斷改善和提高技術裝備素質,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充分發揮其效能。
第六條 港口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港機管理綜合體系,對港機的規劃、選型、購置***或者設計、製造***、安裝、驗收、使用、維護、檢修、改造直至報廢實行全過程管理。
第七條 港機管理應當採用先進的管理方法和維修技術,推行以技術狀態為基礎的維修方式,逐步提高港機管理和維修的現代化水平。
第二章 管 理
第一節 分類和編號
第八條 港機劃分為四類:起重機械、輸送機械、裝卸搬運機械、專用機械。
第九條 港口企業應當根據國家和行業標準對本企業港機統一編號。編號應當標示在機械的明顯部位,並清晰、醒目。
第十條 港口企業應當根據港機在作業中的地位、投資費用、技術複雜程度和安全等因素,採用先進的管理方式,對港機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第二節 規劃、選型和購置
第十一條 港口企業應當根據生產發展需要和港機技術狀態,編制港機更新和改造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港機選型應當遵循經濟合理、技術先進、滿足生產、安全可靠、方便維修、利於管理、節約能源和符合環境保護的原則綜合擇優選擇。
第十三條 港口企業自制港機應當有完整的技術資料,按有關規定進行審批,並組織技術鑑定和驗收。未經鑑定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生產和使用。
第三節 驗收及交付使用
第十四條 港口企業應當建立新購置港機的驗收工作程式,認真按工作程式進行驗收,寫出驗收報告。凡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條 新購置的港機驗收工作如下:
***一***根據合同及有關檔案清點和核對技術資料、附件、隨機工具及備件;
***二***根據有關技術資料檢查港機的技術狀況和效能。
第十六條 港機經驗收合格,應當建立“港機裝置登記卡”,其內容如下:
***一***名稱、型號和規格;
***二***產地或者製造廠;
***三***出廠、動力、底盤、機械和固定資產編號;
***四***出廠、購置和啟用日期;
***五***規定使用年限和購置全值***原值***;
***六***主要技術引數;
***七***主要圖紙目錄。
第十七條 新購置港機在保修期內,發生屬於製造質量的故障與損壞,應當及時做好技術鑑定和記錄,按有關規定辦理修復、索賠或退貨。
第十八條 新型港機投產前,必須編制有關使用操作規程和維修保養規定,建立單機技術檔案。
第十九條 購置的二手港機或者經過技術改造的港機,其驗收可以適用本節新購置港機驗收的規定進行。
第四節 技術狀況分類及普查
第二十條 港機根據技術狀況分為四類:
一類:各零、部件完整無缺、零件磨損在允許範圍之內,技術性能良好,確保安全執行和正常作業。
二類:非主要零、部件欠完整、非主要零件的磨損雖超過允許範圍,但對整機的原有技術性能影響不大,經維修保養後能安全執行。
三類:主要零、部件有較大的損壞或磨損,原有技術性能下降,經常發生故障。
四類:主要零、部件嚴重缺損,已喪失原有技術性能。
正在修理的港機按修理前類別劃定。
第二十一條 港口企業應當建立檢查評定製度,定期對港機技術狀況進行普查評定。
第五節 使用年限
第二十二條 港機的使用年限可以參照其折舊年限確定。
第二十三條 港機達到使用年限後,技術狀況良好,有繼續使用價值的,應當經過鑑定方可繼續使用。
第六節 封存、轉讓和報廢
第二十四條 連續停用一年以上或者新購置的兩年以上未投產使用港機,應當列入閒置港機的範圍。
第二十五條 技術狀況屬於一、二類的港機,因生產情況變化而閒置六個月以上的,可辦理封存。
第二十六條 港機封存期的管理:
***一***封存前應當作好全面維護,採取防腐、防鏽、防風雨和防凍等措施;
***二***定期檢查和維護,保持狀態完好;
***三***不準擅自動用和拆卸零、部件;
***四***不納入完好率統計。
第二十七條 港機啟封后,應當作全面檢查和維護,經試執行無異常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條 閒置、封存或者技術性能不能適應港口作業需要的港機,可以改造或者轉讓。
第二十九條 港機轉讓應當按國有資產管理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十條 港機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當報廢:
