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客觀性原則的扭曲及原因
General 更新 2024年12月22日
客觀性***objectivity***一詞有多層含義:有時被用於表示某一類陳述即科學主張的性質,這時它被稱作“客觀真理性”;有時被用於表示人們在科學研究過程中所應遵循的程式和步驟,這時它被稱作“客觀程式”;有時它也被用以指稱合格的研究者所應具備的精神面貌,這時它被稱作“客觀態度”。①
對新聞從業人員來說,客觀性並不是指類似科學實驗般的精確,而是說記者要努力寫出或做出不帶個人感情並將事實和觀點分開的新聞或報道。②
也就是說,客觀性在新聞報道中是一種價值標準和行為準則。
國內媒體尤其是紙媒長期以來大都強調“用事實說話”、“寓傾向性於客觀報道之中”。但在實踐中,很多新聞報道中的“事實”總是“缺斤短兩”;“傾向性”不是寓於報道中,而是反“客”為“主”,客觀報道演變成“主觀報道”。對客觀性原則的扭曲使得“追求最出色的新聞”、“辦中國最好的報紙”等僅僅是吸引讀者的廣告詞而不是辦報宗旨。客觀性缺失常對讀者造成誤導,這種“片面強調”即使沒有形成假新聞,也使新聞嚴重貶值。
扭曲的表現
歸結起來,在新聞實踐中,新聞報道客觀性原則扭曲的形式大致可分為以下三個層面:訊息來源的扭曲、語言修辭的扭曲和意識形態的扭曲。
訊息來源層面的扭曲。訊息來源的扭曲是指記者在訊息來源單一或來源表述不明的情況下,沒有主動採取任何方式提醒受眾注意報道中的事實、資料、說法可能存在可信度的問題。
訊息來源單一對新聞客觀性危害極大,容易使新聞被宣傳化和廣告化。廣州一家報紙在報道春節長假後廣州市內旅遊消費“勁增”時,使用“權威”(加引號的用意是:這可能僅是記者認可的權威)的資料來源:據園方統計,情人節當天擁進遊客1.7萬人次,比去年同期勁增9倍。③這個程式是必要的,然而記者卻將其處理成唯一的。記者試圖用這個權威訊息闡述文章的觀點:變換花樣攬客帶旺市場。④使用簡單的量化去解釋複雜的市場,表面上具備客觀性,實則使事實與真相相去甚遠。公園舉行活動只是吸引遊客的一個原因,假如這個報道的記者稍微注重印象,回憶一下上一年的情況,或者採訪一些遊客,很容易就可以作一個常識性的比較:去年情人節這一天是週四,而今年則是週六。工作日和休息日人們選擇休閒娛樂的方式是否有所不同?(可以元宵節與情人節作對比)遊客人數多與少是否與休息日相關,記者沒有呈現這個因素,使報道的傾向性非常明顯,客觀性“大打折扣”。遊客勁增的主動因無法輕易下定論,記者此處使用單一訊息來源提供事實資料,自然扭曲了客觀性原則。事實上,客觀性原則的實現在某些報道中要依賴於“平衡”原則,譬如在衝突報道中,記者就必須呈現多方說法與觀點,以“平衡”求“客觀”。
訊息來源表述模糊更是新聞報道中的流行病。訊息來源不明的報道不但可信度低,還有造謠製假之嫌。例如,在一篇報道大學生就業的新聞裡,記者寫道:面對競爭,專科生的薪酬期望更加務實。⑤但是記者引用的訊息來源依次是:大部分學生、一名女生、多名畢業生。⑥記者通過報道三個訊息源的觀點如何一致地“務實”,以證明自己的結論:“專科生”很“務實”。倘若不歸咎於寫作技巧,這樣的結論從邏輯的角度看,記者不是別有用心就是根本不懂歸納綜合之方法。且不論訊息來源是否存在,沒有“不務實”的聲音出現在報道中也可以,問題在於記者表現出意欲以偏賅全的“簡單化”努力。因為訊息來源被模糊表述,讀者完全可以懷疑報道反映的可能是企業家和商業家的期望而不是專科生的期望。這樣的“簡單化”就造成了對新聞客觀性生硬的扭曲。