***一***預測大修理後技術性能仍不能滿足港口作業要求或者難以保證作業安全的;
***二***嚴重損壞無修復價值的;
***三***大修理後雖能恢復技術性能,但不如更新經濟的;
***四***技術性能達不到規範要求,危及安全的;
***五***技術性能差、能耗高、效率低、經濟效益差的;
***六***危害人身健康、嚴重汙染環境,進行修理改造又不經濟的;
***七***自制的非標準港機,經生產驗證不能使用,且無法改造的;
***八***國家規定淘汰的。
第三十一條 港機報廢應當經過技術鑑定和經濟分析評價,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已經報廢的港機,不準轉讓或者繼續使用。
第三十二條 港口企業對港機的封存、啟用和轉讓應當按有關規定建立審批程式。
第七節 改造與更新
第三十三條 港口企業對重點、主要港機的改造和更新,應當事先進行技術經濟論證。
第三十四條 港口企業應當有計劃、有步驟地對技術落後、效能差的港機進行技術改造。
第三十五條 港機的技術改造應遵循提高效率、改善效能、便利維修、簡化機型、降低消耗、確保安全的原則。
第八節 潤 滑
第三十六條 潤滑管理是港機管理的基礎工作之一,港口企業應當重視並抓好此項工作。
第三十七條 港口企業應當適時制定潤滑消耗定額和計劃;編制潤滑圖表、潤滑卡片;編制、繪製維修與潤滑有關的資料和圖紙;試驗確定代用油品;做好培訓和技術指導工作,積極推廣潤滑新技術。
第三十八條 港口企業要積極執行潤滑“五定”:定人***定人加油***、定時***定時檢換油***、定點***定點給油***、定質***定質選油***、定量***定量用油***,合理使用潤料,並做好潤料的回收工作。
第三十九條 港口企業應當完善油液分析手段,做好原始記錄和分析,逐步做到跟蹤化驗,用油對路、按質換油、狀態監測。
第九節 定額和指標
第四十條 港口企業應當建立必要的港機技術經濟定額。根據生產發展和技術進步,定期修訂定額,保持定額的合理性和先進性。
第四十一條 港口企業應當建立考核制度,對下列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進行考核:
***一***港機完好率,其計算公式為:
完好率=***完好臺時/日曆臺時***×100%
***二***港機利用率,其計算公式為:
利用率=***工作臺時/日曆臺時***×100%
***三***港機一、二類裝置比重,其計算公式為:
一、二類裝置比重=***一、二類裝置臺數/裝置總檯數***×100%
***四***港機裝置固定資產創淨產值率,其計算公式為:
裝置固定資產創淨產值率=***全年淨產值總數/全年裝置平均原值***×100%
全年裝置平均原值=***年初裝置原值+年末裝置原值***÷2
***五***港機新度係數,其計算公式為:
新度係數=***年末固定資產淨值/年末固定資產原值***×100%
第十節 統 計
第四十二條 港機應當分別按月、季、年度、機種、單機和綜合進行統計。統計內容包括:
***一***經濟指標:固定資產創淨產值率、新度係數等;
***二***技術狀況:機械技術狀況分類,一、二類裝置比重,完好率等;
***三***運用情況:利用率、臺時產量、故障率等;
***四***維護和修理情況:各級維修的停機日、工時、費用、返修率等;
***五***機損事故:次數、停機臺時、修復費用、事故級別等;
***六***執行消耗情況。
第四十三條 港口企業應當按有關規定建立統計制度,如實填寫統計報表,按時上報。
第四十四條 單機經濟核算是實現港機技術管理與經濟管理相結合的基礎,港口企業要逐步實行、深化。
第十一節 技術檔案和技術資料
第四十五條 港機技術檔案是指建造資料和技術改造資料,內容包括:
***一***技術經濟論證和建造合同;
***二***由製造廠提供的原始資料,包括出廠說明書、安裝說明書、驗收大綱、使用說明書、配件目錄、出廠檢驗合格證及有關圖紙等;
***三***技術改造和維修竣工圖紙;
***四***檔案管理規定的其他資料。
第四十六條 港口企業應當收集整理港機技術檔案,並按有關規定分級歸檔保管,港機技術檔案分為單機技術資料、按機種統計和歸類的技術資料、機損事故的處理報告及其他綜合性資料。
第四十七條 港口企業應當從港機購置到報廢的全過程建立完整的單機技術資料***可以為單機履歷冊或者單機臺帳***。單機技術資料應當認真填寫,妥善保管,不得任意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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