語言修辭層面的扭曲。在新聞寫作中,客觀性原則常常變成記者含糊其辭、模糊觀念的護身符。譬如,記者在報道中時常運用“部分市民”、“個別商家”、“相關負責人”、“可喜的進展”、“舉世矚目的成就”、“可望獲得轉機”、“現場成了一片歡樂的海洋”、“倒在了血泊之中”。濫用此類表述,說明記者在某種程度上已經罔顧真相而傾向於推卸客觀報道的責任。
如,《廣州日報》2008年10月12日要聞版的《超市奶降價 大學生囤貨》,副標題提示“囤貨”皆因促銷奶“價錢便宜過礦泉水”。報道中稱“部分高校”的學生搶購低價奶,訊息來源卻只有“廣商”的小張、凌同學、小范。用“某個高校”代替“部分高校”是否恰當是可以爭議的,如果“部分”的意思是“某些”,那麼記者僅報道一個學校的情況,就明顯偏離了客觀性原則。
問題不在於記者能否在報道中使用模糊語言,而在於記者經常有欠思考地濫用模糊語言。時下最典型的莫過於新聞報道中“雷詞”的泛濫,諸如“做俯臥撐”、“打醬油”、“很傻很天真”、“山寨”、“躲貓貓”等詞彙片語成為意見表達的方式。在這種情況下,新聞不是揭示而是模糊了社會現 實。⑦
意識形態層面的扭曲。在新聞實踐中,新聞機構總是受制於某種意識形態,客觀性原則常常侷限於有利於現狀的一套“限制性程式碼”。社會學家伯納德·拉什科認為所有新聞都有雙重來源:新聞既是社會化的產品,反映了人們要弄清社會上發生的事件的努力;新聞也是組織化的產品,反映了新聞機構決定對其進行的處理。⑧
《南方都市報》2008年10月22日A11版刊登報道《網路誇大“柑橘生蛆” 四川農業廳緊急闢謠》,稱:誤食“橘蛆”不會對人體健康造成傷害,市民不必過於擔心。記者建議“市民可放心食用”。該報道對蛆的解釋基本符合事實,但表現出來的消費導向非常明顯,這反映了傳媒維持現狀穩定的努力:問題出在生產環節,可是媒體報道的側重點卻放在了消費環節。目的就是讓讀者“相信黨和國家能夠妥善處理”這一危機事件。這種“意識形態化”的報道就造成了對新聞客觀性的扭曲。為了社會和諧、經濟安全和政治穩定,這種扭曲情有可原,但還是違反了客觀性原則。
造成扭曲的深層原因
新聞界一直強調新聞客觀性,卻常常在實踐中輕而易舉地扭曲客觀性原則。如果說造成這種扭曲的淺層原因是記者的職業技能、職業道德和職業精神不足,那麼,從媒體功能的角度看,其深層原因則是組織化的需要,即媒體生存的需要。記者要維持職業活動空間,就必須服從組織的規範和標準,努力使現狀合法化。於是,媒體通常不是自己主持開展調查,而是“自由”運用由各種官方、非官方機構提供的民意測驗、研究報告和權威見解,這就不可避免地使報道產生“合法的侷限性和偏見”。
有學者認為,新聞報道的客觀性本不是一個崇高的追求,而是新聞界從自身的商業利益出發促銷新聞、搶佔市場,不得不裝出來的中立姿態。但中國媒體甚至不能裝出這種姿態,因為它們首要考慮的是“政治上正確”。出於意識形態安全的考慮,新聞媒體被要求堅持做“黨的耳目喉舌”,這個原則容易被某些人操控而凌駕於其他原則之上。於是,避重就輕,趨利避害,將新聞宣傳化,用新聞做宣傳成為媒體表明立場最節約成本的途徑。殊不知,這種扭曲本身已經成為媒體公正的最大阻礙。
向控制資訊的法定權威機構進行挑戰可能導致整個新聞機構的瓦解。⑨因此,新聞媒體在一切事關國計民生的問題上,主要扮演傳聲筒的角色,而不是瞭望者或監督者的角色。媒體在技術上依賴社會組織、在語言上受制於政治文化、在言論上則反映官方意識形態,作為新聞界理想的客觀性原則不得不因為生存壓力而被扭曲。當知情慾和求知慾面對表達權和報道權可能受限制時,媒體本能地產生一種妥協。這種妥協的方式之一就是對新聞報道客觀性的扭曲。
結語
哈爾·于爾根斯邁爾德(奈特—裡德報業集團)曾說:“我們不是在從事新聞業,甚至不是資訊業。我們所從事的是“影響業”。⑩對國內媒體而言,“影響業”的問題在於改變“影響”方式。不管是平民主義立場還是精英主義立場,媒體要想影響社會的程序,對社會進步有所貢獻,前提必須是取信於民。而客觀性是衡量新聞報道可信度的重要標準,因此,維持現狀的努力不應該以扭曲新聞報道的客觀性為代價。
注 釋:
①劉鵬:《客觀性概念的歷程》,《科學技術與辯證法》,2007(6)。
②⑧艾弗利特·E·丹尼斯、約翰·C·梅里爾著,王緯等譯:《媒介論爭—19個重大問題的正反方辯論》,北京廣播學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100頁,第92頁。
③④詳見《廣州日報》,2009年2月18日A5版。
⑤⑥詳見《廣州日報》,2008年12月10日A6版。
⑦⑨蓋伊·塔奇曼著,麻爭旗等譯:《做新聞》,華夏出版社,2008年版,第195頁、第97頁、第98頁。
⑩菲利普·邁爾:《正在消失的報紙》,新華出版社,年版,第5頁。
傳播娛樂化環境下的客家文化傳播
新聞客觀性原則的扭曲及原因
對新聞從業人員來說,客觀性並不是指類似科學實驗般的精確,而是說記者要努力寫出或做出不帶個人感情並將事實和觀點分開的新聞或報道。②
也就是說,客觀性在新聞報道中是一種價值標準和行為準則。
國內媒體尤其是紙媒長期以來大都強調“用事實說話”、“寓傾向性於客觀報道之中”。但在實踐中,很多新聞報道中的“事實”總是“缺斤短兩”;“傾向性”不是寓於報道中,而是反“客”為“主”,客觀報道演變成“主觀報道”。對客觀性原則的扭曲使得“追求最出色的新聞”、“辦中國最好的報紙”等僅僅是吸引讀者的廣告詞而不是辦報宗旨。客觀性缺失常對讀者造成誤導,這種“片面強調”即使沒有形成假新聞,也使新聞嚴重貶值。
扭曲的表現
歸結起來,在新聞實踐中,新聞報道客觀性原則扭曲的形式大致可分為以下三個層面:訊息來源的扭曲、語言修辭的扭曲和意識形態的扭曲。
訊息來源層面的扭曲。訊息來源的扭曲是指記者在訊息來源單一或來源表述不明的情況下,沒有主動採取任何方式提醒受眾注意報道中的事實、資料、說法可能存在可信度的問題。
訊息來源單一對新聞客觀性危害極大,容易使新聞被宣傳化和廣告化。廣州一家報紙在報道春節長假後廣州市內旅遊消費“勁增”時,使用“權威”(加引號的用意是:這可能僅是記者認可的權威)的資料來源:據園方統計,情人節當天擁進遊客1.7萬人次,比去年同期勁增9倍。③這個程式是必要的,然而記者卻將其處理成唯一的。記者試圖用這個權威訊息闡述文章的觀點:變換花樣攬客帶旺市場。④使用簡單的量化去解釋複雜的市場,表面上具備客觀性,實則使事實與真相相去甚遠。公園舉行活動只是吸引遊客的一個原因,假如這個報道的記者稍微注重印象,回憶一下上一年的情況,或者採訪一些遊客,很容易就可以作一個常識性的比較:去年情人節這一天是週四,而今年則是週六。工作日和休息日人們選擇休閒娛樂的方式是否有所不同?(可以元宵節與情人節作對比)遊客人數多與少是否與休息日相關,記者沒有呈現這個因素,使報道的傾向性非常明顯,客觀性“大打折扣”。遊客勁增的主動因無法輕易下定論,記者此處使用單一訊息來源提供事實資料,自然扭曲了客觀性原則。事實上,客觀性原則的實現在某些報道中要依賴於“平衡”原則,譬如在衝突報道中,記者就必須呈現多方說法與觀點,以“平衡”求“客觀”。
訊息來源表述模糊更是新聞報道中的流行病。訊息來源不明的報道不但可信度低,還有造謠製假之嫌。例如,在一篇報道大學生就業的新聞裡,記者寫道:面對競爭,專科生的薪酬期望更加務實。⑤但是記者引用的訊息來源依次是:大部分學生、一名女生、多名畢業生。⑥記者通過報道三個訊息源的觀點如何一致地“務實”,以證明自己的結論:“專科生”很“務實”。倘若不歸咎於寫作技巧,這樣的結論從邏輯的角度看,記者不是別有用心就是根本不懂歸納綜合之方法。且不論訊息來源是否存在,沒有“不務實”的聲音出現在報道中也可以,問題在於記者表現出意欲以偏賅全的“簡單化”努力。因為訊息來源被模糊表述,讀者完全可以懷疑報道反映的可能是企業家和商業家的期望而不是專科生的期望。這樣的“簡單化”就造成了對新聞客觀性生硬的扭曲。
語言修辭層面的扭曲。在新聞寫作中,客觀性原則常常變成記者含糊其辭、模糊觀念的護身符。譬如,記者在報道中時常運用“部分市民”、“個別商家”、“相關負責人”、“可喜的進展”、“舉世矚目的成就”、“可望獲得轉機”、“現場成了一片歡樂的海洋”、“倒在了血泊之中”。濫用此類表述,說明記者在某種程度上已經罔顧真相而傾向於推卸客觀報道的責任。
如,《廣州日報》2008年10月12日要聞版的《超市奶降價 大學生囤貨》,副標題提示“囤貨”皆因促銷奶“價錢便宜過礦泉水”。報道中稱“部分高校”的學生搶購低價奶,訊息來源卻只有“廣商”的小張、凌同學、小范。用“某個高校”代替“部分高校”是否恰當是可以爭議的,如果“部分”的意思是“某些”,那麼記者僅報道一個學校的情況,就明顯偏離了客觀性原則。
問題不在於記者能否在報道中使用模糊語言,而在於記者經常有欠思考地濫用模糊語言。時下最典型的莫過於新聞報道中“雷詞”的泛濫,諸如“做俯臥撐”、“打醬油”、“很傻很天真”、“山寨”、“躲貓貓”等詞彙片語成為意見表達的方式。在這種情況下,新聞不是揭示而是模糊了社會現 實。⑦
意識形態層面的扭曲。在新聞實踐中,新聞機構總是受制於某種意識形態,客觀性原則常常侷限於有利於現狀的一套“限制性程式碼”。社會學家伯納德·拉什科認為所有新聞都有雙重來源:新聞既是社會化的產品,反映了人們要弄清社會上發生的事件的努力;新聞也是組織化的產品,反映了新聞機構決定對其進行的處理。⑧
《南方都市報》2008年10月22日A11版刊登報道《網路誇大“柑橘生蛆” 四川農業廳緊急闢謠》,稱:誤食“橘蛆”不會對人體健康造成傷害,市民不必過於擔心。記者建議“市民可放心食用”。該報道對蛆的解釋基本符合事實,但表現出來的消費導向非常明顯,這反映了傳媒維持現狀穩定的努力:問題出在生產環節,可是媒體報道的側重點卻放在了消費環節。目的就是讓讀者“相信黨和國家能夠妥善處理”這一危機事件。這種“意識形態化”的報道就造成了對新聞客觀性的扭曲。為了社會和諧、經濟安全和政治穩定,這種扭曲情有可原,但還是違反了客觀性原則。
造成扭曲的深層原因
新聞界一直強調新聞客觀性,卻常常在實踐中輕而易舉地扭曲客觀性原則。如果說造成這種扭曲的淺層原因是記者的職業技能、職業道德和職業精神不足,那麼,從媒體功能的角度看,其深層原因則是組織化的需要,即媒體生存的需要。記者要維持職業活動空間,就必須服從組織的規範和標準,努力使現狀合法化。於是,媒體通常不是自己主持開展調查,而是“自由”運用由各種官方、非官方機構提供的民意測驗、研究報告和權威見解,這就不可避免地使報道產生“合法的侷限性和偏見”。
有學者認為,新聞報道的客觀性本不是一個崇高的追求,而是新聞界從自身的商業利益出發促銷新聞、搶佔市場,不得不裝出來的中立姿態。但中國媒體甚至不能裝出這種姿態,因為它們首要考慮的是“政治上正確”。出於意識形態安全的考慮,新聞媒體被要求堅持做“黨的耳目喉舌”,這個原則容易被某些人操控而凌駕於其他原則之上。於是,避重就輕,趨利避害,將新聞宣傳化,用新聞做宣傳成為媒體表明立場最節約成本的途徑。殊不知,這種扭曲本身已經成為媒體公正的最大阻礙。
向控制資訊的法定權威機構進行挑戰可能導致整個新聞機構的瓦解。⑨因此,新聞媒體在一切事關國計民生的問題上,主要扮演傳聲筒的角色,而不是瞭望者或監督者的角色。媒體在技術上依賴社會組織、在語言上受制於政治文化、在言論上則反映官方意識形態,作為新聞界理想的客觀性原則不得不因為生存壓力而被扭曲。當知情慾和求知慾面對表達權和報道權可能受限制時,媒體本能地產生一種妥協。這種妥協的方式之一就是對新聞報道客觀性的扭曲。
結語
哈爾·于爾根斯邁爾德(奈特—裡德報業集團)曾說:“我們不是在從事新聞業,甚至不是資訊業。我們所從事的是“影響業”。⑩對國內媒體而言,“影響業”的問題在於改變“影響”方式。不管是平民主義立場還是精英主義立場,媒體要想影響社會的程序,對社會進步有所貢獻,前提必須是取信於民。而客觀性是衡量新聞報道可信度的重要標準,因此,維持現狀的努力不應該以扭曲新聞報道的客觀性為代價。
注 釋:
①劉鵬:《客觀性概念的歷程》,《科學技術與辯證法》,2007(6)。
②⑧艾弗利特·E·丹尼斯、約翰·C·梅里爾著,王緯等譯:《媒介論爭—19個重大問題的正反方辯論》,北京廣播學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100頁,第92頁。
③④詳見《廣州日報》,2009年2月18日A5版。
⑤⑥詳見《廣州日報》,2008年12月10日A6版。
⑦⑨蓋伊·塔奇曼著,麻爭旗等譯:《做新聞》,華夏出版社,2008年版,第195頁、第97頁、第98頁。
⑩菲利普·邁爾:《正在消失的報紙》,新華出版社,年版,第5頁。
新聞客觀性原則的扭曲及原因